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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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12
•【字号】郑政[2004]10号
•【施行日期】200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试行)
(2004年2月12日郑政[2004]10号)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拆迁评估,是指对在城市建设中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第四条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房地产专业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六条拆迁评估应当包括被评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价值。
第七条拆迁评估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综合进行评估。
分户评估应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评估。
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的,对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结果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每宗拆迁评估业务,应采用二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
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可比实例的房屋,必须把市场比较法作为评估方法之一。
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者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近一年来市场交易的实例作参照。
可比实例的综合修正不超过30%。
第十一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十二条分类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和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分类评估时,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分类: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可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
(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可分为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分类,参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土地级别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分类后,应在每类房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
为样本点。
评估出各个样本点的价值后,选取适当方法,确定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平均价格。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样本点的选取数量,以拆迁规模的大小确定,样本点数量占被拆迁房屋户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但样本点最少不得少于2个。
第十六条分类评估只给出各类房屋的单位(每平方米)价格,评估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以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一户。
第十八条委托分户评估的,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评估委托书;
(二)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已作分类评估的,提供分类评估报告;
(六)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分户评估,应给出评估对象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格。
评估结果单位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总价格精确到人民币百元。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时,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的,以实际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履行对委托人和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的解释义务,对其作出的评估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评估委托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因提供材料原因致使
评估结果失实的,责任由评估委托人承担。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