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的买方保护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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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的买方保护功能分析摘要: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在形式上为单契,在内容上多规定卖方
的义务,这种方式可以更好的保护买方权益,达到维持交易秩序,进而保
证公平公正的效果。
此种契约形式对于当代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设置具有借
鉴意义。
关键词:契约文书;交易安全;风险负担
贵州省文斗寨,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一直是杉木的重点产区,
自明代开始,逐渐发展出以锦屏为中心的木材交易市场。
繁荣的木材交易
使之成为封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
为了更好的保障私人财产权益,
维持交易秩序,以记载交易主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文书应运而生。
文
斗寨所留存的契约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种类:买卖契约文书;租佃契约文书;借贷契约文书;分山、分地合同文书等。
不同种类的契约文书有其不同
的功能,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是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
通过对买卖契约文书
形式、内容等特点进行分析得出,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具有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买方的功能。
一、文斗寨買卖契约文书特点
买卖契约文书,是以记载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具有规范作
用的一类法律文书。
前文提到,文斗寨盛产杉木,杉木种植是当地的重要
产业,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多是关于杉木林等不动产的买卖。
交易标的
物的性质、交易的社会背景、交易习惯等导致此类契约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现摘录一则完整契约文书进行讨论
契约一
姜映朝卖山场杉木契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下寨姜映朝,子酉生等,今因家下缺少银用,无
从得出,自己请中将到分下祖遗杉山一处,地名坐落崇为汝,左凭岭,右
凭冲,上至生养木,下至盘路为界,四治(至)分明,不得错乱,先问房人,无人成卖,托中问到中房姜显祖名下,承买修理蓄某为业。
当日三面
议定价银十贰两五钱正,亲手收用,其艮(银)交清,分厘不欠,自卖之
后凭从买主子孙管业,卖主之子不得番(反)悔异言,倘有来历不清,俱
在卖主(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
恐后人信难,现立断卖山场杉木约
永远存照。
凭中姜官科
代书姜周隆
卖主映朝乾隆五十七四月十九日立
(一)形式上以单契为主
“单契”,是契约文书的一种形式。
刘云生教授在他的《中国古代契
约思想史》一书中提到,双契之外,古代尚多“单契”,迹近于今日之单
务合同,即契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仅享有权利,其外在形式是合同文
书仅由承担责任一方签押,契书归权利人收执。
张传玺先生指出“在买卖、赠送、赔偿等死契关系中,由于为片面义务制,所以行用单契,由义务的
一方出具,归权利的一方收执。
”从契约一可以看出,这则契约文书是由
出卖人姜映朝,子酉生等出具,由买方姜显祖收执,仅有单独一份,契约
内容只记载了卖方的义务。
文斗寨大部分买卖契约文书都具有上述特点,
因此,在形式上以单契为主。
这种形式的特点与当代买卖契约不同,当代
买卖契约是契约方各执一份,且内容记载的是互为对待给付的权利义务。
(二)签订时间上具有滞后性
通过对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的内容进行分析,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的
签订多是在“三面议定价银”、卖方“亲手领回应用”,买方“其银交清,分厘不欠”的情形之下,即契主双方契约签订时间在买卖事项达成合意,
并且买方已经完成交付价金的义务之后。
而当代买卖契约的签订时间是在
双方履行义务之前。
因此买卖契约文书在签订时间上具有滞后性。
(三)内容上记载完整交易过程
通过契约一的内容进行分析,一桩完整的林木买卖交易动态过程可以
分解为:请中—谈判—履行—签订契约。
即当卖方有出卖杉木林、山场等
产业的意思时,首先要“请中”,即聘请在当地有威望的人作为见证人、
保证人参与到买卖交易过程中,以保障买卖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谈判,即找到合适的买方以后,双方就标的物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方式
等事项进行谈判,达成买卖合意。
履行:根据谈判的内容,在中人的见证下,买方将银两(价金)交付于卖方,买方交付产业。
签订契约:以上步
骤完成之后,为了应对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以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交
易顺利完成,签订以保护买方为主要功能的契约文书。
而现在常见的买卖
合同记载的内容多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很少记载交易过程。
通过以上特点分析得出,在买卖契约签订完毕之时,买方的义务已经
履行完毕,而卖方的一系列义务待履行。
因此,这类契约的功能不言而喻,即为买方提供凭证,以保证卖方履行应尽的义务,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二、买方保护功能条款分析
(一)出卖原因
在每一份买卖契约文书中,开头除写明契约类型以及标的物的类型,
还要写明出卖标的物的原因,多表述为“为因要银使用”、“为因缺少银
用无出”、“为因生理缺少,无处所出”,……等。
这些条款用以证明这
笔交易系卖方自愿、主动为之,卖方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出卖产业,而
不是为他人所迫进行的交易。
进而证明了这场交易的合法性,于买受人而言,这种合法性是其对林木所有权的正当性基础。
(二)林木四至
契约文书中通常写明交易物的名称、地点、四至,如契约一中“左凭岭,右凭冲,上至生养木,下至盘路为界,四治(至)分明,不得错乱”。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买方已经取得哪块土地或者哪部分杉木的所有权,保障买受人所买到的产业产权清晰,降低他人对产业的大小、地理位置等
有争议的风险。
(三)符合先尽亲邻程序
如果契主双方非亲人房族,契约文书中都会有这样的条款“先问房人,无人成卖,托中问到中房姜显祖名下,承买修理蓄某为业。
”“其山自卖
之后,任从买主子孙修理管业,卖主房族,外人不得异言。
”……等。
这
是亲邻优先权原则在契约中的体现,所谓物业典卖亲邻优先权系指业主在
出卖自有不动产物业时,亲族,邻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不
动产出典或回赎时,亲族、邻佑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典买权或回赎权。
这
样的条款担保交易程序无瑕疵,降低交易完成以后卖方亲人追夺产业的风险。
(四)凭中问道
多数买卖契约文书中都会出现以下条款,如“托中问到中房姜显祖名下”,“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凭中出卖与……”。
立契人通过
“凭中”方式,自己主动寻找买方,并且在中人的见证下达成合意,完成
交易。
这样的条款用以证明这场交易“名正言顺”,即卖方在中人的见证之下主动促成这桩交易,体现了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了交易的权威性;中人还有担保卖方履行义务的作用,以降低买方后续的风险。
(五)合意
契约文书中会记载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内容,如“三面议定价银十贰两五钱正,亲手收用,其艮(银)交清,分厘不欠”,“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十四两,亲手领回应用”,……合意内容多记载买方应支付的对价,且卖方已经接受给付。
这样的条款,用以证明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即买方以合理对价的方式获得标的物,以及通过记载卖方“亲手领用”,证明买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买方即应按照双方合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六)卖方后合同义务
三、买方保护功能的现实意义
就山场、杉木这种重要的不动产而言,在交易进行过程中以及交易完成后,很多因素会致使买方负担不同风险,导致相关权利难以顺利实现。
而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的现实意义就是帮助买方应对风险,从而实现私法上的平等,达到公平正义的效果。
(一)应对交易标的物本身的风险
(二)应对道德伦理风险
(三)应对法律风险
在宗族制社会背景下,家族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还是一个政治法律单位。
按照一定的规范组成的特殊社会组织形式——宗族,“落落差错县邑间”,成为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宗族法成为基本的习惯法。
立足于宗族的共同利益,宗族法往往会限制族人处分族产。
此外,封建政府往往也参与限制宗族田产的买卖。
如乾隆十一年,江苏巡抚庄有慕奏请朝廷批准:“凡有不肖子孙私卖祀产义田,一亩至十亩者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十亩以上即性充发。
”“而买者与私卖者同罪,田产仍交原族收回,卖价照追入官。
”文斗寨买卖契约,通过意思自治减少法律的限制,其中一些排除买方责任、规定卖方义务的条款,帮助买方应对法律、习惯法上风险。
四、结语
在中国古代宗族制的社会背景之下,个人的权利、財产关系受到等级特权、家族利益的限制。
这种限制使得民事主体在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同时负担上瑕疵,而另一方主体往往会因为这种瑕疵面临风险,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文斗寨买卖契约文书,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设定,来维护买方利益,帮助买方应对相关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使得民事交易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