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议关闭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13家畜禽养殖场(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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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议关闭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13家畜禽养殖场(户)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11.12
•【字号】辽环函〔2014〕369号
•【施行日期】2014.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议关闭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13家畜禽养殖场(户)的函
抚顺市人民政府:
今年8月以来,我厅组织对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抚顺县雨禾种猪场等13家畜禽养殖场(户)位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中抚顺县雨禾种猪场等6家畜禽养殖场(户)位于一级保护区内,南杂木绒山羊养殖场等7家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位于二级保护区内,对水源地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的相关规定,建议你市依法对上述畜禽养殖场(户)予以关闭。
附件:建议关闭的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名单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12日附件
建议关闭的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