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加工污染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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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塑料加工行业污染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塑料加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塑料加工企业”),以及塑料加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第三条塑料加工污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三)综合治理、区域联防的原则;
(四)科技进步、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塑料加工污染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塑料加工污染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第六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废水排放: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废气排放: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三)固体废物排放: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处理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企业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塑料加工企业应当组织验收,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塑料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抽样检查;
(四)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塑料加工活动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预处理和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验收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塑料加工活动,包括塑料原料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塑料包装加工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塑料加工污染管理规定》的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塑料加工行业污染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塑料加工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塑料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塑料加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塑料加工企业”)。
第三条塑料加工污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谁污染、谁治理;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塑料加工污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塑料加工污染管理责任制,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六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用先进的塑料加工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二)优化生产流程,降低原料消耗,减少废弃物产生;
(三)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四)加强厂区内环境管理,保持生产场所整洁;
(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一)废水排放:废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
(二)废气排放: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
(三)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八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塑料加工污染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塑料加工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塑料加工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对塑料加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塑料加工企业进行环境审计,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塑料加工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固体废物处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审计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用以下污染防治技术:
(一)废水处理技术:
1. 物理法:采用沉淀、过滤、离心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
2. 化学法:采用中和、氧化还原、絮凝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
3. 生物法:采用好氧、厌氧、生物膜等方法对废水进行处理。
(二)废气处理技术:
1. 湿法脱硫脱硝:采用吸收、洗涤、冷却等方法对废气进行处理;
2. 干法脱硫脱硝:采用过滤、吸附、催化等方法对废气进行处理;
3. 活性炭吸附: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对废气进行处理。
(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1. 焚烧法:采用焚烧炉对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处理;
2. 厌氧消化法:采用厌氧消化池对固体废物进行厌氧消化处理;
3. 稳定化、固化法:采用稳定化、固化剂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配置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二条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
(二)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污染物处理效果;
(三)运行稳定,操作简便,维护方便;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保设施运行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二)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三)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运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第五章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向公众发布以下信息: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环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塑料加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
措施:
(一)立即停止污染物排放;
(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塑料加工污染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塑料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塑料加工企业”)。
第三条塑料加工污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源头控制、过程管理;
(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
(四)科技进步、绿色生产。
第四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六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八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以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一)大气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
(二)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等;
(三)固体废物: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废包装物等。
第九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一)优化生产过程,减少VOCs排放;
(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原材料;
(三)采用废气收集、处理和利用技术,如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等;
(四)加强废气排放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消耗;
(二)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三)采用循环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
(一)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二)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塑料加工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以下职责:(一)制定塑料加工污染管理规划和政策;
(二)监督塑料加工企业执行本规定;
(三)对塑料加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塑料加工企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塑料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
(三)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塑料加工企业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更新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