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奥斯汀的符合论真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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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奥斯汀符合论真理观的立场出发,介绍了奥斯汀对真理对象的界定,分析了他的“约定的符合论”以及他与斯特劳森关于真理问题的争论和对冗余论真理观的批驳,并试图在忠于其本人思想的前提下对这种特殊的真理理论加以解释和评述。
关键词:符合论;陈述;约定;事实
Abstract:
This essay gives an account of Austin’s theory of truth which can be called a conventional correspondence account of truth. The famous debate between Austin and Strawson on the subject of truth is mentioned here to show Austin’s refutation of the latter’s points of view and the exposition of his own ideas. In the last part of the essay, I will try to analyze Austin’s views on the problem of truth from his own position and comment on the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in general as well as the version of it held by Austin himself.
Key words: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Statement; Conventions; Fact
内容提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真理的载体,即“真”或“假”是对什么作出的 (3)
二、约定的符合论 (5)
三、奥斯汀与斯特劳森在真理问题上的论辩 (8)
四、符合论真理观存在的问题及对奥斯汀真理观的评价 (10)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真理问题是哲学中的重要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就是研究“真”的学问,哲学是以“求真”为目的的。
在语言哲学中,真理问题尤为重要,因为真和假是语句、命题、信念、陈述等的根本属性。
西方哲学史上主要出现了三个类型的真理观: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符合论的真理观以及融贯论的真理观。
以詹姆斯为代表的实用主义者认为“有用即是真理”。
他们认为真的观念就是那些可以被证实和检验的、具有引导性的、有用的观念;符合论的真理观认为,观念或陈述的真假在于它是否与事实相符合,只有当它们与事实相符合时才能被称为是真的;融贯论的真理观认为,陈述是否为真,在于它是否与我们既已接受的信念系统相融贯:如果一个陈述与我们已形成的、并被我们所信服的知识体系相一致,那么它就是真的,反之就是假的。
语言哲学的真理理论与古典的真理理论不同之处就在于对“真”这个概念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分析,以求达到一种精确的“真理”定义。
语言哲学家的真理理论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是真的”一词的含义,即真理的定义;二是“什么是真理”的问题,即真理的标准。
奥斯汀是英国著名的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以对日常语言词汇的细致分析而著称。
奥斯汀对真理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基本赞同符合论的真理观,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真理载体的考察,形成了一种约定的符合论。
真理符合论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亚里士多德时期。
亚里士多德曾为真理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即:“把是说成不是,或者把不是说成是,则为假;而把是说成是,把不是说成不是,则为真。
”这种定义即是把真理看成是一种命题与实在的符合关系。
然而奥斯汀的真理观却不完全等同于典型的符合论真理观,而是一种约定的、纯净化的符合论。
奥斯汀在其1950年发表的《真理》一文、1954年发表的《对事实的不公正》一文,以及有关施事话语的论文中阐述了自己对真理问题的理解。
他的讨论涉及真理的载体、“是真的”一词的用法,并从语言分析的角度考察了“真”、“事实”等词在英文中的不同表达方式所导致的对真理的误解,阐述了他所持有的特殊的真理符合论。
一、真理的载体,即“真”或“假”是对什么作出的
奥斯汀在《真理》一文的开始讨论了“真理是什么”这个常见的问题:“我们通常会问,真理是一种实体(知识的体系),是一种性质(内在于所有为真的事物的一种类似‘红色’的性质),抑或是一种关系(符合)?”1但奥斯汀指出,我们所要追问的不是真理的本质,而是“是真的”这个词的用法。
在这个问题上似乎会有很多答案,例如我们可以说信念、描述、命题、断言、陈述等等是真的,或者说一句话“非常真实”或“足够真实”等,以描述其为真的不同程度。
但在
这些用法之中有没有一个最基本的用法呢?奥斯汀提出了说某事物为真的三种基本的表达方式:
1、(说)猫在垫子上是真的;
2、(他的)陈述是真的;
3、猫在垫子上这个陈述是真的。
奥斯汀认为“是真的”一词主要是对陈述作出的。
所谓陈述并不是指语法上的陈述句,而是指报道有关世界信息的“直接陈述”,只有这种陈述的真才是“典范的真理”。
1奥斯汀认为真的描述、解释、命题或答案只是真的陈述的变形;而法律或几何中的命题是一种普遍化的东西,是要靠论证来接受的,而不是对当下观察的直接报道。
“当你看到并告知我‘猫在垫子上’,这是一个陈述,却不是一个命题。
”2命题指的是“语句的含义或意义”,在这种意义上讲,命题是不能用真假来衡量的,“因为我们不能说‘这句话的含义或意义是真的’,而是说我们赋予这句话的词语一定的含义、如此阐释或如此理解,这句话是真的。
”3文学家、语法学家、语言学家等所研究的词语也是没有真假的,它们只能说是含糊的、难译的、误拼的等等。
当我们说一个人的话语“是真的”时,我们所指的词语或语句实际上也是指陈述。
“陈述是作出的,而且它的作出是一个历史事件,是说话者或写作者对他们的听众或读者所做的涉及历史事态或历史事件等的一种表达。
”4
接下来,奥斯汀对语句与陈述作了区分:“语句是由言词构成的,陈述是用言词作出的”;“陈述是被作出的,而言词和语句是被使用的”5。
我们可以说“我的陈述”,而对于语句则只能说“英语语句”;同一个语句可以被用来作出不同的陈述,例如我说“这是我的”与你说“这是我的”其含义是不同的,而同一个语句也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作相同的陈述,但此时的言说必须“指称同一种事态或事件。
”6
奥斯汀主张“真”、“假”主要是对陈述所使用的,但是他并不想将真理的载体仅仅局限在“陈述”这一个词语上。
他认为“断言”一词虽然有些宽泛,但在一些语境中与“陈述”可以等同使用。
然而这两个词语的缺点在于“它们都过于严肃”,而“你所说的话”这种表达的程度就弱得多。
但是我们在哲学中谈论真理问题的时候可能正需要这种严肃;而二者的优点就是“能明晰的通过言说指称语句的历史用法,因此严格说来它们与‘语句’不相等同,语句是不能用‘真’、‘假’来形容的”7
1杨玉成,《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30页。
2“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19
3Ibid
4Ibid
5Ibid, p.120
6Ibid
奥斯汀在其文章的开始就界定了真理的载体问题,指出“真”、“假”主要是对陈述作出的。
许多曾经被人们认为是陈述的话语并不是描述性的,也不能用真假来衡量。
陈述句在以下情况下是不能算作陈述的:当它是“微积分中的一个公式、施事话语1、价值判断、定义以及小说的一部分”时。
2这些话语的目的不是为了“符合事实”,因此也就不属于真理的载体。
当我们发现这些“假冒”的陈述的时候,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再称其为陈述,也不再用真假来衡量它们”3。
在现实生活中,“你说这是一幅好图”与“你陈述说这是一幅好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我们用“说”这个更为宽泛的词语,而后者用“陈述”来表示它是有真假的。
这种区分是重要的,它使我们在研究真理时排除了几何命题、法律命题与语言学家所研究的词语等对象的干扰——它们不能用真假来界定,而只能用“适当”(happy)或“不适当”(unhappy)等词语来界定。
将真理的载体明确界定在“陈述”之上以后,奥斯汀展开了他对自己真理观的论述。
二、约定的符合论
奥斯汀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说一个陈述为真这个问题上。
按照符合论真理观的观点,一个陈述在符合事实的情况下才是真的。
奥斯汀认为“这种符合论的观点几乎是不可能错的(真理理论就是一系列的自明之理),但是它仍然可能是引人误解的”4。
奥斯汀认为陈述要符合事实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如果我们可以通过语言进行交流,就一定存在言说者可以‘任意’制造的、听众可以识别的一系列符号,这些可以称作是‘言词’(当然,也可以是信号旗等不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言词的东西);同样,也一定存在着词语之外的东西,即我们用词语所要加以交流的东西,这些可以称作是‘世界’”。
5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关于世界作出的。
此外,世界还必须表现出相似性和相异性,否则我们就失去了言说的内容。
最后,陈述之为真还必须符合两组“语义学”的约定:“1、描述的约定将言词(=语句)与世界中发现的事况、事物、事件的类型联系起来。
2、指示的约定将言词(=陈述)与世界中发现的历史事况联系起来。
”
“一个陈述在下述情况下被说成是真的:它通过指示的约定而得以同一个历史事态相关联,这一事态在类型上属于作出该陈述的那个语句通过描述的约定与
1奥斯汀将施事话语视为一种对语言的使用。
他认为语言按照其使用可分为两大类: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
施事话语在语法上与陈述并无差异,但并不陈述任何东西,因而没有真假。
这类话语主要是做保证、许诺、道歉等社会行为,是为了完成行为(具体参见《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第三章第一节)。
2“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31
3Ibid
4Ibid, p.121
之相关联的那些事态。
”1因此,在考虑某陈述是否为真的时候,需要知道三种东西:一是所要查看的事态或事项,二是所要寻求的事项或事态的类型,三是所要查看的东西是否例示了所要寻求的东西。
2例如,我说“张三在吃饭”,这个陈述是否为真取决于:1、张三是否正在进行某种行为(指示的约定)。
2、这种行为是否与我们按惯例称为的“吃饭”相一致(描述的约定)。
但是在英语中,事实(fact)一词总是与that从句(the fact that…)相连使用,这种用法会导致以下问题:①人们会误认为事实(fact)一词只是真的陈述(true statement)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正如当侦探说:“让我们来查看一下事实”的时候,他并不是在地毯上爬来爬去(以寻找证据),而是接下来发表一系列陈述。
我们有时甚至使用“陈述事实”这一说法。
②人们会误认为对于每一个为真的陈述,都存在着与之对应的一个事实。
3正是①导致了融贯论或形式主义理论的一些错误,而②导致了符合论的一些错误。
这使得人们“要么认为世界上除了为真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其符合的东西,要么将过多的事实强加在世界之中而使其‘人口过剩’”4。
当一个陈述为真时,必定有一个使之为真并与之相区别的事态,而我们只能使用言词来描述这个事态。
但“不论我们用言词所表达的事态多么真实,在陈述和真实的事态之间都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
”5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Fact that从句实际上是忽略了为真的陈述和使之为真的事态之间的差别,但在哲学的有关真理的讨论中,我们的任务却在于“将词语从世界中撬起并使之与世界脱离开来”6。
在我们使用“the fact that”的时候,这句话实际上同时包含了言词和世界。
言词和世界之间的关系是纯约定的。
在为真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绝对自由地指定任何符号来描述任何事态的类型,而用于作出陈述的言词无需反映该事件或事态的特征,陈述也无需复制实在的多样性、结构或形式,否则就犯了用语言的特征来解释世界的错误”7。
奥斯汀提到,“越是初级的语言,就越是经常的出现用一个‘单一’的词语来表达一种高度‘复杂’的事态的情况8。
这种语言的缺点在于难以理解,并且无法处理非标准化的事态;而发达的语言拥有更为完善的发音、语形、句法和抽象概念等等,然而使用它们所作的陈述并不比初级的语言更真,而是更为适当、易于理解、更为广泛、更为精确等等”。
9一个陈述的真理问题仍然是言词以约定
1Ibid, p.122
2《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第140页
3“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3
4当我们说“树叶是绿色的”时,与我们说“树很高”时,我们针对的都是“树”这个对象,而如果认为对于每个为真的陈述都有一个使之为真的事实的话,这里就有了两个“树”,即一个具有绿色叶子的树和一个很高的树。
如此一来,就有过多的语言副本层层叠加在世界之上了。
5“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3
6Ibid, p.124
7Ibid, p.125
8例如,George Lakoff在他的《女人、火和危险的事物》一书中提到,在澳大利亚的一种土著语Dyirbal 中,balan这一范畴可以用来表示女人、火、危险物、无危险性的鸟类,和诸多如鸭嘴兽等特殊动物。
的方式符合其所指称的事态的问题。
此外,奥斯汀还指出陈述的真假还与它作出的具体时间有关。
例如我们现在可以说澳洲的袋狼已经灭绝,而在1933年以前,这个陈述就是假的1。
奥斯汀还讨论了冗余论的真理观的问题所在。
冗余论认为,说一个断言P 是真的,并没有对这个断言作出更深入的断定,“P是真的”这个结构中,“是真的”一词实际上是多余的,说“P是真的”,就是在断言P,说P是假的,就是在断言P的反面。
然而奥斯汀指出,“猫在垫子上”这个陈述是用来指称世界或不包含该陈述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而“猫在垫子上这个陈述是真的”是用来指称世界或包含此陈述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但仍不能指称它本身,即该陈述是真的这个断言)。
因此,“断言一个陈述是真的包含了仅仅作出一个陈述所不能指称的东西”2。
奥斯汀接下去讨论了断言一个陈述是真的与作出一个陈述之间的不同。
他举例说,“Q先生在布告牌上写下一个陈述:W先生是盗贼。
于是法院要开始审判Q先生的公开陈述是否是诽谤,也就是要检验Q先生的陈述(实质上)是否为真。
随后要开始第二次判断:检验W先生是否真的是盗贼。
这时,Q先生的陈述就不再予以考虑了。
如果这时的检验和先前的检验等同的话,这次的检验也就没有必要了”3。
冗余论者认为第一个判断与第二个判断所需要的证据是相同的,每当该陈述为真时,断定该陈述为真的断言也为真;当该陈述为假时,断言也为假。
而两个陈述总是一同为真或一同为假,那么它们一定是等同的。
奥斯汀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怀疑的,如果真是如此的话,为什么“是真的”一词没有在语言中消失呢?为了驳倒冗余论,奥斯汀继续讨论了虚假与否定的关系。
他认为这是非常关键的。
他举例说,按冗余论的说法,“他不在家”与“‘他在家’这个陈述是假的”相等同。
但是“如果没有人说他在家呢?如果他躺在楼上死了呢?”4在这种情况下说他在家或不在家都是不合适的。
总之,与“真”、“假”处于同一类的将言词与世界联系起来的形容词还有很多,这些词不能被判定为是逻辑上冗余的。
“一个陈述可以被认为是夸张的、含糊的、空洞的等等;一个描述可以是粗略的、引人误解的或不切实际的;一种解释可以是过于概括或简洁的。
”5在这些情况下,坚持要说它们是真的或是假的是没有意义的。
又如“银河系是煎蛋形状的”,“贝多芬是个酒鬼”,“惠灵顿打赢了滑铁卢战役”等等,这些陈述我们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是真的,但是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来看,它们又是不准确的。
界定陈述有着不同层次的尺度,而陈述总是或多或少松懈的与事实相符合的,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被认为为真的陈述,在另外的场合可能就过于简单
1袋狼是澳大利亚食肉有袋类动物中最大的一种,由于当地居民过度捕杀,1933年以后再也没有发现野生活体,估计已经灭绝。
2“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7
3“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27
4Ibid, p.128
或概括。
奥斯汀认为,人们在讨论陈述的时候总是倾向于用真假来界定它,就像在讨论行为时总是倾向于用自由或不自由来界定一样。
如果我们坚持用是否自由来判断每一个行为,我们是不会得到任何结果的,因为许多行为不能严格的说是“自由”或“不自由”,它们可以是“偶然的”、“非自愿的”或“不经意的”,等等。
1与之类似,“真理”一词只是一种最底线的而又容易引人误解的准则。
对于许多陈述来讲,很难存在一种最终的“是真的”或“是假的”的判断。
不仅如此,奥斯汀还指出,认为一个陈述的所有目的就是为了成真的想法是幼稚的,他甚至还对陈述是否具有成真的目的表示怀疑。
逻辑上认为命题是非真即假的原则在他看来则是一种描述性谬误。
三、奥斯汀与斯特劳森在真理问题上的论辩
奥斯汀和斯特劳森2在关于陈述、陈述本身、事件,以及真理是否属于世界的一部分等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论。
斯特劳森在奥斯汀发表《真理》一文的同年(1950年)发表了名为《真理》的文章。
他在这篇文章中中批评了奥斯汀的语义学真理观,提出了他的真理施事理论,并对冗余论的真理观进行了继承与发展。
斯特劳森认为奥斯汀的约定的真理符合论是不能令他满意的。
斯特劳森并不反对奥斯汀使用“陈述”作为真理的载体,但他认为“我的陈述”可以指我所说的话,也可以指我作出陈述这个事件。
而我所说的话才可以说“是真的”3。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斯特劳森对“陈述”一词的解释与奥斯汀有所不同,但他认为真理的载体是“我所说的话”而不是作出陈述这个事件,这与奥斯汀对真理对象的看法并无实质差异。
斯特劳森认为,在我断言一个陈述为真时,讨论我究竟在谈论何种事情或事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事情或事件。
那种认为每当我们使用一个名词,我们就一定在指称某种东西的看法是一个陈旧的、没有价值的谬误。
他认为,事实不是我们所指称的某种事物,而是一个真的陈述所陈述的对象,它不是世界的一部分。
“是真的”这个词不能描述任何语义学或其他任何特征,因为它是施事的,而不是描述性的,它表示我们赞同、承认、确定的东西,仅仅是我们所说出或可能说出的。
如果认为断定一个陈述为真就是说一个言语事件以约定的方式与被关联者产生某种联系是犯了“类型错误”。
陈述不是“符合”人或事物,而是关于他们而作出的。
4例如,使“猫患有癣病”这个陈述成真的不是猫本身,而是猫的状况,是猫患有癣病这个事实(而这个事实不是世界的一部分)。
他认为奥斯汀没有清楚的区分“事实”与“事物”,
1Ibid, p.130
2斯特劳森,著名的牛津派分析哲学家,在日常语言哲学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并对“描述的形而上学”做了许多研究。
他和奥斯汀在真理问题上的争论也是哲学史上一个著名的争论。
3参见斯特劳森《真理》一文
把“事实”与“事件”、“事物”相混淆。
斯特劳森认为“事件”和“事物”是存在于世界中的,而“事实”却不然。
“猫患有癣病”这个命题可以分为指称部分和描述部分。
其中指称部分(猫)指称一物,以便为了进一步描述它;描述部分(患有癣病)描述了指称部分的状况。
描述部分描述的是猫,而不是“患有癣病”,“猫患有癣病”只能算是事实而不能算作(存在于世界中的)事件,只有人和物才是存在于世界中的,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
1
斯特劳森认为我们首先应该指称某物,然后才能对它进一步描述,这种看法有它的合理之处,然而他认为事实不是世界的一部分的观点颇为令人疑惑。
奥斯汀在《对事实的不公正》一文中集中反驳了斯特劳森对事实的见解。
在前面部分中我们提到了奥斯汀对“言词”和“世界”的划分,他认为世界是与语言相对照的。
在谈论世界时,奥斯汀涉及的用语有“实在”、“事物”、“现象”、“事实”、“事件”、“事态”、“事况”等等,它们都表示“世界中之物”,并且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凡是语言所能谈及的东西都是世界中的东西。
2奥斯汀明确指出,虽然我们很少说某物或某人“是事实”,但世界中实存的远不止人和物。
现象、事件、事况、事态也被一般的认为是真实存在于世界中的(斯特劳森也承认事件是世界的一部分)。
它们都可以被称为是“事实”。
“纳粹德国的毁灭既是一个事件也是一个事实”3。
在这个意义上讲,斯特劳森既然承认事件是存在于世界中的,就不应该否认事实也是世界的一部分。
奥斯汀认为,说某个东西是事实就至少暗示了它是世界中的某种东西。
他还认为斯特劳森没有正确区分“fact”一词使用的界限,说“X is a fact”是正确的,而“X is a fact that”则是错误的。
即我们可以说X是事实,而不能说X是某某事实,如我们可以说“‘天在下雨’是事实”,而不能说某物是“‘天在下雨’这个事实”。
斯特劳森正是由后一个错误的结构得出“事实不存在于世界中”这个错误结论的。
奥斯汀在《真理》一文中还批评了斯特劳森的真理施事理论以及他对冗余论真理观的发展。
奥斯汀对冗余论的集中反驳上文已经述及,这里简单介绍他对斯特劳森的实施论的反驳。
奥斯汀指出,斯特劳森拒斥语义学的真理观,他认为真假不是用来形容语句的(这一点奥斯汀也认为是正确的),为此他做了巧妙的假设以表明意义是怎样被误认为是真理的,但这似乎不足以证明他的观点,即真理是用来谈论陈述的。
而奥斯汀认为斯特劳森没有清楚的区分开陈述与语句。
斯特劳森一方面支持真理冗余论,他承认断言一个陈述S是真的并没有作出比断言这个陈述S本身更进一步的断定;另一方面又反对冗余论,认为说一个陈述S是真的不仅仅是作出断言S,而是确定或同意这个断言S。
奥斯汀明确的反对如上的第一部分(如前所述对冗余论的反驳),对于第二部分,他承认“说陈述S是
1参见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3页。
2参见《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第39页
真的”通常是确定S或同意S等等。
但这并不能表明“说S是真的”的同时不是在对S作出断定。
当我说“我相信你”时,有时确实表明我接受你的陈述,但同时也是作出一种施事话语“我接受你的陈述”所不能作出的断言。
“一般的陈述可以具有施事的‘方面’(例如说你是戴绿帽子的男人也许是在侮辱你,但同时也是在作出可以判断真假的陈述)”1。
总之,从奥斯汀与斯特劳森在真理问题上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奥斯汀的观点无疑是更为令人信服的。
在事实问题上,奥斯汀并没有混淆“事实”与“事件”、“事物”的区别,虽然事实不同于事件与事物,但事实却是存在于世界之中的;在对“是真的”一词的判定上,断言一个陈述是真的虽然有施事的成分在其中,但是奥斯汀所讨论的真理观主要着眼于言词与世界的复杂关系上,也即陈述为真的适当条件,而不是陈述的施事方面或对陈述的评价。
“是真的”一词是对陈述与世界之间关系评价的一个维度。
奥斯汀最后指出,“如果我们承认关于言词和世界间的令人烦扰而又令人满意的关系真实存在的话,那么‘是真的’一词就应该是我们描述这种关系的方式。
(除此之外它还能是什么呢?)”2
四、符合论真理观存在的问题及对奥斯汀真理观的评价
在真理问题上,我们主要对两类东西谈论真假,一类是事物本身,一类是对事物的描述、理解等等。
语言哲学讨论的真假问题主要是在第二个层面上,也即我们的言说的层面。
3哲学家在研究真理问题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真理的载体问题。
大多数哲学家一般认为真理的载体是命题,如罗素对命题的定义就是“当我们不论真或假的相信时所信的东西。
”4命题与语句不同,命题是语句所表达的内容或含义,而一般认为只有陈述句才表达命题。
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奥斯汀对前人观点的修正:他认为命题是不能说真假的,因为我们不说“这个语句的含义是真的”。
而且奥斯汀所讲的真理的载体——陈述,也不是语法上的陈述句。
其次,在对“是真的”一词的分析上,罗素和摩尔曾将其视为一种简单的不可再分的性质,认为“真”是一个初始词汇,是不能下定义的。
拉姆赛的冗余论认为“是真的”没有独立的断定意义,断定一个陈述为真只是肯定这个陈述的一个标志。
斯特劳森认为“是真的”一词是施事的,仅仅是赞同或接受一个陈述的行为,而不是对陈述的性质作出判断,因此,真假也只是肯定和否定的记号,这就否认了对“真理”概念可以作出分析。
塔尔斯基的语义学真理观将语言分为元语言和对象语言,认为“真”是元语言中关于对象语言的一个谓词,是元语言的性质。
1“Truth”, Philosophical Papers, p.133
2Ibid
3参见《语言哲学》,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