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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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
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公派项目赴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北京大学医学部(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为受托人与研究生(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简称乙方)和其导师(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及所在院(部)(简称丙方),就乙方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甲方派遣乙方出国联合培养留学事宜,签定补充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推荐乙方(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出国联合培养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已获得联合培养博士生资格、访问学者)的身份赴(国家/境外地区、大学)联合培养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的赴国外联合培养批复的留学期限为准: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丙方指导乙方与(留学所在国家的负责机构)制订具体的出国联合培养留学计划,其商定的出国联合培养留学内容是:。
乙方在出国联合
培养期间如发表与申请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论文发表要求应符合《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的规定》。
第四条丙方在乙方出国联合培养期间,指定(国家)(单位)(姓名)教授对乙方给予必要的学习、科研指导。
第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国家公派店铺人员。
出国联合培养国际旅费支付办法:由(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提供。
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由(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 1
北京大学医学部究生项目)提供。
第六条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甲方停发其研究生奖、助学金,或其普通奖学金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丙方停发乙方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出国联合培养期间人身意外保险费由乙方自筹。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因未购买医疗及其它保险而产生的费用和损
失由乙方自理,甲方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条乙方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甲方应为乙方保留学籍,甲方和丙方不定期向乙方通报医学部的最新重大新闻,丙方应及时了解乙方出国
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留学所在国)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应与丙方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情况,至少每4个月向丙方以书面报告一次学习、科研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丙方。
第八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管报到;并在此期间内同时向丙方告知最新联系方式(含住址、电子邮件和电话),以便保持日常联络。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店铺人员的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第九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期限或改变出国联合培养留学内容,均应首先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同意,乙方才可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期限的,尚须附上(留学所在国)的同意延长的信函、提交含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期限的学费、生活费及有关保险等经费来源的材料;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乙方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出国联合
培养留学手续或逾期不归时,按《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超过其出国(境)限期三个月,即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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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期返校。
乙方若未按期归校,丙方要立即上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将对乙方做相应的学籍处理。
若乙方未按期返校,导师亦未据实上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将影响导师的次年招生。
第十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丙方提交书面的出国联合培养总结、学术报告(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网页下载、提交《北京大学医学部
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报到情况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必要时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公开做学术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
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丙方
(导师签名、学院盖章):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甲方公章:学院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