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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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24
•【字号】皖经信煤炭〔2017〕108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

皖经信煤炭〔2017〕108号
各产煤市煤炭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中煤新集公司:
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结合安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定级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不含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关闭矿井。

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须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考核定级。

第三条考核定级评分标准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部分专业扣分标准》(见附件),扣分项纳入各相关专业标准一并计分。

第四条所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的煤矿考核评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的标准分值。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国有重点煤矿由所属煤矿企业组织预审,其他煤矿由所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国有重点煤矿由所属煤矿企业组织初审,其他煤矿由所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煤矿进行考核,申报煤矿达到二级的,按程序进行定级。

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可降级认定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不受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级申请。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
的煤矿,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得分达不到二级标准化的煤矿,应对扣分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大于3个月。

整改后可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的煤矿经考核得分仍达不到二级标准化的煤矿,责令停产整改,停产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

停产整改合格后,亦可重新申报。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的动态监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会同煤矿所在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每年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20%。

对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等级要求的煤矿,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销原有的等级。

其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

限期完不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已取得等级。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立即按规定的程序,由原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分别下降一级。

一级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直接降为三级;二级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等级,并责令停产整改。

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立即撤销等级,并责令停产整顿。

3.降低或撤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4.被撤销等级的煤矿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申报,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核得分达到二级标准化后,方可按程序恢复三级标准化等级,重新组织生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降低或撤销等级的煤矿,1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5.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日常检查。

生产区队和车间峒室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以确保动态达标;各专业每旬应当进行一次检查,煤矿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

煤矿企业每季度要对所属的各个等级煤矿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省及所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汇总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

6.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销的情况,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各煤炭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奖励制度,对评定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及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皖经信煤炭〔2013〕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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