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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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信用社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第三条
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四条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
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
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
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问责范围
全县信用社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第五条
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
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
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
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机构
第六条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
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联社合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
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联社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问责程序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第七条
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
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
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联社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联社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

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

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联社社务会。

联社社务会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联社党委做出最终决定。

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
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

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办理。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没有制定的,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联社制定、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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