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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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核对分地区(企业、库点)粮食库存 汇总表 • 具体检查方法:一是了解该汇总单位下面 有哪些报表单位,在汇总表中参与汇总的 单位有无遗漏或重复,各地区(企业、库 点)最近几期粮食库存变化情况是否异常; 二是核对统计报表中下级单位粮食库存的 汇总数与库存合计数是否一致。
• 三是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各项目的平衡关 系 • 具体检查方法: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中原 粮、贸易粮和各品种是否满足如下平衡关 系: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期末库 存。同时分别检查“本期收入”和“本期 支出”是否等到于各自的次级指标合计数。
• ⑹储备粮转入与转作储备粮 • 储备粮转入是指根据计划文件将中央或地方储备粮直接转作商品粮, 以及储备轮出后转作商品粮的数量。 • ⑺储备粮调入和调出 •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因储备粮管理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储备粮管理企 业统一安排的储备调入和调出的数量。 • ⑻储备库存指标划入和划出 • 指因储备粮管理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储备粮管理企业下达库存指标调整 计划,在承储库点间发生的储备库存指标划入和划出数量。 • ⑼实际轮入和实际轮出 • 指储备粮管理企业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的轮换计划,在一定时期 内实际轮换入库的储备粮数量和实际轮出的储备粮数量。
• ②储备粮轮换期限的检查 • 对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的,应从企业 开始执行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储备粮实际轮入和 轮出数量,轮空数量(即已轮出但尚未轮入的储备粮数量) 和轮空期,直至轮换计划完成时点(或检查时点),核实 是否存在超轮空期现象。 • 轮空期应以储备粮实际承储企业为单位,根据轮换文件下 达的批次和品种,从开始轮出月份的下个月起按月份分别 计算。 • 例如:某企业的年度轮换计划是小麦5000吨,该企业3月 份轮出2000吨、4月份轮出1800吨、5月份轮了1200吨。 那么,按照4个月轮空期的规定,该企业必须在7月底前轮 入2000吨,8月底前轮入1800吨,9月底前轮入1200吨, 否则将视为超期轮空。
• (二)检查的方法
•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 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 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 供情况; • 4、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 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 四是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 具体检查方法:一是直接对同期的不同报 表中粮食期末库存指标进行检查,看粮食 库存数量在相关报表中是否一致;二是对 影响粮食库存的指标,如粮食购进和销售, 用同样方法进行检查。
• 五是检查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பைடு நூலகம்备统 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2、检查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 规范性
• ⑶从企业购进 • 指购自除粮食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 企业或饲料、加工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 油商品数量。其中:从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购进” 指标中。该指标反映已进入流通环节的粮 食再次或多次流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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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销售 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凡销售 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在统计上都要及时做销售 帐务处理。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发放的政策性借粮,视同销售。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如预收货款销售商品,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后向购买方发出商品,在发出商品 时确认销售收入; 订货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别在卖方开出提货单或发出 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并未随之转移,如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 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则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 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三、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 序
• 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的主要内容包 括: • 统计报表库存数据的正确性; • 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 • 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 储备粮轮换统计帐务检查。
• (一)检查的内容
• 1、检查统计报表库存数据的 正确性
• 一是逐期核对统计报表 • 具体检查方法:对某一级汇总单位或企业 进行库存检查时,应对被检查单位最近几 期统计报表中库存数据逐期核对,核实当 期期初库存数据与上期期末储存数据是否 衔接。如果不能衔接,需要进一步检查下 一级统计单位是否发生了变化。
• (三)检查的程序
•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 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 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 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征件的,有 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 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 一是检查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是否实行了专 帐记载 • 具体检查方法:被检查企业如果承储了储 备粮,应提供相应的储备粮保管帐和储备 粮轮换台帐,检查各项记载是否及时、真 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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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检查各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合规性 ①粮食购进或销售帐务处理不及时; ②粮食损失损耗处理不及时; ③储备粮轮换中粮食的购销业务没有作统 计处理; • ④储备粮轮换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操作; • ⑤委托收购粮食没有作统计帐务处理; • ⑥虚报、瞒报粮食库存数量。
• 4、储备粮轮换统计帐务检查
• ①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 一是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下达情况,包括 轮换计划关于品种、数量的分解是否符合上级部 门的规定,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轮换要求是否明 确; • 二是检查储备粮轮换台帐、实物保管帐及粮食出 (入)库原始凭证,核实企业储备粮轮换的品种、 数量是否与轮换计划文件一致,轮换工作的起止 时间是否与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一致。 • 三是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正确、 及时,是否存在虚报轮换进度等问题。
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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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述 二、粮食统计基础知识 三、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四、处罚
• 一、概 述
• 粮食库存统计数据; • 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 • 粮食库存。

• 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正确分析粮食供 • 求形势、研究制定粮食政策、实施粮食宏 观调控的基础和前提。

粮食库存统计帐检查:就是通过检查与 粮食库存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 合同等资料,以及与粮食实物数量进行比 对,核实统计报表中粮食库存数据的真实 性,查找粮食库存帐实不符的原因。 • 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粮食库存:是指在一定时 点、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实物 数量。
• 二、粮食统计基础知识
• 粮食统计业务的主要术语: • ⑴从生产者购入 • 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 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收购”指标中。接受政 府委托、按照最低收购价从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的粮食数 量,填在“最低收购价收购”指标中。 •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和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 企业收回的政策性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 产者购进。 • “从生产者购进”指标,是从粮食经营的角度反映粮食生产出来后 初次进入流通环节的数量,是计算粮食商品率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重要依据。
• 对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应对照有关 政策要求,重点从关系到企业收益的有关 环节检查。如:是否以虚购虚销方式套取 收购费用补贴,虚报库存数量或迟报销售 数量以套取保管费用补贴,等等。
• 对企业自营或委托代储粮食业务,重点从 粮食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入手,通 过向合同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核实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 ⑽轮空量、轮出时间和轮空期 • 轮空量是指储备粮管理企业执行轮换计划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 空库的储备粮数量。 • 轮出时间指形成储备粮轮空量的月份。 • 轮空期:中央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即从储备粮 轮出的下月起,4个月内必须轮入,否则将为超轮空期。 • ⑾其他收入和支出 • 指不属于统计报表中所列的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 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 ⑿受委托储存 • 受委托储存是指企业除受委托存储中央和地方储备及其他政策性粮油 以外的,根据与他人签订的代储合同,代其他企业或个人储存的粮油 数量。 • 受委托储存的粮食所有权属于委托方,由委托方进行统计。受委托方 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储存的粮食数量。
• 一是核对统计报表,检查粮食库存数据是 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等问题; • 二是检查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即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是否按照粮 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各 项粮食流通业务及时、准确地作了统计处 理; • 三是检查粮食业务的真实性,即统计帐务 处理所依据的各项粮食业务是否真正发生。
• 四、处罚
• 通过对以上几方面的检查,可以了解一个 企业是否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粮食统计行为是否规范。对于未建立粮食 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或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 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 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⑸进、出口 • 粮食进口是指直接从国(境)外进口或委托外贸 部门代理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粮食出口是指直 接向国(境)外出口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 粮食商品数量。 • 进口粮食由粮食进口企业统计,出口粮食由粮食 出口企业统计。 • 其他粮食经营者从粮食进口企业购进的进口粮食, 在“从企业购进”指标统计;向粮食出口企业提 供出口粮源,在“销售”指标统计。
• 三是检查计算原粮或贸易粮时所采用的统 计折率是否准确
• 3、检查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在从事粮食经营业务时通常 会形成一些原始票据和凭证,这些票据和凭证是企业进行 统计和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粮食统计检查时不仅要检查 统计和会计报表、帐簿,还要进一步对这些原始票据和凭 证进行检查,以核实各项粮食业务的真实性。一些企业担 心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被发现,通常会伪造原始凭据,如假 购销合同、代储合同、出(入)库单、收购码单等等。依 据这些没有实际发生的粮食业务做统计帐务处理,必然会 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并可以导致粮食库存数量不真实。因 此,检查人员在查阅统计报表、企业实物保管帐(或经营 台帐)和会计帐的基础上,对可疑业务所涉及的原始票据 和凭证进行抽查。
• ⑵受委托收购 • 指除受政策委托以外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 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方已交付全部货款、受 委托方直接从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 买粮油的数量。由于这部分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委 托方,委托方应及时进行统计,同时,受委托方 也应在有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收购粮食 的数量。如果当事双方没有签订粮食委托收购合 同,或者委托方没有预付全部收购货款,所收购 的粮食视同受委托方自主收购,由受委托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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