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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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15
•【字号】呼政发[2003]26号
•【施行日期】2003.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3]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呼政发[2002]7号)第十三条“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

现将该规定修改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未办理分期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证书。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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