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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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3
•【字号】包府发[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包府发〔2007〕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三日2007年包头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财政局二○○七年四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采购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
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采购等行为。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上报,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

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招标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预算及工作安排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落实资金后,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统一安排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过市采购办的批准。

四、3万元以下的已经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在按照程序合理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小额零星货物采购分级管理的意见》由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采购办批准后执行。

采购完成后,采购人持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到市采购办办理支付审核。

同种品类的采购项目年度内只能定点采购一次,未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单位,不予办理定点采购。

3万元-3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按照《小额零星货物采购分级管理的意见》执行。

3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公开招标采购。

五、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按照《包头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属于市建委招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由招标办操作执行;未纳入市建委招标办管理的项目(基建工程招标中的分包项目和主要配套设备,例如电梯、空调、门窗等)由市采购办确定方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六、药品采购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具体由包头市药品采购中心执行。

各大医院的医疗器械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包头市招标办和包头市药品采购中心每半年向市采购办报送采购统计报表,以保证全市政府采购统计的完整性。

七、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必须经市采购办批准后,由部门自行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或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或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八、各旗、县、区政府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附件: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附件: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附件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市属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附件三: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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