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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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
处罚。

(二)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
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
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
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
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
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
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
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
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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