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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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是什么
在⽇常⽣活当中,我们都会有经济拮据需要向别⼈借款的时候。
为了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为借款提供保障,⾃然⼈之间的借款也需要订⽴正式的合同。
那么民法典的⾃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是什么?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提供借款的时候成⽴。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书⾯形式,但是⾃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九条 ⾃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实践合同有什么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为是否影响合同成⽴。
对于诺成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达成⼀致,合同即告成⽴;对于实践合同⽽⾔,除需双⽅当事⼈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能成⽴。
2、实践合同成⽴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
实践合同的成⽴,除需双⽅当事⼈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时间亦为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相反,诺成合同的成⽴时间为双⽅当事⼈意思表⽰达成⼀致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的给付义务,不履⾏该义务会产⽣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当事⼈的给付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双⽅可以采⽤书⾯形式,也可以约定采⽤其他形式,借款合同⾃出借⼈提供借款的时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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