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78号(铁路地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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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图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铁路用地图绘制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规范和加强铁路用地图的管理,满足铁路用地日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图图式》(CH5003-9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和《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TB/T10059-98)为依据,并结合铁路用地管理特点制定。
第三条铁路用地图是指铁路部门绘制的包括地籍、地形及铁路设施等要素的专题管理图。
第四条铁路用地图应按照地籍管理现势性和准确性原则绘制,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铁路用地规划、利用、权益维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五条铁路用地图绘制工作由各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铁路用地图比例尺采用1:1000或1:2000,特殊地区可选用1:500、1:5000或1:10000。
第七条铁路用地图的坐标系统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根据实际也可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城市坐标系,有条件时应转换成1980西安坐标系。
第八条铁路用地图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图上坐标点的最大展点误差不超过图上±0.1mm,其他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当采用数字编绘成图法时,可放宽到±0.6mm),相邻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4mm。
第十条铁路用地图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
第三章内容及表示方法
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图应当准确绘制相关地籍要素、必要的地形和数学要素,全面地反映铁路用地的权属状况、用途分类以及铁路线路、建(构)筑物等设施设备现状。
第十二条铁路用地图的要素符号和注记见铁路用地图图式(附件1)。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图上应标绘村以上各级行政境界线,并在铁路用地界址线外的境界两侧注记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十四条铁路用地图上应注记与铁路用地相邻的单位和村镇名称。
第十五条铁路用地界址线和界址点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界址线和界址点转绘,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权属来源资料转绘。
第十六条两级以上境界线重合时,按高一级境界表示。
境界线与界址线重合时,以界址线表示,境界线跳绘。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界址线与其他线状地物重合时,标绘铁路用地界址线。
第十八条铁路用地图应标注宗地号,宗地号采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号,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有关编号方法自行编号。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界址点外侧应注记界址点号,同时注记界址点至线路中心线的垂直距离及百米以下(含百米)线路里程(双线以下行线为准),分子为垂直距离,分母为百米以下线路里程,单位为米(m),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条界址点号采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界址点号,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有关编号方法自行编号。
第二十一条下列铁路设施要素,应在铁路用地图中予以标绘和注记:
(1)铁路正线及其他线路;
(2)铁路路堤、路堑、桥梁、涵洞、隧道、平交道口、
立体交叉和进站信号机;
(3)公里标、百米标和断链标,以及车站、桥梁、涵洞、隧道、平交道口、立体交叉、进站信号机等的中心里程;
(4)线路起点站、终点站站名。
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图内房屋、建筑物按下列方法标绘:
(1)铁路用地图所绘房屋按墙外侧标绘,棚房按柱外侧标绘;
(2)房屋结构和层数注记在房屋框线的中央,铁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外建(构)筑物应增加标注W及顺序编号;
(3)临时房屋、站台雨棚不标绘;
(4)主要垣栅应按实测标绘。
第二十三条公路、街道、大车路、乡村路均应标绘,注明通向,街道应注记名称。
第二十四条海岸、湖岸、水库岸、河流、水渠及主要水工建筑等应予标绘。
主要河流要注记名称及流向。
图上面积大于1cm2的水塘应标绘。
第二十五条等高线一般不标绘,但在山区应标绘计曲线。
第二十六条铁路用地图可采用单色或多色,多色图采用青、品红、黄、黑四色(CMYK)进行分色。
第四章分幅与编号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图分为车站用地图、区间用地图和独立地块用地图。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图应展绘坐标方格网、埋石导线点以及图幅拼接线,并按图式符号表示。
图幅四角附近的坐标方格网应注记坐标值。
图幅拼接线应注记线路里程。
第二十九条车站、区间用地图应分线名、按线路里程增长方向分幅,并以此顺序编号。
第三十条车站、区间用地图编号分为四级,各级之间用分隔号“〃”间隔。
第一级为单位代码(单位代码表见附件2),第二级为线名,第三级为线路起终点里程,第四级为顺序号。
编号示例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车站、区间用地图图幅宽度采用420mm、594mm或841mm,长度不限。
车站用地图一般每个车站为一幅图。
第三十二条独立地块用地图一般不分幅,图幅尺寸可选用A0、A1、A2 、A3或A4。
编号分为三级,各级之间用分隔号“〃”间隔。
第一级为单位代码,第二级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第三级为顺序号。
编号示例见附件4。
第三十三条铁路用地图绘图宽度,一般绘至铁路用地界外20m。
第三十四条车站用地图以车站名称为图名,区间用地图以区间名称为图名,独立地块图以宗地名称或该宗地主要使用单位名称为图名。
第三十五条铁路用地图标题栏
标题栏尺寸:高8mm×4=32mm
长30mm+60mm+30mm+60mm=280mm
第五章绘图方法
第三十六条铁路用地图应采用数字编绘成图法(既有图形矢量化编辑成图)或数字测量成图法,并在地图制图软件的支持下对地籍、地形要素分层编辑成图。
第三十七条铁路用地图在编绘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界址点成果表以及宗地图、地籍图、地形图、竣工用地平面图等数据成果。
第六章工作职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铁路用地图的绘制和图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按照《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对绘制成果归档。
第三十九条各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铁路用地变
化情况,对铁路用地图进行修测;因权属变更引起的变化应重新测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依据的规范、标准发生变动时,依照最新版本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用地图图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用地图要素符号和注记以及使用要求和基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500、1:1000、1:2000比例尺铁路用地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CH5003-94《地籍图图式》
TB/T 10059-98《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3 一般规定
3.1 表1中符号旁标注的间距和线划粗细尺寸以毫米为单位。
其他尺寸以米为单位。
3.2 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没有标明的均以本图式的符号为准。
一般情况下,线划粗为0.15mm;点的直径为0.3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0.5mm;非垂直交叉线段的夹角为45°或60°。
3.3 除房屋外其他依比例尺表示的建筑物,绘出其外轮廓,内加绘一个相应的符号或注记。
3.4 非比例尺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圆形、正方形等几何图形符号在其几何图形的中心;宽底符号在底线中心;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在直角的顶点;两种以上几何图形组成的符号,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下方没有线的符号,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
3.5 注记的字大标有两种尺寸的,可根据成图比例尺、图种和图面负载密度在该范围内选用,一幅图用同一种注记字大宜一致。
3.6 各种数字,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0.5mm含0.5mm),“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
3.7 铁路用地图可采用单色或多色,多色图采用青、品红、黄、黑四色(CMYK)进行分色。
分色按规定数值进行,未做专门说明的均采用K100。
4 图形符号
铁路用地图符号见表1、表2、表3、表4、表5。
凡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图形符号,执行GB/T 20257.1-2007、TB/T 10059-98。
表1.界址点、控制点、界址线、境界及有关界线
24 临时租、借界址点、线
25 违章点、线
—两百尺标间的长度以短链为例:
注明交叉中心里程
附件2:
单位代码表
附件3:
车站、区间用地图编号示例
附件4:
独立地块用地图编号示例
顺序号
线路里程 线路起终点里程 单位代码
线名 顺序号
单位代码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附件5:车站用地图样图
附件6:区间用地图样图
附件7:独立地块用地图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