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学校安全 加快安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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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参政议政
重视学校安全 加快安全立法
阎 武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目标任务。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必然要加快学校安全立法,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学校安全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学校安全不稳定因素对教育管理带来的挑战也逐步加大。
当前,国家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
北京、江苏、云南、山东等地虽已相继出台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法规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
无法指导全国学校实践,并且在内容上,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管理体制、防治学校安全领域新型问题等有关内容仍需有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加快学校安全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
一、学校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一)学校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
我国现有2亿多学生,每一名学生的安全都备受关注、令人牵挂。
学校安全问题涉及面广,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发酵,容易触动人民群众神经引起共鸣,也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二)学校安全立法是现实问题的倒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
校园贷、校园欺凌等新型问题频发,但因制度缺失,相关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置,行政性处理多,法律制裁较少,使得这一领域的学校安全治理处于松散和失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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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职责界限不清,责任不明。
学校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广泛,责任主体不仅涉及教师、学校、教育行政机关,还涉及公安、交通、综治、安监等部门,也涉及家长、学生、社区等。
然而,现实中各方主体责任义务界限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缺乏配合,甚至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形,未形成安全保障合力。
此外,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不健全,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置能力较低,对正常的教育教学造成影响。
二、学校安全立法的可行性
(一)学校安全立法已成为国际性趋势。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等国家均已制定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
对于校园欺凌等具体问题,大多数国家也已制定专门法,如韩国2004年出台《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美国50个州均已通过反校园欺凌法案,日本2013年制定了《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
(二)国内部分省市已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
目前,国内许多省市结合地区实际,出台了学校安全地方法规,如《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这对于推进学校安全立法有着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也为全国性的学校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家层面已对学校安全领域新型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针对目前校园欺凌案件频发的问题,国家已对防治校园欺凌开展有益探索: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国家层面首次正视校园欺凌问题;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开展综合治理。
此外,各地针对地方实际,积极探索通过法律手段来防治校园欺凌问题:2018年11月,天津市正式出台《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珠海市也委托吉林大学法学院专家团队对珠海市校园暴力与欺凌情况进
行调研,以期建立校园暴力与欺凌长效治理机制,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现已形成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来防治校园欺凌问题的基本思路。
三、学校安全立法的具体建议
教育立法可以有效破解教育改革中的制度性难题、推动改革落实见效,也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制裁性可以保证学校安全治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通过立法来规范学校安全,将学校安全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必由路径选择。
(一)制订《校园安全法》。
从法律位阶、法律效力角度考虑,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明确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科学界定学校责任、家长责任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轻重、大小等。
(二)完善校园欺凌训诫法律制度。
针对严重校园欺凌及暴力行为,建议在《学校安全法》中增加训诫制度,使得学校对实施欺凌及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其予以训诫。
(三)按照“地方立法先行、中央总结地方立法和实施经验统一立法”思路对学校安全领域的新型问题进行规制。
相对于中央,各地对学校安全领域的新型问题更了解情况,更熟悉问题,因此,建议地方结合实际,对区域内学校安全领域的新型问题先行立法探索。
(四)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学校、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因此,建议明确学习安全工作应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由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作者:农工党珠海市委会主委)
责任编辑 李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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