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品牌管理-1、美的品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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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单编号:200X—00X
美的集团工作联络函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广美电字[2006]00X号签发人:
美的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美的品牌(中文:美的,英文:Midea,以下简称美的品牌)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的自有品牌。

第二条为使美的品牌的品牌建设、品牌管理工作更具体系,提升公司对美的品牌的管理能力,增强美的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品牌价值的保值和增值,促进美的品牌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美的品牌的使用者。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经营单位与美的品牌授权使用者(统称品牌的使用者)使用美的品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美的品牌只适用于公司研产销的家用电器终端产品(含相关服务),或许可使用的产品(含相关服务)。

第六条品牌使用者新收购的家用电器终端产品(含相关服务),需要经过评估与审批流程后,方可使用美的品牌;使用非美的品牌的
家用电器终端产品(含相关服务),美的品牌仅可作为质量认证及出品商出现。

第七条家用电器的中间产品,不可使用美的品牌,美的品牌仅可作为质量认证及出品商出现。

第三章授权使用
第八条现在使用美的品牌的家用电器终端产品(含相关服务),品牌使用授权自动延续。

第九条公司将于每年年底向所有品牌使用者收取一定比例的品牌使用费。

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可向美的品牌管理机构提出品牌使用申请,经过评估、审批和授权流程后,使用美的品牌:
1、家用电器终端产品(含相关服务);
2、产品拥有优秀的经营团队、前瞻性的技术基础、良好的市场成长空间与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品牌使用者研产销或研销的,授权风险可控制的;
4、产品特性与产品推广对美的品牌塑造有重要支持价值。

第十一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可向美的品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过评估、审批和授权流程后,美的品牌可作为质量认证及出品商出现:
1、品牌使用者研产销或研销的,授权风险可控制的;
2、使用非美的品牌的家用电器终端产品,或家用电器中间产品。

第四章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美的品牌管理手册》与《美的VI管理手册》是所有品牌使用者必须遵守的基本使用规范,每年修订、补充、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美的品牌运用于内销产品上,可使用中英文组合标识或英文标识;美的品牌运用于外销产品上,原则上仅可使用英文标识Midea。

第十四条市场推广与终端运用上,美的品牌必须出现在终端产品形象的显著位置,具体遵循VI规范执行;以质量认证及出品商形式出现的美的品牌,则仅可出现在次要或背面位置,具体遵循VI 规范执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美的品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委员会)是美的品牌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重大的品牌策略和对重大品牌事务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市场支持与品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品牌中心)是品牌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七条品牌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向董事会汇报,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工作岗位的调整,品牌委员会的人员将每年(或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品牌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1、品牌策略的审核,包括品牌定位、品牌架构等;
2、品牌推广工作年度计划的审核;
3、预算方式的确定与年度预算的审核;
4、品牌大纲的审核(CI管理);
5、重大创意的通过。

第十九条品牌中心向品牌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品牌委员会负责。

重要的品牌管理职责有:
1、负责品牌策略提案、预算制订和品牌广告的创意与发布;
2、各产品的市场推广应符合《美的品牌管理手册》《美的VI管理手册》的要求,品牌中心负责监督、考评;
3、负责处理与品牌相关的事务,组织品牌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会议(例会与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重大品牌工作的操作流程:
第六章检查、评比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品牌中心将定期对美的品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组织相关品牌专项的评比。

第二十二条检查与评比的范围包括:美的VI在产品、包装、终端、广告、宣传品等方面的运用;产品推广如何支持品牌理念的塑造,支持力度如何;是否存在有损品牌形象的市场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依据检查与评比结果,品牌中心将提出奖惩方案,并报请品牌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

对好的做法,将奖励、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将责令整改、通报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公司《责任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责任,处罚形式包括通报、罚款、降级、撤职:
1、因失职或重大过失导致产品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导致重大客户关系受损或品牌声誉收到严重影响的。

2、未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导致客户关系、品牌声誉受损并致使集团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信息错报、漏报,误导公司决策,并造成损失的。

4、隐瞒重大事故或上报不及时,错失处理时机的。

第七章预算
第二十五条美的品牌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公司划付品牌使用费,以此为基础,制订美的年度品牌预算。

第二十六条年度品牌预算由品牌中心制订,部门与品牌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据专款专用原则,年度品牌预算只能用于美的品牌推广,不得用于产品促销及非美的品牌推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品牌使用者的产品、包装及
推广中使用美的品牌,即认同为品牌使用者接受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美的品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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