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管理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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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厂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酒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酒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酒厂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全厂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酒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4.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6. 负责安全生产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7. 完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
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重点部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酒厂应设立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设施投入、
事故救援等。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酒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
第二十六条酒厂应加强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酒厂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酒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