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紫力、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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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紫力、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鄂03民辖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语王俊卿黄明
【审理法官】杜语王俊卿黄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紫力;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紫力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紫力
【当事人-公司】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紫力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依法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王紫力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不妥,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处理正确。

上诉人王紫力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均在网站以电子合同形式体现,借款人在操作之前需确认同意协议各条款,不能因没有亲笔签名或者盖章而予以否认,其他上诉意见并非程序性审查的范畴,故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答辩观点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7:35:20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紫力上诉称: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管辖约定的借款协议,上诉人从未见过亦未签订,不知晓其中内容,协议上没有上诉人的亲笔签名或者盖章,且协议约定年利率与其官网宣传的年利率差异巨大,严重超过法律规定,
属高利贷、套路贷行为,涉嫌欺诈和犯罪,被上诉人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原审法院未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王紫力、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辖终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紫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071645J。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紫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紫力上诉称: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管辖约定的借款协议,上诉人从未见过亦未签订,不知晓其中内容,协议上没有上诉人的亲笔签名或者盖章,且协议约定年利率与其官网宣传的年利率差异巨大,严重超过法律规定,属高利贷、套路贷行为,涉嫌欺诈和犯罪,被上诉人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原审法院未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原审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依法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王紫力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不妥,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处理正确。

上诉人王紫力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均在网站以电子合同形式体现,借款人在操作之前需确认同意协议各条款,不能因没有亲笔签名或者盖章而予以否认,其他上诉意见并非程序性审查的范畴,故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答辩观点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杜语
审判员王俊卿
审判员黄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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