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施行日期】2004.06.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法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括号内“含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内容。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