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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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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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度
第一条校(园)长为食堂第-责任人,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按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成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查制。

第二条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增强安全捍卫工作,禁止
非有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学生用餐安全。

第三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销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获得卫生允许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一定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要按期对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发生食品中毒或其余食源性疾患事件,应立刻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急救,防备局势扩大,井实时向卫生部门报告,踊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办理。

第六条关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犯规定,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伤害甚至生命危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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