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融资类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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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融资类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内部融资类资金管理的稳定、有序进行,防范资金集中兑付的风险,保障新联合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内部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融资类资金仅指通过内部承销主体发行的各类融资,内部融资类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内部融资类资金不包括通过外部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引进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联合系各产业集团、各公司。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内部融资方案中,根据主体作用不同,将主体划分为:使用主体、借款主体、承销主体。

第六条内部融资类项目,使用主体、借款主体原则上不允许在各产业集团交叉使用,防止融资资源使用混乱,影响借款主体长期发展。

各产业集团可通过整合、重组、并购、新设等多种方式取得有价值的壳公司,实现使用主体与借款主体的一致性。

第七条为保证内部融资资金正常管理,对发行方案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
使用主体,最终还本付息的承担者,按节点保证资金兑付工作。

借款主体,借款合同签订以及资金代收代付工作。

承销主体,资金的募集工作,以及到期后告知、提示、催缴等通知义务。

第三章资金兑付责任主体
第八条资金风险管理贯穿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事前确认、事2中控制、事后监督三个环节的管控。

第九条为更好应对资金风险,必须明确使用主体兑付责任。

在发行方案实施前,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使用主体主导交易结构,必须就兑付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为了保证融资到期后,资金实现正常兑付,对于使用主体方,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使用方为主债务方,担保人为次债务方。

第十一条兑付签字确认是评审融资方案的前置条件。

债务到期后,承销主体凭借兑付确认单,按照主次债务顺序,向使用主体索要到期债务,如果主债务人无法兑付,次债务人必须兑付。

第十二条承销主体在债务到期前三个月内,有告知义务,使用主体必须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承销主体在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内必须出具书面提示,明确债务到期具体时间、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指定账户;承销主体在债务到期前一周内,如主债务人无任何的还款计划及措施,出具书面催缴通知,并通知次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兑付。

第十三条使用主体在债务到期前三个月的资金还款安排及承销主体的告知义务、书面提示、催收通知等同时报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内部融资资金风险控制采取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与外部督导相结合;重点控制为主,重点控制与一般防范相结合。

旨在通过内部有效控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在到期前三个月实行预警机制,实现外部督导、风险防范辅助支持。

第十五条使用主体在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内缓发兑付责任人月工资的30%,按时兑付后发放缓发工资。

未及时实现兑付的,对于第一责任人扣发缓发工资,同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未及时实现兑付并产生不利影响的,提报控股公司总裁,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承销主体未按照程序要求,对使用主体实施告知、提示、催收通知等行为的,对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未及时提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报控股公司总裁,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刚性兑付责任确认书
兑付责任确认单
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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