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未按期交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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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您好:
关于公司未按期交付出资的问题。

例如,A公司2006年1月注册登记(普通公司),约定2007年1月交付其余资金,未按期交付且未达到追溯标准。

这种情况属于公司成立两年内交付资金的,是否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先进行责令改正,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还是直接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如果约定2008年1月交付其余资金,未按期交付且未达到追溯标准。

这种情况属于公司成立两年仍未交付资金的,是否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
或者上述两种情况都是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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