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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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析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公民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意识淡薄并不是针对公民缺少法律知识或缺少维权意识而言,而是因我们过度重视传统的人情与事故,这样从西方引进来的法典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兼容从而导致法治建设在我国困难重重。

法治社会有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未来的总趋势,在中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成了所有法学家的新课题。

一方面,我们要从改变思想入手,使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将西方的法典中国化,完善法律制度。

本文着重从法治思想建设,中国法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监督等方面阐述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关键字:困境与出路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到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但是,由于中国的法治化缺少根基,缺乏效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中国的法治化将是一个漫长而坎坷的过程。

一、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主要困境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

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从观念到制度、从体制到体系、从形式到容、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例举如下:(一)公民法治理念淡薄,缺乏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所谓法治理念淡薄并不是指公民缺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缺少法律知识,而是存在一些因素妨碍法律至上这种理念在中国的传播,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所熟悉的人情和事故。

不难看到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权利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其结果是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陷入了一种困境—法制“表层化”现场,[1]法律不被信仰,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恒古至今几千年来的文化沉淀,千年的文化赋予了炎黄子具有特色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而我们今天的这套法律制度并不是2000年发展起来的本土的东西,所以其中的一些法治观念和我们的传统观念是不相符甚至是背离的,这就导致一个奇怪的现场:一方面我们遵守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大框架行事,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我们按照人情世故、按照自己根深蒂固的理念去行事,正是这种“”和“外”的不统一造成了当今中国法治进程的困境。

构建公正与透明的中国司法体系

 构建公正与透明的中国司法体系

构建公正与透明的中国司法体系构建公正与透明的中国司法体系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与透明的司法体系。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已经取得的成就,并介绍一些仍需努力的方面。

首先,为了加强司法公正,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完善了司法人员选拔与培养机制。

通过建立更加严格的人才选拔制度,确保司法人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从而提升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其次,为了增强司法透明度,中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是推行庭审公开制度。

这使得被告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参与并了解审判过程,从而避免了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是加强了司法信息公开工作。

建立了统一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和进展。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加强了司法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然而,尽管取得了一些成就,中国司法体系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努力。

首先是加强司法独立性。

虽然司法独立被确立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如政治干预和腐败现象。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司法体系,以保证司法公正与透明。

其次是加强司法监督机制。

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些司法监督机构,但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改进监督机制,并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以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并不受任何干扰。

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尽管中国司法体系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然有一部分公众持怀疑态度。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的认识,以及通过有效的案例公开,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与透明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构建公正与透明的中国司法体系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通过完善司法人员选拔与培养机制,推行庭审公开制度,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等措施,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我们前行道路上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首先,我国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独立意识的培养。

司法独立不仅是一个制度安排,更是一种价值追求。

只有深化全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认识,才能确保司法独立的落地实施。

要提高认识,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开展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推进审判公开等方式来增进社会对司法独立的理解。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注重权力规约与纠正机制的建立。

权力是受约束的,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规定,才能有效控制司法权力的滥用。

我们需要加强司法规范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约束机制,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失职。

同时,还需要推进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治建设要与司法改革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促进法律价值观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实施和效力。

另外,要加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通过进行立法,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总之,司法独立与法治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面对改革过程中的挑战与困惑,我们需要全面审视和思考,不断探索创新。

构建和谐司法初探

构建和谐司法初探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而司法使纸上的法律真正转化为“活的”规则,使法律的公正价值得以最终实现,对法治社会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和谐的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保障。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和谐司法的构建作粗浅阐述。

一、和谐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

《论语·子路》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其中的“和”是指“和谐”;其中的“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

“和而不同”,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

“和”首先就是建立在承认个体,尤其是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关于和谐的认识前提。

承认不同才强调“和”,在“不同”基础上的“和”才是真正的“和”,才是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和”。

[1]本文所指的司法,是指狭义上的司法概念,即审判机关依据法定职权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含执行)的活动;狭义的司法机关即指人民法院。

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构成的各个元素按照统一的规则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达到“司法环境优良、运行机制科学、裁判准确公正、执行高效有力”的目标,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人人接受法律约束,并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

和谐司法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环境的和谐。

包括司法机关在组织领导、人事任免、经费保障、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和谐。

二是司法理念的和谐。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2]。

司法理念的和谐包括对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司法价值与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短暂和谐”与“长久和谐”等矛盾问题在认识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司法独立与法治国家的形象塑造

司法独立与法治国家的形象塑造

司法独立与法治国家的形象塑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独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势力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内涵、法治国家的形象以及司法独立对法治国家形象塑造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或者压力的影响,可以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基准,依法审理每一个案件,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做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策。

法官应当通过审查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独立思考,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独立决策。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在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上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相分离,避免互相干扰,以保证司法决策的独立性。

二、法治国家的形象法治国家是指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以法律为依据,经过程序的合法性认定。

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国家机构依法行政,还包括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和有效维护。

法治国家的形象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其核心是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法治体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在平等和公正的法律框架下生活。

法治国家的形象对于国家的发展、国际合作以及吸引外来投资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具备司法独立、法律透明、公正高效的法治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更容易赢得他国的信任和尊重。

三、司法独立对法治国家形象塑造的影响司法独立对于法治国家形象塑造具有重要的影响。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法治国家形象才能得到充分展示和体现。

首先,司法独立能够保证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的存在可以保证每个人都在公平和公正的法律框架下受到保护,而不会受到权力的滥用和歧视待遇。

法治精神建设申论作文

法治精神建设申论作文

法治精神建设申论作文
法治精神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权威、法治意识深入人心,各项社会事务都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社会秩序井然有序。

一方面,法治精神建设意味着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要求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要通过改革完善司法制度,消除干预和操控司法的现象,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

同时,法治精神还强调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深入。

要加强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让每个人都明白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

另一方面,法治精神建设还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的机制。

现行法律的规范性、完备性和适应性是法治精神建设的基础,要通过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及时调整和修订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新问题的出现。

同时,要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避免法律产生虚有其表的现象。

此外,法治精神还需要在社会文化中的广泛传播和弘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理念。

要加强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公众依法行事,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守法的良好氛围。

总之,法治精神建设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基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机制,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才能够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

司法公正无私司法系统的力量

司法公正无私司法系统的力量

司法公正无私司法系统的力量司法公正无私:司法系统的力量司法公正无私是司法系统的核心价值观和宗旨,旨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

司法力量的发挥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的定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等方面,探讨司法系统作为一支无私之力如何履行其重要职责。

【正文】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或个人利益的影响,以中立、客观的态度对待案件,依法审判,对所有人平等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尊重法律的司法实践。

首先,建设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一个正义、透明、高效的司法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

在法律法规层面,应建立清晰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类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此外,司法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也需要合理规划,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转效率的最大化。

通过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规范的司法操作,司法公正的实现才能得以确保。

其次,司法实践应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秉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应以规范的司法程序为依据,客观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到审慎、公正地裁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司法系统的力量还表现在维护司法权威上。

司法权威的维护是司法公正无私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系统行使权力的基础。

要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一支懂法、会法、守法的法官队伍。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大对司法依法独立性的维护力度,避免外部势力对司法系统产生干扰,确保司法独立行使权力。

对于司法公正无私的重视,还需要广泛普及法治理念,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普遍认同司法公正的价值,并主动维护司法公正,才能真正落实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司法系统的认识和了解,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尊重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氛围。

浅谈我国的司法和谐

浅谈我国的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 理念是 中共 中央十六 届六 中全 会《 关于 构建社会 主 义和谐 社会 若干重 大问题 的决定》 的要 求 ,决 定》 出 :完善 司 《 指 “ 法体制 机制 , 强社会 和谐 的司法保 障 。坚 持 司法为 民、 加 公正 司 法, 推进 司法体制 和工作机 制 改革 , 建设 公正 、 高效 、 权威 的社会 主义 司法制度 , 发挥 司法维护 公平 正义 的职能 作用” 。

三、 实现 司法 和谐 的对 策 不可否 认 , 随着 法制 现代化 进程 的不断 深入 , 国的司法 制 我 度 不 断完善 , 作为法 律人 值得欣 慰 , 但是 目前司 法活动仍 存在 一 些问题 , 我们 应该 继续努 力 实现 司法 和谐 。

司法和 谐的概 述
( ) 法和谐 的涵义 一 司
正排斥 和谐 , 或者 以和谐 为借 口抛 弃 公正 , 应把 把二 者紧密 结合 关 系协 调 , 在尽 可能 审判透 明和依 法接受监 督 的基础上 , 维护正 起来 , 以司法和谐 开拓 司法公 正的新境 界 , 以司法 公正确保 司法 常的诉 讼秩序 。 ”
和谐的 健康发 展。 二、 我国 目前的司法 现状
求 全国各 级人 民法 院努力 创建和 谐的诉讼 秩序, 维护 和谐的 司法 在 因此应 积极创 造 独立 的司法环 境 , 提高法 官职业 素质 , 以保证
环境 。 所 谓司法 和谐 , 指以有 利于社会 稳 定 、 。 是 经济 发展 、 护 司法 的公 正有效 。 保
人 民大众 利益 为前 提和 目标的 司法观 念、 司法 过程 、 司法机制 和 第二 , 持把维 护人 民群众的 合法权 益作 为促进 司法和 谐的 坚 司法结 果的和谐 和公正 , 即司法机关应 当在遵 循实现 公正和谐 的 出发 点和落脚 点 , 以实现 审判 程序 公正 、 实体裁判 公正、 司法 形象 前提 下行使 权 力, 从而 实现 的法律 效果 、 社会 效果 和政 治效果 的 公正 为 目标 , 建立 公 正、 高效 、 权威 的司法 审判制度 。

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下)发展与协调

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下)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下)三、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私法精神对法治建设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重视私法精神的构建。

那么,如何构建我国的私法精神呢?我们认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扩展社会自治领域,为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奠定社会基础私法精神植根于市民社会,体现着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

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发展是现代社会运动的基本规律,也是现代各国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社会运行机制。

市民社会通过自主自律性发展,从而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更加强调政治诉求,更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种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构成了政治体系中权力分立及多样化的基础,即市民社会是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社会基础。

私法精神之构建首先必须要求社会提供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要提供和谐宽松的环境就应当扩展社会自治的领域,自治的观念是私法精神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在一个以私法精神为主导的社会中,个体自由、社会自治应当摆在更显著的位置。

这一切显然是市民社会的题中之义。

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一种典型的公法社会格局,这一格局将国家和社会对立起来,认为国家是统治的控制的一方,社会是被统治的被控制的一方。

建国后,中国奉行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吞噬了社会和其他组织的领域,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极大扩张,公民社会退守到极为有限的一隅。

要改变这一格局,就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

凡是能够通过社会自治解决的问题,法律不涉足;凡是能够通过私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公法不涉足。

通过不断扩展社会自治领域,要逐渐形成国家和社会和谐共处、相互促进、相互增进、相互制约的良性循环的格局。

国家不是万能的,“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通过社会自治领域的不断扩大和社会自治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使社会自治的思想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从而为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自由、平等、正义、权利、契约等信念乃私法精神之所在,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一项任务。

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我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些看法。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需要注重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使其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只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判断和决策。

同时,还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预算,使司法机构能够自主开展工作,不被财政部门所束缚。

其次,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也是公众对司法的最基本期待。

在改革中,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教育,提高其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快推进司法公开,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化,公众可以了解和监督司法工作,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需要提高司法效率。

当前,我国司法程序冗长,审判周期过长等问题仍然存在。

在改革中,要加强司法流程的优化和标准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推行电子诉讼,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和纠正。

在改革中,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监察机制,对司法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治。

同时,加大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将取得可喜的成果。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常用在两种意义上。

一是结构意义,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也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 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司法是维护个人的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的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门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所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而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可能行使这项职“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共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但是现实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们的司法机关现在正是面临着独立难的问题。

1、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党的政法委参与具体司法事务、领导人以党委的名义过问案件、人大乃至代表个人随意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等等,司空见惯,而且缺乏有效地制约。

实践证明,不讲究党的领导方式和人大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必然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

2、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行政轻司法、重效率轻公平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表现在权力格局中,就是行政权具有绝对的优势,司法权多方面都受制于行政,司法权始终都是弱小的,经常性的甚至是制度性的遭到行政干涉甚至代行其事,以致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根本难以落实。

3、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分灶吃饭”,即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财政收入要靠地方供给,因此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可能不受当地经济利益的左右。

有的部门对地方利益的片面维护,不惜对其他权利粗暴干涉和侵犯。

破坏社会主义法律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公正性、同一性,破坏本地区正常的交往和共同发展环境,甚至威力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损害外部的合法利益。

浅谈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

浅谈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

浅谈当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作者:徐媛媛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5期摘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已初步树立。

要突破制约中国法治深入发展的瓶颈,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形神兼备”。

源自中国传统的和谐价值是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结合现代法治理念,明确法治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的作用,并探索其生成的可行途径。

关键词:法治法治精神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52-03自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历经十余年。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权力监督不断加强,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由于法律自身固有的滞后性、僵硬性等局限,日益繁多的法律法规并未能完全应对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究其根本原因,乃是本为法治的内在养分、精神支撑的法治精神在当下的中国依然缺乏。

要在深受人治影响的中国,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容易,但要将源自西方法治实践的法治精神亦照搬过来,显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我们应当从中国的传统中去找寻,找到最能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追求的精神要素,并将它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整合,形成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反映民族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只有具备民族性和时代性的法治精神,才能真正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一、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治”一词最早由古希腊的智者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之治、普遍服从”的精辟解读至今令人折服。

“良法”是法治的外在表现,“可以肯定,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

何为“中国的司法精神”

何为“中国的司法精神”

何为“中国的司法精神”我有限的阅读范围中,读到外国人写中国古代司法并持赞扬态度的人不多。

这也难怪,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虽也有和包公连在一起的清官形象,更多的还是像《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的蔡知府那样的庸官或昏官,运用血淋淋的刑具硬把一些无辜的人屈打成招,炼成了举世罕见的冤狱。

至于被称之为东方神话的“调解制度”,似乎也摆脱不了“和稀泥”的恶名,认为这种制度基本上是以一种对权利和正义的牺牲而成就一个貌似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实,不用说奉“法治”为神圣的西方人会有这种见解,我们今天的法律人,持这种看法的也决不在少数。

这很容易产生一种“事事不如人”的感觉,有时候会感慨,我们的祖先为什么就那么“愚”,怎么就弄不出一套能与陪审制或辩护制等能与西方人媲美的东西呢!事实上,不同的生态文明决定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会对争端解决方式起决定性的影响。

明乎此,我们才会对“自己的一套”进行冷静的考察,这正如对“别人的一套”应取的态度一样。

我也终于看到了外国人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曾经有过的“欣赏”,这就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事实怀疑论的代表人物弗兰克。

在他的《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一书中,弗兰克对影响初审法官作出判决的诸种因素进行了分析,使人们不得不重视“初审”这一可能严重影响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司法过程。

作为一种对美国司法事务处理方式的矫正,弗兰克提到了“强调案件的个别化”两种文明,一种是古希腊文明,一种就是我们的中华文明。

谈到中国的法律制度,弗兰克说,“在中国,由于受到孔子的显著影响,诉讼总的来说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不道德的,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之外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纠纷。

如果一宗案件被提交到法院,法官首先必须尽力地促成案件的公正解决。

如果这种努力失败,那么法官在庭审证据之后,必须追求一种公正的、合乎伦理道德的结果,法律规则的运用仅仅是作为一种一般性的指导,他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决。

(据说)孔子不厌其烦地赞美贤人政治并批评严厉的‘法治’。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是当代社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它们对于确保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现代社会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基石,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综合执法,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为实现司法独立,应当完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减少行政干预,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各项案件。

为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机制,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审判,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司法评价和监督机制。

3. 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指标,要求司法机关在合理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并及时执行。

为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加强技术支持,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体系,提高审判流程的效益和效率。

二、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权力制衡、法治为基础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

为此,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 高效的司法体制建立高效的司法体制是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基础。

应当完善法院组织架构,提高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协同性,优化管理制度,减少办案环节和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2. 健全的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司法保障机制是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保证。

应当完善司法机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机制。

3. 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司法独立法治建设的基石。

应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

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

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摘要: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私法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瓶颈。

为了构建私法精神、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我国应扩展社会自治领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加强有关私法的立法。

关键词:私法精神;社会自治;法治建设;构建法治一词在我国已家喻户晓,然而,人们对于法治化进程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各种不同条件所起的作用却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关注。

依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同周围其他事物有着有机联系的整体运动,中国法治化的实现也是如此。

它不仅表现为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机制内在的整体运作,同时也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在内的社会整体运动。

就其实现的条件或基础而言,法治化有赖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驱动以及理性法律文化和精神的给养……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来缺乏法治意识的国家里,法治的培育和发展,尤其离不开文化的给养,否则,刚刚萌芽的法治理念便会枯萎。

我们认为:在众多的法律文化或者法律精神中,私法精神是最为值得我们重视的。

私法精神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私法精神,即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是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具体而言,它是以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私法优位等原则为具体内容的。

私法精神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

一、私法乃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私法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民法,民法是整个私法体系的核心。

私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私法精神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民法精神。

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属于民法发达的时期或地区,私法必然发达,私法精神必然受到重视。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就要大力弘扬和培育私法精神,而弘扬和培育私法精神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莫过于让人们明白只有以私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才是法治的真谛。

守望司法的精神家园

守望司法的精神家园

守望司法的精神家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精神的信仰支撑着现代司法体系的运行。

理性的力量,通过环环相扣的一系列原则,把杂乱无章的无数规范统摄成司法体系的制度大厦,让社会井然有序。

反过来,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原则又成为无数理性者向往秩序的信仰,将其作为人生的职业追求、社会的共同理想,成为一个职业群体乃至全体公民守望的精神家园。

一、司法的精神家园现代司法作为一个国家宪政体制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现宪政的重要程序力量,它不同于立法、行政等权力体系。

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有着不同的司法体制。

不同意味着特性,共同意味着共性,这些特性和共性,使司法为之司法、不同制度司法相互区别的核心根由。

坚守现代司法的精神家园,就是要坚守这个核心,坚守由这个核心演绎出的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否则,司法就丧失了它的特性,丧失了它的根本,从而失去了不同体制司法的特色,或成为其他权力的附庸而沦为“花瓶”。

每一栋大厦都有支柱和脊梁,司法体系的大厦必然有支撑它的精神支柱。

价值观念是人心中深层的信念系统,人们关于司法的核心价值的基本看法和总体观念,就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它在价值观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统率和支配着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价值观。

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所形成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则是构筑司法的精神家园,它是司法区别于其他国家权力体系的基本价值观念,社会主义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观念。

在西方,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支撑起西方现代司法的制度大厦,是现代西方司法制度的基石和灵魂,以其为基础所确立的司法公正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和司法公开原则,成为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历经百年屈辱和几经波折,这些原则才得以吸收,并赋予其中国特色。

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司法除了应坚持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和司法公开等这些司法共性外,理应有“为民”等不同于西方司法的独特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精神演讲稿

司法精神演讲稿

司法精神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分享关于司法精神的一些想法。

司法精神,是指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一种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

司法精神的核心是公正、廉洁、尊重和服务,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首先,公正是司法精神的核心。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守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不受任何干扰和利益的诱惑,做到案件公正、裁判公正、执法公正,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廉洁是司法精神的重要体现。

廉洁是司法工作的底线,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我们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坚决抵制腐败现象,做到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尊重是司法精神的基本要求。

尊重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权威的体现。

我们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尊重每一个参与司法活动的个体,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做到公正对待、平等保护,维护司法尊严和社会和谐。

最后,服务是司法精神的宗旨。

服务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

我们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之,司法精神是司法工作的灵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我们每一位司法工作者都应当牢记司法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践行司法精神,为构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谢谢大家!。

浅谈司法和谐

浅谈司法和谐

浅谈司法和谐论文提要: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司法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建设法院文化的重要目标。

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既有传统的继承性,又有现代的创新性。

司法和谐,是坚持法治为前提的和谐,和谐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精神指引坐标和社会评价标准。

正确处置法律制度与和谐理念之间的关系,是落实司法和谐的关键,“坚持法治,则和谐生;抛弃法治,则和谐亡。

”在具体审判领域,实现司法和谐有不同要求,而增强法官综合素质培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等无疑是一路的路径。

主题词:司法和谐法治理念法院文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尽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保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份。

作为一种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谐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也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司法和谐的内涵所在和如何实现司法的和谐。

一、和谐理念的传统性和现代性和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古典哲学的主要派别都表达了对“和”的推崇和向往。

孔子将“和而不同”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孟子强调“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庄子•齐物论》),从个群关系、人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和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想。

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从主客关系、物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顺应自然、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以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境界。

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庄子则提出:“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

”(《庄子•内篇》)宋明理学对古典和谐思想予以辩证综合,或从物我和谐推及人我和谐,或从人我和谐推及物我和谐,同时十分看重人与自然的和谐,以为这是全数人生和谐的现实基础,是人生修养的终极目标与境界。

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兼论重构我国司法体制【精品范文】

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兼论重构我国司法体制【精品范文】

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兼论重构我国司法体制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兼论重构我国司法体制20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以致转型期的中国面临严峻的挑战。

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对此,从法学研究、法律发展及司法实践而言,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谐社会的价值定位与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之间有何内在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与这些价值目标的要求究竟相差多远?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的关系最早提出“和谐”一词的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而“和谐社会” 这一用语则是由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次提出的,他主张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通过由富人捐资组织的“试验性”股份公司制协作社,把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改造成和谐社会。

而最早给法治界定内容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并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当我们将法治不仅作为一种信仰、意识、观念,而且成为一种思想方式、行为方式,甚至是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时,法治的“软件系统”——信任和尊崇就建立起来了,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内涵。

可见,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所希望的理想社会,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和谐社会”不是绝对平均主义实现的社会,不是法律虚无主义横行的社会,不是人格尊严和基本自由的个体消失的社会,它与法治精神有密切的关系:法治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内在要求、努力方向和目标,是和谐社会特征的有力保障,并服务于和谐社会的主要方面。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这种一体化的联系根源于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1、公正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精神的精髓都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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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下)三、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私法精神对法治建设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重视私法精神的构建。

那么,如何构建我国的私法精神呢?我们认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扩展社会自治领域,为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奠定社会基础私法精神植根于市民社会,体现着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

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发展是现代社会运动的基本规律,也是现代各国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社会运行机制。

市民社会通过自主自律性发展,从而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更加强调政治诉求,更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种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构成了政治体系中权力分立及多样化的基础,即市民社会是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社会基础。

私法精神之构建首先必须要求社会提供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要提供和谐宽松的环境就应当扩展社会自治的领域,自治的观念是私法精神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在一个以私法精神为主导的社会中,个体自由、社会自治应当摆在更显著的位置。

这一切显然是市民社会的题中之义。

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一种典型的公法社会格局,这一格局将国家和社会对立起来,认为国家是统治的控制的一方,社会是被统治的被控制的一方。

建国后,中国奉行计划经济体制进一步吞噬了社会和其他组织的领域,导致了国家权力的极大扩张,公民社会退守到极为有限的一隅。

要改变这一格局,就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

凡是能够通过社会自治解决的问题,法律不涉足;凡是能够通过私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公法不涉足。

通过不断扩展社会自治领域,要逐渐形成国家和社会和谐共处、相互促进、相互增进、相互制约的良性循环的格局。

国家不是万能的,“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通过社会自治领域的不断扩大和社会自治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使社会自治的思想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从而为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自由、平等、正义、权利、契约等信念乃私法精神之所在,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原则自然能体现法治的要求和原则。

2、增强公民权利意识,为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奠定思想文化基础权利意识与权力意识相对应。

在我国目前情形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而权力意识浓厚,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势在必行。

增强权利意识,限制公权力其实就是要求公共权力机构依法行政。

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依法行政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

一直以来讲依法行政有个倾向,即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

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肯定不是。

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行政程序问题只是依法行政的表层问题,而依法行政的实质其实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

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私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即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用私权限制公权。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延安黄碟案,还是前不久北京的商贩杀死执法城管队员的案件,行政权力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的私权利,像这种漠视公民权利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一状况亟待改观。

所有权是其他权利的本源。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表达对个人财产权的敬畏:“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

这样一种私权(所有权为一典型私权)至上的私法观念在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和宣扬。

私法精神是一种权利要求和权利保障的精神,权利观念导源于商品经济的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上的权利观念逐步渗透到政治、法律等社会各个领域,从而形成政治、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权利本位观念。

权利本位精神先被私法确认,再上升为宪法权威,使其逐渐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随着政治和法律的权利本位化,政治体制和运行以保护和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体的权利为惟一的原则和最高价值目标,从而创立起现代社会的权利本位结构。

因此,要培育和构建私法精神就必须限制公权力、增强公民的权利本位意识,实际上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即控制公权力。

3、以立法实践为契机,为我国私法精神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一次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推进依法行政。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要将以上构想变为现实必须依靠民法发挥其功能。

现代民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更主要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来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人的发展的法律,是一部维护人权、解放人性的法律,是建设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法制基础。

现在我国正处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时期,立法任务相当繁重和艰巨。

就目前而言,最重大的立法任务莫过民法典的制定,这是新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和夙愿,已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为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而关键的一步。

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典的制定与私法精神的构建是有极其密切的联系,我国法治的现代化是典型的“外发型”,它起始于以英、法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列强“船坚炮利”的刺激和对这种刺激、挑战的回应,是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进社会变迁的结果,因而,中国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由内部创新或创造性转化引发法治现代化变迁的背景和条件。

像其他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一样,在受到外力的介入和与传统的历史断别之后,一时尚不能自生一套现代社会的文化制度,而不得不依靠西方国家的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与一些西方国家私法精神发达不同,我国向来缺乏私法精神。

在许多西方国家,是依靠长久以来积淀的私法精神催生民法典的诞生,在民法典诞生以前,西方世界经历了“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的“3R”运动(由于这三个词的开头字母都是R,因此又简称“3R”运动),这三大运动对于私法精神的积累和升华的意义不可忽视,为一些国家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然而在我国情况却并非如此,如上文指出,我国法治现代化属于典型的“外发型”,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被迫发生的,加之我国向来缺乏私法精神,因此寄希望于私法精神为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提供深厚的思想基础,暂时还难以实现,这也是我国亟待构建私法精神的重要原因——为民法典的诞生提供思想基础。

按照我国的立法计划,民法典应该会在近些年出台,学界现在正在紧锣密鼓地讨论《侵权行为法》(不少学者将其称为“侵权责任法”)的草案,一旦该法出台,离我国民法典诞生之日亦将不遥远了。

但是从现状而言,我国私法精神的缺失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尽量利用一切机会宣扬私法精神,使其为我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思想基础;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要好好利用制定民法典这一契机,培育和构建整个社会的私法精神。

其实《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违宪”之争即是一个较好的事例,虽然由于“违宪”的争论推迟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但是通过这场“违宪”之争,让全社会都来关注《物权法》,使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一次难得的私法精神的洗礼,“真理越辩越明”,此次争论对于整个社会私法精神的培育和构建以及一些基础物权观念的普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

正如有学者指出:民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文化传统。

纵观中西民法发展历史,呈现出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西方是先在内部孕育出私法精神,然后催生出民法制度;中国则是在传统社会里没有生成私法精神,直到近代才从西方移植民法制度,尝试的是一条以民法制度培育私法精神的道路。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很深“重刑轻民、刑民一体”的国家,几千年来也没有培育出完整而系统的私法精神,因此,我们不能等到在整个社会内部孕育出私法精神后再来制定民法典,而只能像我们的邻国日本一样,先制订私法的核心——民法典,然后寄希望于在民法典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走以民法制度培育私法精神的道路。

民法典的制订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在私法精神不甚发达的国家。

纵观西方国家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不经过数年的时间和数次争论,是不可能制订一部优秀的民法典的。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从1874年2月28日,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Vorkommission),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的立法过程开始,一直到1896年8月24日公布,经过了整整22年之久。

也许有人会提出:比《德国民法典》更早传之于世的《法国民法典》只用了四年左右的时间。

其实这一点更是从侧面反映了私法精神对一个国家法制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

众所周知,在《法国民法典》制订之前,法国已经经历了思想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伏尔泰、罗梭、孟德斯鸠等思想巨匠在他们的著作中对私法精神进行了大力宣扬,在这一过程中,私法精神已经得以广泛传播和认同,它们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同处于欧陆的德国和处于亚洲的日本由于刚从封建社会中走出来,缺乏私法精神的熏陶,所以其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争论和反复。

作为法学者,特别是私法学者,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制订的契机,将私法精神展现在全国人民的面前,让他们了解私法精神、信仰私法精神,从而为私法精神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以达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之根本目的。

我们深知,私法精神的构建是一个系统而复杂工程,不经过漫长的过程是不可能培育出完整而系统的私法精神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止步,这是我们的使命。

我们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宣扬和培育私法精神,使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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