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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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范文
1、在经营、销售危化品中要始终保证以“安全第一”的方针,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2、在经营过程中对各种气瓶的收入和发出登记建档,做到销出的气瓶有据可查。
3、销售过程中为用户提供相应的防护知识,说明其危害性,保证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且有安全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4、对进入的各种瓶装气体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检查,对不合规定的严禁收入和销出。
5、制定完善的经营销售记录,做好日销售、月销售台帐,对所售出的瓶装气体的瓶数和所售出单位有明细的记录。
6、对所售出的产品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收回,做相应的处理或通知生产厂家处理。
7、不销售所准许销售产品外的危化产品,不销售对其性能和化学性质不了解的产品。
危化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范文(2)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
1.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危化品经营、销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危化品经营、销售许可
1.从事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2.许可证书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虚假申报、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
四、危化品经营、销售场所要求
1.危化品经营、销售场所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
2.危化品经营、销售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消防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3.危化品经营、销售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用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物品。
五、危化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
1.采购危化品应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供应商合法经营、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2.危化品的储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实行分类储存、分区管理。
3.危化品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驾照和培训证书。
4.危化品的销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身份核实,禁止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化品。
六、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1.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随时准备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
2.发生危化品事故时,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3.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应配备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危化品事故,减少损失和影响。
七、责任和处罚
1.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八、附则
1.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所有。
2.危化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为危化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的范本,用于规范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危化品经营、销售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危化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化品经营、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经营、销售资质管理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危化品经营、销售领域,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销售资质,未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条经营、销售资质的申请、检查和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必须向公众公示。
第四条经营、销售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取得资质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经营、销售资质的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继续延期,否则资质自动失效。
第三章危化品质量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危化品经营、销售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危化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危化品的生产、进货、销售等所有环节必须有明确的时间、数量、来源和去向,必须有相应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贩卖伪劣、假冒的危化品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篡改或伪造危化品产品标识和标签。
第九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质量检测和追溯制度,对危化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对其销售的危化品产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抽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
第四章危化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设立专门的危化品存储区域,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危化品的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建立危化品的安全使用和运输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操作。
第十六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定期对危化品的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危化品经营商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设备,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措施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十八条危化品经营商在发生危化品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污染防控,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化品经营、销售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经营、销售资质;
(五)罚款;
(六)法律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需要继续有效的,经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问题或争议,可向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