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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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决议

公司章程修订决议

公司章程修订决议本决议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召开全体董事会议并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修订公司章程的决定。

一、修订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经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新现有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规范,加强公司内部管理。

二、修订范围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名称的修订:公司名称由原来的XXX公司修订为XXX有限公司,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 公司股权结构的修订:根据公司现有股本变动情况,修订公司股权结构,明确股东权益和责任。

3. 公司经营范围的修订: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

4. 公司组织架构的修订: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和调整,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5. 公司治理机制的修订: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6. 公司财务管理的修订:明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

三、修订程序1. 修订方案的起草:由法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方案,明确修订内容和具体操作步骤。

2. 董事会议决:修订方案经过董事会讨论,并提前向董事会成员发放修订方案,会议上进行详细说明和讨论。

3. 股东大会表决:修订方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提前向股东发放修订方案。

4. 公告公示:修订方案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后,将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5. 相关手续办理:公司将根据修订方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

四、修订生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替换之前的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成为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所有公司成员必须遵守。

五、其他事项本决议未涉及的事项,将继续按照现有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语公司章程修订决议的通过,将对公司内部管理和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和规范,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希望全体股东和工作人员共同配合,积极参与公司章程修订实施过程,共同推动公司发展,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解读

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解读

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解读一、引言张江高科技园区是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个重要科研产业基地,吸引了大量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和设立。

为了规范和加强园区内资企业的设立管理,张江高科技园区制定了《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企业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细则规定,园区内资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

其次,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由设立的具体类型和行业决定。

此外,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应当是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的人或企业。

设立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企业需要在产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先审查。

其次,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股东等相关信息。

最后,企业需要报送园区内部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三、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四、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了保证企业在园区内正常经营,细则对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也进行了规定。

首先,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存在逃避或滞纳的情况。

其次,企业应当按照园区内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此外,园区将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设立登记的异议处理和变更手续对于设立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情况,细则中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首先,对于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次,对于有关设立登记的异议,企业可以向园区内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最后,对于变更企业名称、地址、股权等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园区内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备。

六、总结综上所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加强园区内资企业的管理提供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召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陆媛媛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

2007年11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公司章程修订议案(3篇)

第1篇一、议案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不断完善,为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二、修订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公司章程指引》4. 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订内容(一)总则1. 章程名称:XX公司章程2. 章程性质:本章程为XX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章程宗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和股东会1. 股东资格: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股东。

2. 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 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2012 年3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与公司高级管理层权责有关的事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人员。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层。

第二章 高级管理层组成及其职权第一节 总经理及其职权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提名并聘任,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根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七、与常务副总经理共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八、拟订并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制度;九、签署下述事项以外的公司对外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各类合同、文件、并享有转委托权:1、土地、房产资产的购置、处置协议、合同的签署;2、贷款(及为贷款进行的担保)等融资协议、合同的签署;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协议、合同的签署;4、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的协议、合同的签署;5、短期投资协议、合同的签署;6、标的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协议、合同的签署;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_1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_1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上海市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落实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自主创新的决定(浦委[2006]1号)》,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实施“聚焦张江”战略,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着力以制度创新促进自主创新,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以人才高地建设推进创新高地建设,以环境优势增强竞争优势,在张江园区率先建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探索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特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自主创新“张江模式”。

(2)目标任务。

到2010年,把张江园区建设成为创新能力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产业发展一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以及创新环境一流的科学城。

--创新能力目标。

到2010年,园区R&D投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R&D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比例达到25%;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量年均增长3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递增1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年均增长25%。

--产业发展目标。

以集成电路、软件和生物医药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到2010年,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和技术能级具有国际水平;软件成为国内一流出口基地;生物医药在重大新药创制、中药国际化、医疗器械、研发外包等关键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创意产业保持国内领先优势;围绕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科技进步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基本形成。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沪张江园区管[2012]1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张江园区管〔2012〕136号)
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09〕31号),充分发挥科技中介组织在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张江园区管[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43号)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为“园区”)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长期股权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长期股权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号)和《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专项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投资的相关规定妥善操作;(二)根据科技企业种子期投资的规律,允许在投资进入、评估、退出、奖惩等环节进行适应性创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管理,包括对以下两项业务的决策管理:(一)种子资金,用于园区初创期项目投资;(二)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集聚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园区项目。

第四条(理事会)设立专项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为“理事会”)。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

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

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

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

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上海股份公司章程通用版(精选3篇)

上海股份公司章程通用版(精选3篇)

上海股份公司章程通用版(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争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其次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其次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市*******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宅:**************。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WU院打算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打算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人,执行董事为*****,对公司负责。

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或“张江高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05年9 月9 日就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

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股份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张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部分外,本所对张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张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张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调整内容1、对价安排的修改:在原改革方案中,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总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29,441,242股股份作为对价以获得流通权,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实际获付3.0股对价股份。

经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张江集团现将上述对价安排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总共安排151,014,782股股份作为对价以获得流通权,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实际获付3.5股”。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在原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张江集团无特别承诺。

经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张江集团现做出如下承诺:①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持原非流通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日期:1996-03-29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招股说明书概要本身不是发售股票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在作出认购本股票的决定之前,应先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释义: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名之涵义应由以下释义规范:发起人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久事公司发行人指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本公司指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司筹委会指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开发公司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股票指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社会公众股指本公司按照本招股说明书而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发售并申请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买卖的本公司股票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股份华夏指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承销商指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股票承销协议指本公司与主承销商于1996年3月18日达成之承销协议元指人民币元二、绪言本招股说明书依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中国现行有关证券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编写并公布,旨在向公众人士提供有关本公司的情况和股票发行认购手续等资料。

本公司筹委会已批准该招股说明书并就其所知而确信,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本次新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筹委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公司股票之买卖,应由投资者按规定负担相应的税款,发行人、承销商和推荐人对税款不承担责任。

三、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1、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筹委会负责人:钱人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00号电话:(021)58913456传真: (021)58914492本次股票发行联系人:林苑张义华潘桂芳2、承销机构:主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63号电话:(010)8272277传真:(010)8286848联系人:沈中华王国光张国雄副主承销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友德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电话:(021)63231111传真:(021)63236119联系人:席翔德分销商: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耀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电话:(010)4951702传真:(010)4928268联系人:任一夫分销商: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泽锦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电话:(010)8582892传真:(010)8582892联系人:阎为民高振营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发行人法律顾问: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宝琛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285弄8号电话:(021)64311118传真:(021)64315436经办律师:傅玄杰吴宝琛联系人:包伟4、评估机构: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王文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88号东信大厦7楼电话:(021)58799970传真:(021)58872507经办评估人员:王永康联系人:王永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所法定代表人 :杨国诚地址:上海市新闸路218号中泰公寓2003室电话:(021)63586034传真:(021)63586124经办评估人员:庄幼绯邓效群联系人:杨国诚5、评估确认机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人:张佑才地址:北京市万泉河路66号电话:(010)2567744传真:(010)254181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蔡育天地址:延安东路2号电话:(021)63236191传真:(021)632911236、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石人瑾地址:上海市昆山路146号电话:(021)63252134传真:(021)63243522经办注册会计师:朱澍萼陆国豪联系人:周渭明7、股票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麟地址:上海市闵行路67号电话:(021)63566657传真: (021)632574548、收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9、上市推荐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同上)四、股票发行情况1、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的2500万股(含250万股公司职工股) 社会公众股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用余额包销方式承销;2、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3、发行方式:采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4、发行期:1996年3月29日至1996年4月11日;5、发行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6、发行对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东登记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7、每股发行价格:6.15元人民币8、1996年税后利润预测:4270万元(所得税率按15%计算)3366万元(所得税率按33%计算)9、每股税后利润预测:0.43元(所得税率按15%计算)0.34元(所得税率按33%计算)10、预计市盈率:14.3倍(所得税率按15%计算)18.1倍(所得税率按33%计算)11、预计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68元1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申请近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会议时间:具体时间会议地点:详细地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X人,代表公司股东X%的表决权。

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X%通过。

鉴于公司的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决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的公司章程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的具体内容1、公司的经营范围原章程中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原经营范围具体描述修改为:新的经营范围具体描述2、公司的注册资本原章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注册资本金额修改为:新的注册资本金额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原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原规定具体内容修改为:新的股东权利规定内容(2)原章程中关于股东义务的规定:原规定具体内容修改为:新的股东义务规定内容4、公司的组织机构(1)原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原规定具体内容修改为:新的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规定内容(2)原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原规定具体内容修改为:新的监事会组成和职权规定内容5、公司的利润分配原章程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原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修改为: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6、其他条款对原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章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经过以下程序作出的:1、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项。

2、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股东会,并对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部门】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9
【实施日期】2009.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8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批复的要求,推进张江园区企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修制定工作。

1、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凡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待标准发布后视具体贡献核定补贴。

3、对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的企业,经审核符合目标规定要求,给予5000元的资助补贴。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
定》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发文字号】沪信息办法[200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沪信息办法[2001]50号 2004年8月25日)
为了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上海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信息办担任召集人单位,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信息办承担。

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信息办授权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软件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上海市集成
电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集成电路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

市软件协会、市集成电路协会分别负责受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报,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报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办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市信息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批准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信息产业。

600895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00895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编号:临2021-037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1年8月27 日在张江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参加董事5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刘樱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761号10幢房地产,转让价格人民币15,150.00万元。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上海江浩矩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上海江浩矩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7,400万元。

上海江浩矩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完成后,上海江浩矩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300万元人民币增至人民币12,700万元。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关于修订《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9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条标修改为“管理机构”,条文修改为: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

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
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二、条文中的“园区办公室”,均修改为“管委会”。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信息办”,修改为“市信息委”。

本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6月修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6月修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6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第一节党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二节党委的职权第三节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职工制度第十一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100001004128。

第三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四月四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0万股(另向本公司职工发行250万股公司职工股),公司股票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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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编号:临2019-027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议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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