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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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家政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家政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四)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
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使用培训,提高从业
人员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能力。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
生产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依法
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家政服务企业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政服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为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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