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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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第一条为维护椒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桥水域范围是指大桥轴线东1600米,西1800米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对大桥水域通航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椒江海事处(以下简称:椒江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桥孔编号及通航桥孔:大桥桥墩编号从北往南排列,30
号桥墩与31号桥墩间通航孔为进港通航桥孔,31号桥墩与32号桥墩间的通航孔为出港通航桥孔,32号桥墩与33号桥墩间的通航孔为备用通航孔(若起用以航行通告为准)。
第五条大桥及大桥水域设置下列助航标志:
(一)固定桥梁标志1、上行(进港)通航孔标志
(1)4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0号桥墩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标志上行(进港)通航孔右侧界限,其构造为一个尖端向上的实心绿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绿4秒,射程为3海里。
(2)5号桥梁标志:设置在大桥横梁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的上行通航孔中心,标志上行(进港)船舶在桥下通过的最佳位置,其构造为红白竖条圆形,灯质为闪白10秒,射程为3海里。
(3)6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1号桥墩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标志上行(进港)通航孔左侧界限,其构造为一个尖端向上的实心红色靠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红4秒,射程为3海里。
2、下行(出港)通航孔标志(1)7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2号桥墩上迎下行(出港)船一面,标志下行(出港)通航孔右侧界限,其构造为尖端向上的实心绿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2)绿6秒,射程为3海里。
(2)8号桥梁标志:设置在大桥横梁上迎下行(出港)船一面的下行通航孔中心,标志下行(出港)船舶在桥下通过的最佳位置,其构造为红白竖条圆形标牌,灯质为莫(A)白6秒,射程为3海里。
(3)9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1号桥墩上迎下行(出港)船一面,标志下行(出港)通航孔左侧界限,其构造为实心红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2)红6秒,射程为3海里。
(二)大桥水域浮标1、椒江大桥1号灯浮标设置在椒江大桥以东,长顺坝以南,位置28
°41′34″N,121°24′22″E,为航道右侧标灯质:快绿,绿色柱形,顶标为绿色锥形。
2、椒江大桥2号灯浮标设置在椒江大桥以西,长顺坝以南,位置28°41′29″N,121°23′14″5E,为航道左侧标灯质:闪(3)红10秒,红色柱形,顶标为红色罐形。
3、椒江大桥3号灯浮标设置在椒江大桥以西,长顺坝以南,位置28°41′43″N,121°23′00″E,为航道右侧标,灯质:闪(3)绿10秒,绿色柱形,顶标为绿色锥形。
第六条大桥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一)负责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桥墩防撞装置及大桥水域的助航标志,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大桥水域的航道测量图及水文资料(流速、流向与大桥法线夹角等)。
第七条通过大桥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得超过22米。
(二)100总吨以上船舶应在VHF6频道保持正常守听,并提前1小时向椒江海事处报告船舶动态、预计过桥时间。
(三)船舶进入大桥水域时,应保持舵、锚、主机、辅机、航行信号、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四)通过大桥通航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六)如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并及时报告椒江海事处。
(七)通过大桥水域时,应依次谨慎行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八)长度超过50米,宽度超过10米的拖带及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进入大桥通航水域前六小时应向椒江海事处申报,经核准后方可通过。
第八条在大桥水域码头停泊、作业船舶,在靠、离泊前,应通过VHF6频道向椒江海事处报告,经椒江海事处同意后方可靠、离泊。
靠、离泊时应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不得抢航。
第九条大桥水域禁止船舶锚泊、试航、捕捞等。
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大桥水域从事下列活动:(一)进行测量、疏浚、采砂、打捞等作业及从事体育活动。
(二)建造码头及构筑有碍航行安全的水上设施。
(三)增设、变更助航标志或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标志。
第十一条在大桥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建设者或施工者必须按规定先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申请从事建造码头、设置水上水下设施、大桥通航桥孔的桥梁结构、警戒设施维修等施工作业的申请,必须提前十五天向主管机关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申请从事测量、打捞等施工作业的申请应当提前七天提出。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或在大桥水域范围内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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