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单位取消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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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单位取消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强化奖优罚劣、责任追究,强化各级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创建工作积极性,确保在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获得优异成绩,如期实现创建目标,提升城市文明品位和形象,加快“五个韶山”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
二、奖惩问责对象
全市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双管、驻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奖惩问责原则
坚持有奖有罚、有责必究、失误重罚;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四、奖惩办法
(一)奖惩依据
根据《韶山市2015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奖励办法
如2015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上级考核验收,按如下办法奖励:
1.评选先进单位18个。
其中乡镇2个,有指标体系重点任务部门5个,有指标体系一般任务部门6个,无指标体系任务部门5个,奖励标准为乡镇、有指标体系重点任务部门3万元/个,有指标体系一般任务部门2.5万元/个,无指标体系任务部门2万元/个。
2.评选先进个人40名,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3.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公开表彰和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安排,先进单位的奖金分配向有功人员倾斜,不少于40%分配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处罚办法
1.符合下列情形1项或1项以上,在年度考核中每类排名最后的市直单位和乡镇,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减半发放。
①两次排名最后一位的;
②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影响测评成绩的;
③单位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④单位、党政一把手或分管负责人因创建工作受到过问责的;
⑤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2.符合下列情形1项或1项以上的,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或免职,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①创建任务没完成,严重影响测评成绩的;
②实地考核中扣分严重,严重影响测评成绩的;
③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创建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问责办法
(一)问责范围
依据《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解表》的要求和具体指标,具体对以下内容实施问责:
1.两个“测评体系”完成情况;
2.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市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市创建办布置工作、交办事项、督办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5.媒体曝光问题整改情况;
6.各类材料上报情况。
(二)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1.“一把手”负责制。
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2.属地管理负责制。
各乡镇、高新区、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对所负责区域的院落(劝导路段、小区、建筑工地)、门店的门前三包、共建精神文明、市民素质教育负总责;
3.行业职能部门负责制。
按照《韶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
体系指标任务分解表》,各责任单位对测评指标负总责;按照单位法定职能,各职能部门对行业管理事项负总责。
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在执行中可与属地管理负责制合并使用。
(三)问责方式
1.按照《韶山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对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同时视情节对单位采取黄牌警告、红牌警告问责;
2.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由市创建办报市委同意后作出,在全市通报。
被红牌警告的单位,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取消新一届文明单位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四)问责情形
1.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整改,对个人责令书面检查,并向全市通报:
(1)未建立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未落实创建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任务指标未分解,工作未落实到位的;
(2)未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无创建宣传专栏、标语、资料,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的;
(3)创建工作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文明劝导行动迟缓、不认真履职的;
(4)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的;
(5)因资料不完善、点面工作准备不充分而造成考核丢分的(0.5分以内)。
2.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列入黄牌警告,对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1)牵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单位配合不力,工作推诿,相互掣肘,导致创建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
(2)单位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市创建工作进度的;
(3)对督办事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4)每一类单位连续两次排名最后一位的;
(5)在工作中因资料缺失、工作落实差而造成考核丢分的(0.5到2分)。
3.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列入红牌警告,乡镇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责令辞职或者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双管和驻韶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1)对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连续两次被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
(2)每一类单位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一位的;
(3)在工作中因资料残缺不齐、工作失职而造成考核严重丢分的(2分以上);
(4)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创建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问责程序
1.市创建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对各职能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对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督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问责。
2.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查办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创建办组织联合调查,分清责任,实施问责。
3.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创建办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创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