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部分微机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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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部分微机发票工
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9.02.13
•【字号】鲁价费发[1999]41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部分
微机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1号1999年2月13日)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部分微机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鲁地税征字[1998] 第2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新增设的几种微机发票及出租车税控卷筒发票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水印无碳防伪专用纸发票
72K 3联×1份0.25元
60K 3联×1份0.30元
21K 3联×1份0.75元
以上发票增减联次按每联平均标准相应调整价格,但增加联最多不超过0.15 元/联。
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
44mm×127mm100张/卷5.50元
44m m×133.35mm100张/卷6.00元
44mm×152.4mm 100张/卷6.50元
56mm×127mm100张/卷7.00元
56mm×133.35mm100张/卷7.30元
56mm×152.4mm 100张/卷8.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和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收取的资金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