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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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1989.08.12
•【文号】
•【施行日期】1989.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
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
近几年来,各地审批了1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对缓解群众看病难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致使一些水平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中医队伍,影响了中医队伍素质,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加强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的管理,决定对近几年各地审批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1次复查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是指散在于民间,掌握某一独特的诊疗技能或方药,对某种或几种病症确有独特疗效,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者。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组成由较高水平的有关中医药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现已领取《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进行认真的技术考试、考核和评审。

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
1.先对有关的中医理论和技术进行考试或答辩,合格者,再进行临床考核。

2.临床考核应由高、中级中医人员担任主考。

考核的重点看其有无独特专长、独特疗效。

主考人对申请者所治病人要做出治疗前的确切诊断和治疗后的疗效判定,并负责写出评语。

3.临床考核结束,评审小组综合考试、考核情况,做出最终评审结论。

三、复审合格者,由地(市)级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证书应明确其专长和允许所治疾病范围。

证书有效期1年,到期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换证。

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从事个体行医,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个体开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对于经过考试、考核确无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疗效的人员,应注销登记,收回已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和开业执照,停止执业。

五、对复审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医药理论,限期达到中医士水平,逐步使其纳入中医师、士系列进行管理。

六、本通知下达后,各地不再审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今后凡要进行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按《中医师、士管理条例》取得中医师、士资格后方可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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