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国家的演进及现状_初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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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研究
试论民族国家的演进及现状
初育国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现代民族国家应包括以下三个关键因素:人民、领土以及有权统治人民与领土的政府。

关于民族国家起源的理论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四种:即融合论、冲突论、折衷论和权力中心论。

“主权”概念在民族国家的研究中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民族国家的作用及地位受到了挑战,国际或地区性组织的影响和重要性增强,但民族国家仍是全球体系中的主角;民族主义的复兴对民族国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是既相互联系又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国际环境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并已经影响到国家的结构和功能,这种影响在21世纪将继续发展下去。

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民族主义;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3)04-0102-07
收稿日期:2003-01-10
作者简介:初育国(1965— ),男,黑龙江木兰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从词源看,英语中的“国家”一词(state )产生于16世纪,源于拉丁词status ,原意是指一个统治
者的“职位”或“位置”。

中文中的“国家”概念则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诸侯统治的疆域称“国”,大夫统治的疆域称“家”,后来便统称“国家”。

现代意义的“国家”是一个复杂得多的概念,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

例如,美国政治学者乔纳森·哈斯(Jonahan Haas )认为,国家是“具有实行中央集权
的专门化政府的社会”[1](
P3),这种定义强调国家是代表各种社会结构的综合体,强调统治机构在国家中的作用。

卢梭则主张从公民的利益、愿望及国家主权的角度揭示国家的本质,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是集合了全体人民共同要求和共同意志,同时具有最高权威的道德共同体。


体看,政治学者一般都同意现代民族国家应包括以下三个关键因素:人民、领土以及有权统治人民与领土的政府。

这个政府也被视为是国家的代理人,国家则是拥有主权这一特殊地位的法律实体。

一、民族国家的起源
虽然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出现始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Treaty of Westphalia ),但民
族国家本身至少在17世纪就已存在,它们是威斯特伐里亚会议前500年间发生的各种过程共同作
用的结果。

其间,政治、经济、技术和宗教因素的结合和相互作用,对产生现代威斯特伐里亚国家体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个过渡发生之前的几百年间,欧洲是一个由封建实体组成的复杂体系。

罗马帝国已于5世纪崩溃,在西欧征服罗马疆域的日耳曼部落只有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政治上和经济上与地中海地区都没有联系。

查理曼的法兰克帝国建于公元800年,形成目前欧洲的轮廓,但很快就被来自东方的异族所占领。

到公元1000年,一个由大量地方政治实体组成的体系业已形成,其基础则是领主与诸侯的关系和农业经济,与世界其他地方的贸易来往很少。

城镇成为贸易、制造业和交通的中心。

创造城市的过程创造了财富,货币经济的发展取代了封建的易货贸易制度,早期的资产阶级———商人阶级出现了。

每个城镇都是一个地区经济体。

商业、国王和官僚制度的相互作用促进了军事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使欧洲的对外扩张成为可能。

关于民族国家的起源,已经出现了很多解释,
第40卷第4期2003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 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Vol .40,No .4
July ,2003
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四种:即融合论、冲突论、折衷论和权力中心论。

融合论的中心思想即社会契约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最早论述这种理论的学者之一。

他认为,自然状态之所以要演进到有国家存在的文明状态,是由人类的天性所决定的。

人类本性中的基本因素是企图避免死亡并生来就为统治他人而竞争。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活是“孤独的、贫穷的、险恶的、野蛮的和不稳定的”。

为了逃避这种生活和控制人类竞争本性带来的混乱,人们需要政府。

对于人类来说,任何形式上的政府都比没有政府强。

洛克强调,人们在签订社会契约时把自己的权力交给了政府,但他们并没有同政府订约,如果政府的行动同大多数人的意志相矛盾,人们就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力。

融合论者的其他一些论点也颇具启发性,在他们看来,政府的作用不是以武力解决内部冲突和统治问题,而是对一个复杂的、民族不一的社会的各部分进行调节。

政府和统治者必须从民众的喜好和意愿中获得统治权,他们是通过普遍赞同而不是强权进行统治的。

冲突论在启蒙时代声音比较微弱。

卢梭是这一理论的代表。

在关于理想政府的思想中,他同融合论者差别不大,但在政府的历史发展问题上却提出了与融合论相对立的观点。

他假设,由于精耕细作的农业和冶金技术的发展,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平等便开始了,人口数量不平等同时增长。

由于一个人财富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个人财富的减少,于是一些人完全丧失了土地和财富,乞丐和偷盗者增加了,社会的混乱也便增多了。

在这种混乱状态下,富人意识到了正规地管理社会的重要性,并最终想出了建立一个有严格法律机构的正规政府制度的方案。

这一猜测使卢梭成为国家起源冲突论的鼻祖之一。

在启蒙运动时代,还有人提出了调和融合论与冲突论的国家起源观。

维科(Vico)和弗格森(Fer guson)就是这一派的代表。

维科认为,世界上存在着气质完全不同的人,有生活在先于国家的自然状态中的不敬神的、软弱的人,也有生活在原始家族的敬神的、强健的人,城市是后者的主要居住地。

为了避免混乱,前者也逃往城市,并被后者接纳而服从和服务于家族首领。

长期受奴役使他们举行叛乱以反抗统治者,同时也使家族首领们团结在一个惟一的统治者即国王之下。

国王的作用是执行维护家族首领财产权的法律和指挥保卫国家的战争。

弗格森也把融合论和冲突论汇为一体,提出了一种从原始状态到野蛮状态再到文明状态的政治演化模式。

他主张,从原始社会到野蛮社会的转变是以经济不平等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为标志的。

这一转变导致了在财产分配的基础上一些人从属于另一些人。

从野蛮状态到文明社会的转变以及真正的政府的建立是在持续的战争状态中完成的,战争时期的整体利益是政府形成的基本动力,当时人们服从王权以获得军事上联合的优势和社会内部的稳定。

以权力为中心的国家起源模式是哈斯在总结分析了启蒙学者关于国家起源理论并对美洲国家进行系统分析后提出来的。

通过大量的资料论证,他提出,所有国家形成的理论的中心点是由社会首领发展了一个新的经济权力基础。

早期国家中最初的经济权力基础支持着武装和意识形态权力基础,三者合一形成坚固的统治权力结构。

经济权力基础不仅为首领们提供行使权力的强制性经济手段,而且也给予他们理由和能力去发展和利用附属的武装力量基础与意识形态权力基础。

武装力量基础可用作相对独立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也可用来保护社会和管理的经济权力基础不受外来威胁。

意识形态权力基础可作为左右社会意识的工具,以便把首领的经济权力和武装权力合法化。

因此,他这样定义国家:国家是一个分层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管理机构控制着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或谋取方式,从而必然对其余居民行使强权。

在探索国家产生的具体途径时,西方学者提出了三条重要线索,即战争、贸易、灌溉。

1.战争。

卡内罗(Carnero)论述了国家起源的战争理论。

他认为,由于自然资源短缺和人口密集等自然与社会条件的限制以及由此不可避免的人口压力,必然导致战争的爆发。

战争的直接结局是强者征服弱者。

当一个有限地区里所有的社区都逐步从属于单一的政体时,国家便出现了。

在他看来,国家是指在军事强权统治下一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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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合。

2.贸易。

国家起源的贸易理论认为,具有国家水平的权力是通过管理包括基本生活资料在内的大范围贸易系统而得到完成和加强的。

具体而言,又有两派观点。

一派认为,地区之间的贸易是以社会分层为基础的国家社会最初产生的媒介,随着中心贸易系统的建立,社会分层和国家的建立便具备了条件。

另一派则认为,区域内的贸易是以融合为基础的国家社会最初产生的媒介,由于劳动的专业分工,产生了从事特殊物质资料交换的管理问题,管理阶层的进化和发展达到了国家的水平。

3.灌溉。

卡尔·A·魏特夫(Carr.A.Watuf)在《东方专制主义》中从农业灌溉形式与社会组织机构之间的因果联系角度提供了一个国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模式。

尽管他并不认为国家必定起源于灌溉,但他实际上指明了灌溉在世界各地早期国家的产生中所起的主要作用。

他认为,在水源充足、经济富裕而又远离雨量充足的农业中心地区的农民,要发展农业必须选择灌溉;而要引入和积蓄大量的水必须依赖于群体的劳动。

这种群体劳动必须是有领导、有纪律的,同时要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也要求建立一个特殊的管理集团来组织劳动力。

这种集团一旦建立起来,便不断扩充自己的职权,担负起计时、制定建筑计划、建立社区制度和军事防务等任务。

这些多功能的集团的首领们就是未来具有国家水平的社会专职管理人员的前身。

据此,魏特夫把国家定义为“专职人员的政体”[2](P248)。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具有深远的影响,他们的逻辑集中反映在这样一个思维链条上:社会分工-私有制-阶级-阶级矛盾-斗争-国家。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任何事物都是一个过程,都必然经历产生、发展、灭亡的历史,国家也不能例外。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曾经历了若干万年的无国家社会,而国家社会只有几千年的历史。

由于这一无国家社会处于人类社会的起始阶段,因而称为原始社会。

他们在分析人类学、历史学知识的基础上认为,最初的人类是成群结队地走出森林到陆地生活的。

单独的个人无法与猛兽和自然界相抗争,生命缺乏保障,于是不得不组织起来共同劳动和分配,从而形成原始公社制度。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氏族是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具有自己的首领。

几个邻近的氏族结成部落,几个部落又组成部落联盟。

随着氏族组织发展,生产工具不断改进,人们的劳动技能不断提高,产品逐渐有了剩余,这就为私有制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与这一进程相伴随的是社会分工的实现。

共同劳动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必然带来社会的分工,最初是从农业中分离出畜牧业,随后手工业、商业也分离出来。

由于剩余产品和社会分工的出现,社会分裂为两大阶级———奴隶主和奴隶。

社会的平等被打破了,奴隶主不仅占有奴隶的全部劳动,而且占有奴隶本身,毫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必然要起来反抗奴隶主的统治。

于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暴力组织的出现就具备了前提条件。

这种最终出现的暴力组织就是所谓的国家。

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3](P170)在揭示国家起源的过程的同时,恩格斯也对国家的本质作了说明:“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3](P336)列宁继承了这一说法,指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4](P48)显然,这是把国家看成一种高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的暴力组织,它存在的基本前提和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解决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

在这里,他们普遍使用了“机器”这个形象的比喻,用以说明国家的工具性和联系性。

在整个工业化时代,国家成为现代化和技术统治意识形态的主要代言人。

国家主权与将特定领土正式作为私有财产划分的机制相结合,为工业创新和现代性的扩张提供了空间、语言和合法的暴力工具。

[5](P31)国家理论要发展,就有必要进行新的探索。

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为这种探索提供了不可抗逆的依据。

二、国家主权概念的发展变化
在关于民族国家的研究中,“主权”概念是一个核心的问题。

“主权”(Sovereignty)观念源于西方。

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Jean Bobin)(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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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596)第一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并赋予它近代意义。

他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6](P462),国家主权的具体内容共有八项:立法权、宣战与缔约权、任命官吏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确定忠节权、确定铸币和度量衡权、征税权。

他的重要观点是,国家主权是永久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外,不受任何权力和法律的限制。

近代国家主权理论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5世纪末,西班牙、英国和法国等西欧大国都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形成了民族国家,但是,国内的分裂因素和国外的干涉势力仍威胁着这些新兴民族国家的稳定与正常发展。

如果说博丹的国家主权论的着眼点在于国内政治,强调的是对内主权的话,那么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ugo Gr oti-us)的国家主权论,立足点在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侧重的是对外主权。

他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7] (P105)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不仅在国内有效,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关系之中。

无论博丹还是格老秀斯,其主权理论都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两个方面。

具体讲,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主权,在对内主权方面表现为最高统治权或最高管辖权;在对外主权方面意味着独立自主权、平等权和自卫权。

从国家主权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其立足点在国内,其服务的直接目标是为了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制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使主权理论对国际关系造成实质性、广泛性和深远性影响的是西欧主要国家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该和约不仅正式承认了荷兰和瑞士的独立,而且还从法律上承认了神圣罗马帝国境内近300个诸侯国的主权地位。

它实际上把两者(拥有主权的小诸侯国和残留的神圣罗马帝国)摆在了平等的位置上,另外还打破了罗马教会的世界主权论,使之不再享有任意干涉世俗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利。

国家体系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宗教。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中心原则简单而明确:一块领土的统治者应该决定该领土内的宗教。

这项原则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因为宗教是当时主要的内政之一,从此,这一重要事务将由领主来决定,而非外部权威,不管这个外部权威是神圣罗马皇帝还是教皇。

这就在实践上肯定了国家的主权身份,为主权国家抵制外来干涉和侵略,对内平定封建分割势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此,构成“近代民族国家的关键要素现在已经全部具备了:人民、人民赖以生存的领土和有权统治人民和管辖领土的政府。

但是,这种政府仍被视为是国家的代理人,而国家则是具有主权特殊地位的法律实体”[8](P450)。

人民、领土、政府和主权成为造就近代意义国家的四要素,其中最能反映国家本质特征的是主权。

主权不仅使国家具有法定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权,同时也是使国家区别于省、州、邦等主权国家内部地方单位的主要标志。

最后,该和约所导致的影响深远的后果是它开创了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的新型的欧洲国际关系体系。

博丹以后,主权国家理论不断发展。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断言,处于自然状态的每个人为了保证财产和安全的需要而订立社会契约,组成集体,从此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

“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9] (P41)。

即主权是凌驾于社会每一成员之上的最高权力,不受限制。

同时,由于主权是公益的体现,所以具有对外独立的性质,“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9](P21)。

简言之,主权就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独立权。

主权理论在西欧民族国家形成、巩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当西欧国家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资本具有扩张性,促使它们对外侵略、抢占殖民地并瓜分世界。

主权理论自然不再合乎时宜,而且成了对外扩张的障碍。

“主权过时论”由此兴起。

到了一战后和二战后,西方要求限制和否定国家主权的人逐步多了起来,认为主权赋予国家绝对的行动自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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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所面对的国际环境也不同,无论从纵向还是从横向看,主权理论对各国所起的作用都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新独立的国家,经济基础脆弱、政局不稳和易受外来干涉的国家更需要主权的保护。

相比之下,主权的边际效用对国力强大、经济发达、发展成熟的工业化国家就不那么大了,但这不意味着主权对它们毫无价值。

在现实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主权,没有主权,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上的国际体系也将随之瓦解,其结果是国际社会出现更严重的混乱局面。

西方学者鼓吹的“主权过时论”,其意图不是否定本国主权,而是否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对后者而言,主权就是保护本国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就是争取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获得平等地位和待遇的权利,同时也是反对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的强大法律武器。

中国学者从第三世界国家的立场出发,主张国家主权是“每个国家在不破坏其他国家的权利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有权独立自主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力,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一切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亦即国家最高的政治统治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指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不容许外来的任何干涉”[10](P31)。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人强调的是主权所具有的保障国家安全并使之不受外来侵略的作用,同时又承认国家主权行为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不赞成绝对主权主义。

19世纪时,随着欧洲殖民帝国主义在全世界的扩张,主权概念也传播到世界各地,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西方殖民帝国的瓦解,及美国威尔逊总统提倡民族自决论,则使得大部分亚、非、拉丁美洲殖民地陆续脱离殖民帝国而独立,主权国家的形态在这些非西方国家中也有更进一步的确立。

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是西方国家观念彻底更新的催生剂。

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贝弗里奇(Bereidge)在《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中指出:“保护国民免于大规模的失业……这必须确定无疑地是国家的职能,就象国家现在保护国民免于
来自国外的威胁和来自内部的强盗和暴力的威胁一样。

”[11](P25)
三、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
全球化时代的几大重要发展趋势对民族国家的作用及地位都构成了挑战。

这些趋势主要包括:第一,技术发展突飞猛进。

信息通过全球通讯体系迅速传播,不断形成全球性的文化和价值认同。

第二,全球市场的重大结构变化对国家共同体构成巨大挑战。

随着市场的全球化,生产的“分散化和非国土化”趋势变得更加明显,自由贸易、取消国家保护的意识形态压力增大,国家经济中的跨国经济实体增多,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加强,全球金融市场的变化更趋一致。

其结果是民族国家规范其自身经济的能力下降,国际或地区性组织的影响和重要性增强。

第三,经济对环境的影响导致人们对加强国际合作的支持。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国家在处理重大环境问题上的能力有限,全球合作防止环境急剧恶化十分必要。

因此,以全球市民社会取代民族国家的呼声越来越大。

尽管如此,民族国家仍是全球体系中的主角。

二战后,全球体系中国家的数量稳步增加。

1973—1993年,国家数量增加了13以上。

1945年联合国有51个成员国,现在增加到193个国家。

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增加的28个成员国中,有23是由于国家分裂而产生的,尤其是前苏联的分裂。

其他则是安道尔、瑙鲁之类的微型国家。

这一事实说明:各种社会结构仍然希望在当代国际体系中获得国家的地位,而不管他们的领土面积多大或先前的地位如何。

20世纪80至90年代,许多国家的若干国家职能转移到了其他部门手中。

特别是在欧洲和拉美国家,私有化进程十分迅速。

但另一方面,就分属公私部门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言,许多国家的政府职能相对于私营部门有增无减。

1980—1996年,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和美国,政府开支占GDP的比重反而上升了。

诚然,这些国家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私有化,但政府并不仅仅是起平衡作用。

国家的角色并没有削弱,而只是发生了变化。

106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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