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林、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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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林、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
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2
【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7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李俊颖
【审理法官】谷国艳林芝李俊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建林;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曾建林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曾建林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洋菁
【代理律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曾建林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中,岳麓区自规局作出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后,曾建林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级别管辖共同被告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质证,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是否达到证明目的,需结合全案事实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岳麓区自规局作出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后,曾建林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也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曾建林不服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岳麓区自规局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岳麓区自规局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故本案应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登记收取立案材料时,已向曾建林释明管辖问题,曾建林坚持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已在先受理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的案件,故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曾建林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曾建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5:21:03
【一审法院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根据岳麓区自规局、市政府提交的书面材料,原告不服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案号为(2019)湘8601行初824号,并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
现原告曾建林就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认定曾建林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起诉。
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曾建林的起诉。
本案一审不收取诉讼费。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建林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曾建林、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行终73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夏小兰,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名扬,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郑建新,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佳,长沙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曾建林因诉被上诉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以下简称岳麓区自规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7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根据岳麓区自规局、市政府提交的书面材料,原告不服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案号为(2019)湘8601行初824号,并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
现原告曾建林就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认定曾建林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起诉。
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曾建林的起诉。
本案一审不收取诉讼费。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建林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岳麓区自规局、市政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请求驳回曾建林的上诉。
二审期间,曾建林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本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存档联。
拟证明其于2019年11月2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岳麓区自规局、市政府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岳麓区自规局、市政府提交一组新证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1行初824号行政判决书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
拟证明该案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
曾建林对该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查明经质证,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是否达到证明目的,需结合全案事实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本院二审查明:曾建林不服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及同月27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该案,并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湘8601行初824号行政判决。
曾建林不服,提出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湘01行终21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曾建林的起诉,遂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1行初711号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曾建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岳麓区自规局作出长资规岳函〔2019〕7号《关于曾建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后,曾建林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也有改变原行
政行为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曾建林不服岳麓区自规局作出的长资规岳函〔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9〕270号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岳麓区自规局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岳麓区自规局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故本案应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登记收取立案材料时,已向曾建林释明管辖问题,曾建林坚持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已在先受理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的案件,故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曾建林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曾建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谷国艳
审判员林芝
审判员李俊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鲁一帆
书记员林俊宇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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