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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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09.06.23
•【字号】毕署办通[2009]106号
•【施行日期】200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0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毕节地区煤矿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根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和贵州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安办〔2009〕9号)文件的要求,为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和示范矿井建设,
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省政府提出的“本质安全年”活动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转变,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制度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严格细致,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在全区煤矿中营造学有目标、赶有榜样的煤矿安全质量建设氛围,最终全面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全面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总体目标及建设思路和步骤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地有关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查找瓦斯治理的薄弱环节。
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责任,扎实有效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和示范矿井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
2009年,将黔西县(国家示范县)、金沙县、纳雍县等三县列为全区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到2009年底,建成黔西县10对矿井、金沙县15对矿井、纳雍县10对矿井、毕节市1对矿井、织金县2对矿井,大方县2对矿井,威宁县1对矿井、赫章县1对矿井、百管委2对矿井等44对矿井为全区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到2010年底,建成黔西县为全区瓦斯治理示范县(国家示范县),金沙县、纳雍县等二县示范矿井达80%,其他各县、市(区)示范矿井达25%。
到2011年底,建成金沙县、纳雍县为全区瓦斯治理示范县,辖区内所有矿井达到国家瓦斯治理示范化矿井的标准,其他各县、市(区)瓦斯治理示范矿井达50%。
到2012年,除黔西县、金沙县、纳雍县外,其他各县、市(区)辖区内矿井达到国家瓦斯治理标准示范化矿井达80%。
到2013年,全区所有矿井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瓦斯治理标准示范化矿井建设标准。
(二)建设思路和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我区示范工程建设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
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目标,提出示范县、市(区)、示范矿井建设名单,按照地区示范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县、市(区)、矿井作为先行试点。
2、重点建设阶段(到2009年12月31日前)。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出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到2009年12月31日前,在全区建成44对瓦斯治理示范化矿井,具体名单如下:毕节市:长春镇上甲马石煤矿。
大方县:高店乡白布煤矿、凤山乡河半坡煤矿。
黔西县:谷里镇石桥煤矿、羊场乡龙华煤矿、大关镇阳和煤矿、大关镇郁家寨煤矿、中建乡红堰煤矿、中山乡桂箐煤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谷里镇红砖煤矿、林东泰来公司、羊场乡新益煤矿。
金沙县:大林华煤矿、龙凤煤矿、林华二号井、新化煤矿五号井、新化乡金鸡
煤矿、新化乡腾龙煤矿、新化乡吉盛煤矿、新化乡国豪煤矿、新化乡鸡爬坎煤矿一号井、新化乡鸡爬坎煤矿二号井、新化乡贵马煤矿、西洛乡东风煤矿、新化乡贵源煤矿一号井、新化乡贵源煤矿二号井、川达煤矿。
织金县:城关镇兴旺煤矿、三甲乡三甲煤矿。
纳雍县:向阳煤矿、黔阳煤矿、嘉兴煤矿、庆荣煤矿、鲁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坪山煤矿)、左家寨煤矿、张维煤矿、康金煤矿、王家营煤矿、贝勒煤矿。
威宁县:炉山镇核桃坪煤矿。
赫章县:达依乡达依煤矿。
百管委:金坡乡红林煤矿、普底乡林半煤矿。
总结这些矿井的先进经验、适用先进技术与装备,在全区推广一批瓦斯治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3、总体推进阶段(到2010年)。
各县、市(区)按照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加强对示范矿井建设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
到2010年底,建成黔西县为全区瓦斯治理示范县,辖区内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要求,金沙县、纳雍县二县示范矿井达80%,其余各县、市(区)示范矿井达25%。
4、全面推广阶段(到2010年后)。
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示范县、市(区)建设项目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进行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项目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实现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三、示范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障全区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建设工程的实施,由原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建设工
程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建设工程日常调度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示范工程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力争做到各示范矿井有学习标杆、有典型经验,坚持“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煤矿要进行排列分类,按照地区的总体目标,制定各年度矿井的达标计划,逐步全面完成;对示范矿的建设,要督促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制定标准、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示范县、市(区)、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及相关内容,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示范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办法,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地区对示范县、市(区)的建设每月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示范矿井的建设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对示范矿井的建设每月要进行一次督促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的支撑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各煤矿企业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示范工程建设基本要求
(一)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1、采掘部署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
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采掘部署合理。
(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4)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7)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
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
(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4)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7)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
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
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5)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2)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
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建设基本要求
1、成立了县、市(区)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市(区)瓦斯治理重大问题。
2、有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安全监控等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安监、瓦检、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了县、市(区)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实行专款专用情况。
8、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9、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0、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11、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
12、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瓦斯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13、所属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无超
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14、所属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法。
15、所属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6、应抽放矿井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有关部门定期对预抽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7、所有生产矿井按照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县区联网,建立了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8、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
19、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0、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煤安局)备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建设规划、目标、进度、验收标准及办法。
(二)对列为2009年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各县、市(区)务必按有关规定在2009年12月20日前进行验收完毕,地区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完成得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县、市(区)进行全区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矿井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把对示范矿工程建设的监管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矿井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四)加强工作进展调度。
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示范县的建设进展情况和示范矿井的建设进度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进行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形成书面材料报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便地区按要求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切实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联系人:钱明友,传真电话:************,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