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估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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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参数
----关于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意见(第三稿)的讨论
生产能力
生产矿山:建议在“按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确定生产能力”这一原则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生产矿山实际生产能力多数与设计能力不一致,而目前核定生产能力除煤炭行业和还有之外,其他非煤矿山似已经不搞核定生产能力,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能对生产能力有要求。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维简费、井巷工程费、安全生产费、折旧
对维简费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各矿山对维简费的实际使用五花八门,往往并不用于偿还采矿投资;而采矿更新资金又可以不是或不完全是来自自己的维简费。

因此,难以找到一种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把维简费划分为折旧性质和更新性质两部分的方法。

建议维简费还是与折旧费一样处理,不计入经营成本,计入总成本。

对采矿更新资金应该进行预计,不论是否来自维简费,都计入现金流出。

(袁怀雨)
维简费与固定资产更新不是一回事,维简费的概念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的,最后经国家批准允许在矿山企业设置该项费用。

其定义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具体解释为矿山企业为进一步进行采掘生产需再投入的采掘工程费及采掘工程维护费。

根据该项费用的定义及其解释,该项费用实质是矿山接续采掘工程的投资及现有采掘工程的维护费用(实际是需要现金支出的,不是折旧费用),这与现存设计规范相对应的。

因此,维简费应按经营成本列支。

(采掘工程具体是指开拓工程)
根据现有的矿山采掘工程设计,其基建投入工程量只为首期开拓工程量和采切工程量,不包括以后延续开采的开拓工程量,以后延续开采的开拓工程量的费用计入维简费用中。

因此,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对于只计算矿山基建期初开拓工程投入的应计算维简费用。

对于小型生产矿山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则不应计算维简费。

其评判原则就是看矿山基建采掘工程结束后进行采矿是否还需要开拓工程投入。

维简费的标准是过去由国家制定的,已运行了多年未进行调整,与现行的技术经济水平和生产成本费用不相适应。

但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能进行此项费用调整,并获国家税务
总局等批准。

如果不按矿山实际开采条件的难易程度,完全采用现行的各类矿山维简费用标准,与实际出入较大,对评估结果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较差。

目前冶金、有色金属类矿山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把延续开拓工程中的主、附井、平硐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把运输大巷、中段运输巷、运输上、下山,石门、水仓等计入摊销工程(按5年摊销)。

而维简费只是一个预提费用科目,把一个地质探矿、生产探矿工程费用列入该项费用,或者作为隐蔽利润。

地下开采开拓工程包括主、附井、平硐,运输大巷、中段运输巷、运输上、下山,石门、水仓等其它各类硐室。

露天开采开拓工程包括基建剥离,运输线路,防洪沟渠、排土场地等。

由于矿山在生产成本核算中采切工程量按采掘比计入采矿成本,所以采切工程量不应再计入基建工程投资中。

生产探矿工程一般按探、采结合的原则,按采准工程设计布置,如果矿块地质赋存状况没有较大变化,则直接用于采准工程,否则按废弃工程处理。

其工程量是于地质储量相对应的,其成本费用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已计入采矿成本。

基建投入的井巷工程费应按其实际矿山生产服务年限进行折旧摊销,生产期的延续开采的井巷工程投入费用已列入维简费中(经营性现金支出),因此不应再追加井巷工程更新投资。

安全生产费用实质上是企业按规定预提的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营性支出,应计入现金流出中,不应扣除不计。

收益法中拿固定资产净值作原值重新按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是不符合财务规则的,应按财务规则办。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郭会山)
维简费、井巷工程费、安全生产费应全部计入现金流出项(耿书文)
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处理:同意统一按原探矿权评估处理方式,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按不变价原则考虑更新改造资金投入。

同意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进行。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储量计算的处理
资源储量边界品位的确定及经济意义的评价要与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和矿产品市场趋势相应,无论是探矿权评估还是采矿权评估,首先要对地质报告所提交的资源储量进行评判,按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和矿产品市场重新划定边界品位,确定各类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

如果资源储量的边界品位和经济意义评判不准,在此基础上的评估也就没有实际意义。

经重新评判后的资源储量,次边经济的资源量合并到全矿床开采后,具有经济意义则应计入资源储量,边际经济意义资源量不能计入资源储量。

331、332级资源量是探明和控制的资源量,只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可评判其经济意义;而333级资源量是推断的资源量所以其经济意义是很难直接进行评判的,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是可行的;334级资源量是预测的资源量,无论资源的可靠性还是经济性都是无法评价的,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并计入基础储量是不可行的。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郭会山)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考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研或设计取值”。

建议新方案明确“经济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以达到可操作的程度。

预测的资源量(334?)建议也应按可信度系数取值参加计算,否则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在预查阶段的探矿权就没有必要采用收益途径评估价值了,建议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可在0.1~0.5之间,取值原则与(333)一致。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年限
建议评估年限不超过20年。

延长至30年,一则对大矿的评估值影响很小。

二则作为勘查者,本来就不应该探明过多的储量。

对超过20年开采量的矿体,只用少量工程了解远景即可,属于推断资源量;如果对它的勘探达到控制甚至探明程度,则是积压勘查资金,属于不合理勘查成本,不应进入矿权评估值。

对于政府转让矿业权,建议划定采矿权范围的储量不超过20年开采量,到期由原矿业权人另行申请矿业权,另行评估。

对一般民事主体的矿权转让人转让合理开采年限在20年以上的矿产地矿业权,建议在按20年的评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一点,主要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

只要矿权转让人没有过度勘探,这样评估,对于它应获得的合理勘查投资的收益
而言,不会有明显不合理的损失。

如果有过度勘探,按上述评估值,转让人似乎会受损失。

其实,这种损失是转让人自己过度勘探,积压勘查资金造成的。

不应把转让人的这种损失转嫁给受让人。

(袁怀雨)
认为应是:短于法定年限的,采用实际计算年限,长于法定年限的,采用法定年限。

矿业权延续的,应重新评估,收取价款。

(耿书文)
建议细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例如:按几年来的评估实践,如是企业投资勘查取得探矿权(缴纳探矿权价款)之后办理采矿权,此时矿业权人对矿业权所指向的全部资源储量有实际的产权,如果企业当初取得采矿权时是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则只对30年缴纳价款所对应的资源储量部分有实际产权,计算年限相应的也应只能以该资源储量计算出的年限为准。

对于转让矿业权的市场交易价值的评估,应与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有所区别,不宜有30年的限制,应根据矿山开发设计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行合理分析而定。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价格
销售收入——产品价格应该注意与产品方案、成本构成、税费计算的口径一致性。

另外,我认为,对于DCF法的产品价格应根据1~2年的产品价格情况,预测未来一年的价格走势,考察的时间范围可以长一些。

合理选择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而不应该是基准日的价格。

(耿书文)
固定资产投资
1、投资的剔除:预备费、土地费用应该计入,与生产无关的可剔除;
2、应考虑更新投资、井巷工程不考虑;
3、在项目投资和所得税计算上,都不考虑投资借款利息。

固定资产残余值的回收——要考虑清理费用,可以取残余值的20%。

(耿书文)
应采用采矿权的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因为矿产资源的评估价值不应以投资形式而改变,按全投资现金流量进行估算,各评估对象处于一个公平的投资体系下,充分体现了矿产资源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是合理、可靠的,具有真实可靠性。

应采用采矿权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借款,通常无形资产评估对有形资产视为自有资金以简化计算。

借款结构不同评估值也不同,或者说开发投资融资比例不同、其矿权评估价值不同,这种方式可用于“二级市场”作为评估咨询时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应把全部投资都计入进去,应根据实际投资支出进行计算,如原DCF方法中的土地投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投资等没有计入现金流出是不正确的。

在本次修改该方法时,应把这些应计入的现金流出全部计入,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再人为的违反评估规则。

否则,修改该方法没有实际意义。

至于国家出让、转让时的评估,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要计入该项投资,这是国家出资人的权利。

根据设计部门及矿山企业生产建设实际支出情况考查,土地支出约占矿山基建总投资的1/4-1/3,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大型生产矿山所占比例更高。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郭会山)
同意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折现率
一、修改后
折现率=资金成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二、资产评估中企业价值评估或项目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CAPM以β值表示市场整体的波动给单个资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深化了风险的概念,在收益与风险之间建立了数量化的模型关系,用于对资本成本的计算,为确定折现率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

根据CAPM,资产的期望收益可以写成无风险利率和β值的函数:E(Ri)=Rf+βi[E(Rm)-Rf]
其中:E(Ri)=资产i的期望收益率;Rf=无风险利率;E(Rm)=市场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βi=资产i的系统性风险系数。

注: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股权风险报酬率
Ibbotson扩展方法
Ibbotson扩展方法实际上是对CAPM的补充和改进,以适应各种公司价值评估的需要。

所谓扩展(Buildup),是表示一种通过附加或扩展各种风险报酬从而得到总的风险折现率的计
算方法。

Ibbotson扩展方法在系统性风险之外,还考虑了非系统性风险。

在该方法中,目标公司的折现率等于无风险报酬率再加上三种风险报酬率:股权风险报酬率、公司规模报酬率和公司特有风险报酬率。

即:
R =Rf+β(Rm-Rf)+Rs+Rc
其中,R是目标公司的折现率;Rf是无风险报酬率;β是系统性风险系数;Rm是市场平均报酬率;β(Rm-Rf)是股权风险报酬率;Rs是公司规模报酬率;Rc是公司特有风险报酬率。

注: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股权风险报酬率+公司规模报酬率+公司特有风险报酬率
三、国外矿资产评估的折现率
折现率=资金成本=债务资金和股本资金的加权平均
从上述3项比较上看,资金成本与CAPM接近:
折现率=资金成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改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或:折现率=资金成本+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在西方经济中,考虑了通货膨胀和课税影响后,在通常情况下,债务资金成本占所有的税后不变货币成本的1%-3%,很少超过5%;股本资金成本通常在8%-15%。

矿业公司的资金来源构成基本上是由债务资金和股本资金组成,例如:在八十年代早期,Phelps Dodge 公司债务资金税后不变成本为2.5%,股本资金成本为15.3%,债务股本比为40:60,则:资金成本=(2.5%×40+15.3%×60)/100=10%
由:资金成本和CAPM认为:
无风险报酬率:用国债利率是对的
风险报酬率:股权风险报酬率
实际上,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简单地用资金成本就可以了,因此,由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或资金成本还原得到的资产就是矿资产,再加上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得到是矿业权,根据我国矿业权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的限定,矿业权只指资源。

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只能理解为对已形成的除资源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扣除。

问题:按照目前的规定,DCF法的使用范围集中在除资源外,其他资产少量存在的情况下,如高级探矿权、开发采矿权;
收益法采用: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或:折现率=资金成本+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是对的;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也有问题。

总之,同一折现率不能同时适用上述3种方法。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家齐)
折现率是资金成本的一个利率,与投资收益无关,不能用资金成本利率来取代投资收益,本人倾向于采用长期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

因为该利率是一个长期无风险利率,是保证自有资金长期、稳定、无风险收益的一个利率,是衡量自有资金成本的一个保障利率,选用该利率能够完全反映自有资金的使用成本。

投资收益率是与投资的风险程度呈正相关的。

因此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其投资收益率应与所提交的地质报告勘查程度(资源储量的风险性)和可行性研究深度(矿产品市场风险性)相应。

因此,投资收益率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一个区间值,如矿业权投资收益率为10%-20%(上述数值只是人为假定值,不是测算值)。

投资收益率取值详见下表:
投资收益率取值表
矿产品市场风险系数是指该矿种矿产品在3-5年的生产周期内,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波动的程度的一个指数。

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最高与最低相差70%以上为市场风险较大,相差30%-70%为中等,相差30%以下为市场风险较小。

对于国家出让、转让的矿业权评估可以设置一个基准投资收益率的范围,要求评估机构
按上述范围进行赋值;对于非国家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可以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设置一个基准投资收益率的范围,进行矿业权评估。

对于非国家出让、转让的矿业权评估可以根据委托人设定的投资收益率范围或采掘业投资收益率统计指标来确定。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郭会山)
建议折现率取值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国家出让的法定评估,可规定折现率,其他项目建议参照处理,评估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分析后计算折现率。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依据
采矿权评估:国家出让、转让的采矿权,实行的是评估结果确认制,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最终评估结果确认责任,行使国家出资人的最终定价权。

因此,采矿权的评估依据应为是经储量评审的地质储量报告、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研/设计,评估机构无权重新确定其各项参数。

对于各项参数的审核应由确认机关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审核,各项参数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责其按相关要求重新改正,评估机构不能进行改正。

确认机关作为评估结果的确认人应承担各项评估依据所提供的参数真实准确性的审查责任。

探矿权评估:国家出让、转让的采矿权,实行的是评估结果备案制,其评估责任完全由评估机构承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不承担评估结果的确认责任。

因此,探矿权的评估依据应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业务要求对所提交的各项评估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查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研/设计等都可以作为评估依据。

评估机构有权重新确定其各项参数。

对于各项参数的审核应由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审核,各项参数不符合相关规则的可以自行改正,并告知评估依据提供者和评估依据编制者。

评估机构要对调整后的各项参数的结果以及最终评估结果负责,并接受委托人、市场交易的验证。

备案机关作为评估结果的备案人不负责各项评估依据所提供的参数真实准确性的审查责任和评估结果的最终确认责任。

但是,对各项评估依据的合法合规性、各项评估参数的合理性有明显偏差的,备案机关可以不予备案。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评估业务水平、市场把握能力、合法合规性要接受委托人和市场的评判,不适合评估业务发展需要的必将会被淘汰。

探矿权评估时地勘投资的处理
地质勘查投资是原探矿权人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对该探矿权范围进行的投入,其价值体现在探矿权评估价值中,探矿权的价值即为其投资收益。

所以在探矿权评估计算过程中,不应再把地质勘查投资计入其中,所评估的探矿权价值体现的即是原探矿权人的投资收益又是新探矿权人的为购入该探矿权所应付出的权益投资。

管理费用中矿业权价款摊销费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能忽视矿业权价款摊销的问题,应在管理费用中计入矿业权价款的摊销费。

矿业权价款未评估出来之前,是无法得出管理费用中单位矿业权价款摊销费用的,只有通过试算平衡才能得出其结果。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郭会山)
收益法评估计算模型和参数的调整
建议:计算模型是和矿业权价值的内涵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际操作不应脱节,即计算模型应充分反映和说明矿业权的价值内涵。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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