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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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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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和内部信息买卖与并购贷款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并购贷款业务由总行集中审批和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负责确定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授信政策及相关原则。
第十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等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订关于并购贷款业务的年度授信政策;
(三)负责制订并购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四)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审查并提交信审会审批。
第十七条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并购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控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办资格;
(二)负责会同总行相关部门确定业务发展目标;
(三)负责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组织推动工作,对各分行上报的并购贷款项目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
(四)负责指导、组织和推动已立项并购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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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组织和参与分行并购贷款项目的发起工作,或直接发起并购贷款项目;
(六)负责与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对公信托理财等业务对接的并购贷款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并购贷款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等工作;
(七)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和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工作,对全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
(八)负责组织成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的专门团队,负责对全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九)负责与并购贷款相关的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十)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并购贷款业务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计算我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及一般准备余额占同期贷款余额比率等指标;
(二)负责对超过贷款定价权限的并购贷款项目的定价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协助总行投资银行中心对战略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总行合规审计部负责组织并购业务的合规性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全程参与业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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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督促和落实并购贷款业务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工作,并利用公司信贷管理系统对并购贷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对并购贷款项目及其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购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组织清收不良并购贷款。
第二十三条总行会计部负责制订并购贷款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对分行就核算办法做出解释。
分行会计部或账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会计核算工作,完成日常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通过为并购贷款业务增加标志的方式实现并购业务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行投资银行部(未设立投资银行部的为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分行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参与辖内机构并购贷款业务的前期营销工作;
(二)负责将分行辖内并购贷款项目报送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申请立项,并协助开展对已同意立项的并购贷款项目的推进工作;
(三)负责参与投资银行中心组织的并购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组织发起并购贷款项目;
(四)负责建立业务台账,对分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2—
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总行投资银行中心;
(五)负责会同分行有关部门和支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工作;
(六)负责辖内并购贷款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并购贷款业务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分行放款部门负责对并购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和放款工作。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并购贷款的五级分类、建立辖内并购贷款业务客户档案及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会同分行投资银行部开展并购贷款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并购贷款的责任部门为业务经办部门。
若并购贷款业务发生逾期,总分行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催收,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督导工作,必要时参与催收工作。
需要对客户采取清收或其他法律手段时,总分行法律保全部门对并购贷款进行清收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其它涉及并购贷款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需遵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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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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