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 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与出路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与出路
摘要: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整体的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国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但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社会的矛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故为了缓解目前矛盾多案件多的现象,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小额诉讼程序,希望通过此程序可以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得到有效的缓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小额诉讼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虽然现阶段各个基层的法院也都在踊跃的运用此程序审理案件,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

此文章将从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在实践中的运行的现状进行阐述,然后通过对比分析出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运行的困境从而查明导致困境的原因,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致困的原因而提出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肯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缩短审理期限、设立符合小额诉讼的法官考评机制等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困境优化路径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has made social contradictions more and more complex. Therefore,in order to alleviate the phenomenon of more contradictions and more cases,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as amended in2012.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of Civil Procedure Law of<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a more perfect legal basis for small-scale lit igation.Although the cour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re also actively using this procedure to try cases,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small litig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will explain the current sit uation of the operation of small proceedings in practice,and then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di fficulties of small proceedings in practice to find out the causes of the difficulties,in view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iculties of small proceedings to give the parties a procedural choice,affirm the independent value of small proceedings,shorten the trial period,set up a judge evaluation mechanism in accordance with small l itigation and other specific suggestions.
Key words:Small litigation applicable status dilemma optimization path
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快速增长的态势,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满足了民众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促进了民商事交易的活跃,进而使民商事争议剧增,故我国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想要通过此程序来更加高效的处理一些小额纠纷案件来缓解司法压力。

2013年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虽然小有成效,但是适用率仍然低下。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经有八年的历史,但是其是否达到设立的初衷还需进一步确认。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推进较晚,目前还处于革新阶段,故笔者撰写此文,将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目前遭遇的困境出发分析原因,然后针对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希望对此程序的发展有所帮助。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是如何定义,在学术界还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小额诉讼程序第一次有明确规定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版的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下文简称的《民诉法解释》,也只是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哪些类型的案件以及适用的标的额的大小是多少,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诉讼程序,对其概念尚未有统一定论。

在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展开讨论之前,先看看域外国家是如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

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更加成熟,是最早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

其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是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普通公民申请采取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的金钱诉讼
请求的诉讼程序①。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认为它是对普通民众的司法救济,只是通过改革现有的司法程序,使普通人能够获得更加有效的司法救济,并最终实现司法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的目的②。

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其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诉讼程序,民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申请适用。

这对于我国强制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可
①(美)杰弗逊C哈德泽、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74.
②(日)棚懒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5.
以根据国情、司法资源等具体情况修改立法,灵活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条件,而不是按《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适用①。

日本的小额诉讼是对普通民众开放的救济途径,有专门的的审判组织,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没有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故此笔者认为这对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也有一些参考的意义。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自诞生以来,各个学者对其概念也是进行了很多的分析研究,他们将小诉讼程序的概念以广义和狭义作为区分。

从狭义上讲,小额诉讼程序应是独立的和专门的;从广义上讲,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之下差异较小,反映在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以及简易的程度上。

章武生教授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其与简易程序最大的区分在于标的额的适用大小上;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在审理标的额较少的民事类型的案件过程中适用的比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还要更加简单明了的诉讼程序②。

笔者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大体相似,只是制度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从狭义层面看,小额诉讼是针对相对简单、标的额较小的特殊纠纷案件设立的审理程序,也是基层法院为提高办理效率所强制实施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者都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其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承认其独立价值。

就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尽管国内和国外对其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定义不同,但是像范愉以及章武生教授等的观点大多都集中在论证小额诉讼的动机、价值、目标和功能上,只不过就是研究的视角不同,都强调较少的本钱和较高的效率。

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强调小额诉讼的司法效率,而日本学者则从司法运作中定义了现实和理想的小额法院的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的学者主要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广义与狭义上作分类,把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作对比,把重心主要放在研究体系的一致性上,也就是说把重点放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上,对其是否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提出了质疑③。

笔者更加倾向于章武生教授的观点,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还在发展阶段,
①《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②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J].法学研究,2000(04):31-44.
③王善江.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D].华中师范大学,2019.
具体程序的运行还存在很大困境,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承认其独立价值,将其在立法上独立设立篇章,而不是再编写进简易程序一章,承认其独立价值对其我国司法诉讼程序会有升华意义。

(二)小额诉讼的立法初衷
我国当初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因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司法资源供给与民众司法需求之间愈发失衡,简易程序的适用目前已经无法达到现如今的司法现状,想设计一款快捷、高效的解决一些小型案件的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及其致困原因分析
就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我们不能否认小额诉讼程序在构建我国整体民事诉讼程序体系以及快速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对于创建完善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和意义。

但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效果不佳的情况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一个事实。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无疑与最高法院的对于该程序在实践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的期待形成了一种巨大反差。

不仅如此,该程序在一些方面,如小额诉讼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以及在实际适用中遇到的一些方面的不足也随着该程序的适用而出现。

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与我国程序保障原理的相互背离、该程序在实际运用中造成的法官权力的扩大问题以及探寻该程序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等等。

因此,关于本文,笔者将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适用中运行困境以及原因进行探寻并提出自己的思考意见。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困境
1.适用率较低
在我国整个民事纠纷体系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的比率整体还是较低,使得立法的初衷无法实现。

导致此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敢用它,法官对它也不青睐。

从当事人角度判断,的确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效率高一些,但是它是独立的适用
一审终审的制度,立法者没有给它设计相应的维权途径,所以当事人会感觉不太踏实,故不敢选择它来处理纠纷。

对于法官而言,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较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如果不满意就会采取上访信访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法官结案率低考核成绩不理想,故当事人不敢用,法官不愿用的双重原因,使得此程序一度陷入适用低下的窘境。

以下是我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得出的相关数据①:
表1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适用率
2.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大概是如下情况②。

虽然体现了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民的生活质量水平以及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我国立案机制的刻板呆滞以及水平的低下,使得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程序价值难以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日期 2021年3月3日
②参见占善刚,王甜.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效果之实证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基础[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33(06):141-15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51.35%)、买卖合同纠纷(占13.47%)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占11.82%)、民间借贷纠纷(占 8.46%)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4.73%)
3.法官权力过大
我国设立的小额诉讼是一个较为灵活的诉讼程序,立法者当初设立的是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这些都是主观因素占比较大的条件,这样给办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况且小额诉讼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本人参加,或不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所以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除了审理案件外还要肩负着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重任,所以法官会获得的权力也是比重较大,也使得此程序的运行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即法官拥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资格经验等都更加丰富的法官审理才能保证小额诉讼案件的公正性。

如若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存在异议并想重新审理,则需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而不能直接申请上诉。

此举无疑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且与小额诉讼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4.程序效率优势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间虽然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三者之间还是有不同的。

小额诉讼程序与另外两种程序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主要追求效率至上原则与此同时还要兼顾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被列于简易程序的框架下,其具体适用的规则较为模糊,如果在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部分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可以适当参考简易程序的条例规定,二者相似又不相同。

小额诉讼程序是立法者设计出的专门为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兼顾的效率至上的程序。

我国现在的司法现状是案件很多但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较少,因此,最开始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是由于该程序的高效率可以降低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压力。

尽管《民诉法解释》根据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技术层面上为小额诉讼程序起诉当事人、举证论证与答辩等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简化诉讼流程以及如何进行证据采纳还有诉讼文书的制作等方面等主要因素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则,使得其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区分不太明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5.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在实践中比较艰难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没有救济途径,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话只能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就目前情况看,我国启动再审的条件比较苛刻,而且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再审,如果不是适用此程序有误的话,原则上还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仍然一审终审,不可上诉。

当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会丧失上诉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一般采取申诉、上访等途径维权,这样就是导致基层法院的责任会更加重大。

因此法官考虑到内部绩效考核、信访等因素,会很谨慎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他们更愿意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经过查询资料,我查阅了2020年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由的案件有4343 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151件,以判决结案的有125件,调解结案有3件,裁定结案有15件,决定书结案有8件①。

从数据的显示来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占比不高。

6.当事人滥用权力
由于小额诉讼的运行成本较低,程序设计简单,使得当事人没有节制的使用该程序的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造成法院面临很大的司法压力。

大部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是一些物业服务型公司还有一些企业银行,像2020年全国就物业服务合同、金融贷款纠纷案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就有64191件,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都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他们追讨债务的工具。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致困原因分析
1.立法规定相对不完善
(1)立法太简单,具体程序的应用规则没有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平衡司法资源,对于一些简单的而且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纠纷,可以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EB/OL]
/.2021-4-5
成本,实现司法利益的最大化。

《民诉法解释》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一些具体的类型化的规定,虽然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的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运用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发现,《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受理范围规定的还是较为单一。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该部解释虽然规定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承担着向当事人告知的义务、也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情况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异议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小额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之间的相互转换和裁判文书的制作等,但是在该部解释中并未谈到关于小额诉讼的其他相关程序以及相关规则。

仅以可以参照简易程序的相关程序和规则这一兜底条款来对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起诉方式、司法救济、送达方式等相关程序与规定进行概括。

如此看来,小额诉讼程序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程序。

如果希望一个新兴的程序能够良好地运行下去,那必然离不开对该程序构建一个具体可行的程序规则,否则,法官几乎不会放弃自己之前更加熟悉的简易程序继而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案件①。

(2)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不承认。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一条法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而《民诉法解释》把小额诉讼程序列为简易程序一章,由此看来,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在设想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实际上该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未得到体现,这样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就像常怡教授所指出的,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在性质上绝不是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是与其并列存在、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外国和其他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多是把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像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是把小额诉讼程序单独成立章节,而且也获得了较好的运行效果。

因此,本人认为专章规定也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其与简易程序的界限,而不是将其列进简易程序一章,否认其独立价值,这样的话可以在立法上提高其独立性,也能减少司法适用中的困难,法院也会爱用其此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率低的运行困境也能得到改善。

小额诉讼高效的功能也不会被简易程序所覆盖,可以得到正常
①陈钰炅.论小额诉讼制度之实践壁垒与制度完善[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7(02):56-61.
运行。

(3)案件管辖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民诉法解释》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仅粗略的说对于此部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详细特别的规定的情况下,依照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来处理案件。

由此可以得因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给小额诉讼适用哪一种类型的管辖原则,故按照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所适用的原则——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然而当初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就是为了方便公民起诉,期望他们用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小案例,在某些日常的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当被起诉方为中小企业或者法人的时候,按照社会一般人角度来看,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面对企业、法人这些处于有利地位的当事人时,消费者还得去纠纷发生的法院起诉或者参加诉讼,对于一些消费者着实不易,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这样与小额诉讼程序设立初衷相悖,也达不到其高效便宜的诉讼效果。

(4)没有设计救济途径,广大民众不喜欢运用。

台湾的学者邱联恭认为广大公民对审判的信任是整个司法系统存在的灵魂,只有充分信任依赖审判程序,让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使得当事人对裁判的内容有更高的预测的可能性,而且还要加强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依赖程度,这样才会促进司法与法律与广大人民的生活的融合①。

由此可知,如果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没有做到广泛的宣传普法,如果当事人对其了解程序不够清晰的话,其不会主动选择适用此程序来审理案件。

而且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具有强制性的,当事人没有程序的选择权,这说明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有关当事人救济的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也就代表着当事人放弃了上诉的维权途径。

因此在实践运用当中,当事人比较逃避这一程序,就算小额诉讼会给其带来很大的时间效益也是无法吸引其选择它来处理案件,就算等到最后案件审理过于拖延
①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2.45.
导致转化为普通程序,他们也不会选择适用,因为选择普通程序可以上诉,这样他们还有救济的制度,不会最后丧失维权的途径。

2.司法实践方面不规范
(1)法官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从上文表述我们知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是一审终审的审判制度,这样导致基层法院的法官在选用此程序审理案件的几率会相对较小,因为法官每个月会有结案率的考核,如果选择用此程序审理案件时,基层法院会有再审以及信访等方面的顾虑,这种顾忌会由法院转移给法官。

故在法官与法院双重的压力下的情况下,法官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①。

此外法官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知识掌握的比较片面且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也不长,在此方面我国还没有大量可以提供给法官参考的实践经验以及典型的小额诉讼案例,所以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此程序审理案件上表现的更加谨慎一些。

(2)司法适用中的立案的过程不一致。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的立案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专门立案方式、优先立案方式以及统一的立案方式。

在基层法院的立案室有专门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安排独立的立案窗口,这便是笔者所说的第一种立案方式,他们专门给小额诉讼案件建立方便的平台,这样就提高了办事效率,符合设立此程序的初衷,像上海市就是这样实行的,优先立案的方式是基层法院在接到适合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立案处理,就像广东省一样②。

目前在全国大多数的基层法院对于案件都是等量齐观,对小额案件没有设立独立的窗口,没有优先顺序的区别。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优化路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将基于2020年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即下文简称的《实施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①郭士辉.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困局和改革进路[J].人民司法,2019(10):79-88.
②王洪英.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司法适用与完善[D].宁夏大学,201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