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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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文化制度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这个层次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文明。
第二层次的文化则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这个意义上的文化近义于社会的精神文明。
第三层次即最狭义的文化则限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
第二层次的文化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而精神文明是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的。
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能够准确全面地说明一个国家的性质;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必须加上制度文明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
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狭窄,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第二,
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极少;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大多来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因而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鼓吹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理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
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
概括说来,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学术、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第二,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有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在意识形态上则强调社会主义一共产主义学说的指导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
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他方有益的文化形式。
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
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
第二,发展教育事业。
第三,发展科学事业。
第四,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五,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保护文物等文化遗产。
第七,尊重人才。
二、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我国现行宪法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在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还先后制定了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从而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发展,国家还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宪法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卫生体育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各族人民身体健康和文化生活的关怀和重视,有力地保证了我国卫生、体育、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二)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起着指导和促进作用,而且影响和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其内容主要包括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等方面。
对此,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和道德理想。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
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
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
概括说来,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学术、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第二,直接明确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第三,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有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在意识形态上则强调社会主义一共产主义学说的指导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
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他方有益的文化形式。
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
第二,发展教育事业。
第三,发展科学事业。
第四,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第五,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保护文物等文化遗产。
第七,尊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