阜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公(城镇)行罚决字〔2021〕0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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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公(城镇)行罚决字
〔2021〕037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阜公(城镇)行罚决字〔2021〕037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6.26
【处罚机关】阜城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阜城县
【处罚对象】路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7.23 10:05:55
阜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公(城镇)行罚决字〔2021〕0374号
被处罚人路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阜城县xxx村现住址:阜城县xxx村。
现查明:2021年4月26日,中超工地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工地上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中超买了东南关村一块地,村民对购买土地的手续存在争议,在出警过程中,东南关村民路xx用头顶了中超工地工作人员,并扇了中超工地工作人员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当事人陈x、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阜城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城县公安局或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城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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