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代理机构渠道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代理机构渠道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号】琼保监办发[2011]19号
•【施行日期】2011.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代理机构渠道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琼保监办发〔2011〕19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要求,我局决定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现就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自查自纠
各公司应对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2010年度的代理机构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将直接业务转挂到保险代理机构套取资金;
2.通过保险代理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的方式套取资金;
3.串通保险代理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5.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6.利用保险代理机构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二)清理整顿
各公司应就自查确认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清理与本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重点清理以下类型的保险代理机构:
1.代理合同尚未到期、但已无法联系的保险代理机构;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在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
3.存在挪用侵占保费行为的保险代理机构;
4.涉嫌以传销、非法集资等方式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5.存在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倾向性行为的保险代理机构。
各公司还应重点摸清并如实反映本公司各层级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查明是否已依法如实披露。
(三)客观评价
为全面了解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公司要对2010年度有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曾经有过合作关系的代理机构也可对其进行评价。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
要紧密结合本公司实际,成立自查自纠工作小组或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及时整改
自查清理工作过程中,各公司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对自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漏洞,研究措施,及时整改。
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各公司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打分。
(三)按时完成
各公司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向我局报送自查清理工作报告和附件表格(报告和表格电子版同时发至我局联系人邮箱)。
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对自查清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自查清理工作报告内容与现场检查事实不符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郭肖娜;电话:68554322;
邮箱:*******************.cn。
附件:(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