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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公开学号200941118119
经管学院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结课论文正确认识海运提单的作用
论文作者指导教师专业本科专科年级论文提交日期:






吕贝贝
朱保芹
国际经济与贸易
本科
2009级
2012年6月15日
论文题目:正确认识海运提单的作用
摘要:当今世界货物运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海运因其悠久的传统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装备的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班轮运输中货运包装单元化的变革,使海运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

有资料显示,世界贸易量的约80%经由海运完成,其中采用班轮承运的件杂货运输占有很大比重。

件杂货运输合同大多通过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B/L)形式表现出来,租船货物运输中也广泛使用提单,提单仍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输单证。

尽管海运中产生了一些新的运输单证,尽管提单机制本身面临许多困扰,但提单在长期运用中被赋予的法律功能稳定了它在外贸与海运中重要的贸易单证与运输单证的法律地位。

《1924年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下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中的货运合同就是指提单,这虽有失偏颇,但也足见提单之重要性;由于提单本身就是海运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提单持有人,提单不同的功能对提单关系的各方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本文通过对提单的功能及其相关海运实务的分析,达到正确认识和运用提单的目的,防止提单欺诈行为,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信用地位。

关键词:海运提单提单物权凭证货运合同
Abstract:
Toda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de of transport of goods are diversifying in the world, however, because of its long tradition and the Large-scale ship,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ship equipment,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changes in freight and packaging unit, caused the marine transportation are still the most used mode of transport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At the same time,the Bills of loading are still one of the most widely used transport documents.Bill of loading itself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marine transportation.It involves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freight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parties of the freight contract and the holder of Bill of Loading.The role played by the different functions of Bill of Loading on the parties to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Bill of Loading is not the same exactly.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functions of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related marine transportation practice,achieve the purpose of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the application of Bill of Loading,to prevent the fraud of Bill of Loading, maintain the credit status of Bill of Load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Key words:
Bill of Loading;Document of title of Bill of Loading ; Freight contract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一绪论 (4)
(一)海运提单的概述 (4)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4)
(一)海运提单的标准作用 (4)
1.货物收据 (4)
2.运输契约证明 (4)
3.货权凭证 (4)
三确认识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 (4)
(一)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5)
(二) 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不法利用 (7)
四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7)
(一) 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7)
(二) 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8)
(三)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8)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 (9)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 (9)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9)
参考文献 (10)
一绪论
(一)海运提单的概述
海运提单(Bill of Loading, B/L),简称提单,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单据,同时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根据《汉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China)的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即海运提单是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海洋运输使用提单比较多见,有杂货班轮运输提单、集装箱班轮运输提单、租船提单以及联合运输提单等,除个别项目的内容存在差异外,其他内容大致相同。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一)海运提单的标准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三确认识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
(一)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提单最初只是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英国早在1794年的一判例中首先承认提单转让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也是提单物权凭证的基本涵义,英国对提单该功能作用范围的立法完善,对我们正确认识该功能可能有一定的启示。

1794年的那则判例只是普通法认可了通过提单背书转移的是货物所有权,并不转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使收货人或买方等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和被诉。

1855年,英国以《提单法》(Bills of Lading Act1855)突破了上述“合同当事人原则”,肯定了提单转让不仅转让了物权,且转让了整个合同.非合同当事人的收货人或最终买方的诉权、责任等问题也随之解决。

英国的这一提单法是国际贸易和海运界最重要的立法,在该立法下产生了诸如CIF合同、FOB合同及信用证等重要的法律制度。

但该法对提单转移产生货运合同转移效力所附加的条件是严格的,即必须是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提单背书受让人或最终买方;必须是根据这样的托付或背书而转移了货物所有权,即看重的是已装船提单。

随着新运输方式及新运输单证的出现,英国
《1992年海上货运法》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1855年提单法》已显滞后了,
应运而生,该法取消了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诉权转移间的联系,收货人仅因其合法持有提单即可享有诉权,打破了承运人总是将诉权作为进行抗辩的一种法律工具来运用的局面。

美国法不存在英国《1855年提单法》带来的问题,依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通过指示提单受让的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并对承运人享有诉权。

英美法注重诉权是其重视程序法的传统所决定的,可以肯定的是,英国《1992年海上货运法》更加强化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对于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基础及效力范围尽管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但提单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货物所有权及提单所体现的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提单的可流通性是被广泛认可与实践的,提单及其上所载货物被频繁地用作转让的标的,还是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质押的标的,我国《担保法》即将提单列为可质押的权利。

提单的转让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即在提单背面签名)完成。

它能否被转让,听由其最初的托运人决定,提单转让还需遵循相应的规则:①托运人如在提单上载明收货人,此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的特定收货人,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提单,通常认为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②托运人如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此为指示提单(Order B/L),是一种可经过记名背书(载明受让人名称Special Endorsement)或者空白背书(不载明受让人名称Endorsement
in Blank)转让的提单,持有人转让时无需经过承运人的同意,但记名背书的受背书人(即提单的受让人)再转让此类提单时,必须由受背书人背书才能再行转让,以保持背书的连续性,这对提单的最终受让人比较保险,因此,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一般要求使用这种指示提单,银行也愿意接受指示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③托运人如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交持票人”(To Bearer),此为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仅凭提单的交付即可转让,无需经过背书程序,这种提单因其风险太大而很少被采用。

《海商法》第79条明确了以上内容中所包括的提单转让规则。

依《海商法》第80条,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不得转让,此类海运单证主要有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B/L)和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多在集装箱运输下使用,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不能转让的单证,收到待运货物时即可出具海运单,不用等到装船时签发,它也可在装船以后签发,但无论是收货待运海运单还是装船海运单,都不能被转让,它们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这种流通性使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依据提单对所运货物进行交易、银行接受提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而提供信贷,成为信用证结算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商业单证,国际贸易因此更为活跃。

但提单的流通性不能等同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区别是提单的受让人不象汇票的正当执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其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准可转让票据,转让提单可产生转让货物所有权的效力。

《海商法》虽未明确提单的物权效力,但我国审判实践是认可这一“认票不认人”的贸易和航运惯例的。

船舶及其通讯的日益现代化使海上运输速度明显加快,特别是短途运输中,货到卸货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处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一味让船在卸货港等候提单的话,除影响疏港外,还存在其他许多问题,接受保函放货的比例因此也较以前增多。

国际上一般承认由银行出具的Nordic Form保函的合法性,该类保函专用于无正本提单提货的场合,是为早点放货开船,而由收货人与银行合签的保证书,待提单到达时,用该保函换回提单,即仍是以提单为货权凭证。

在Nordic Form下,担保银行须负责赔偿船方被追究时所受到的损失,船方可以接受该类保函交付货物,但需注意提供保函的银行的资信。

该类保函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费用较高、银行不愿提供、船方对银行的资信有怀疑等使Nordic Form保函并未被完全接受。

《海商法》中只以一节的篇幅对提单作出规定,未涉及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处理及责任问题,这一法律疏漏为运用国
际航运惯例解决该问题留下了余地。

(二) 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不法利用
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在外贸海运实践中又往往被不法商人所利用,前已述及的卖方与船东勾结对有瑕疵的交货出具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皆是以欺诈行为塑造完美的物权凭证以通过国际贸易结算的关口。

跟单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使卖方受到较好的保护,买方开立L/C时一般已将所需货款备妥,卖方只要取得资信可靠银行开立L/C即获得了收款的保证。

而买方在单证严格相符的情况下予以付款只能保证其取得合格单证,却无法保证其拿到单证下相应的货物;卖方只要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与L/C相符的提单及相关商业单证,银行不管买方是否收到合同规定的货物都有义务向卖方议付。

实践中因此出现卖方根本无货或仅有少量货物、或货物价值远低于合同规定的价值时,卖方却可伪造表面完全符合L/C规定的提单、保险单证和商业发票等单证而从开证行骗取L/C项下的货款,此即国际商会及其所属的国际海事局所称的文件欺诈,使收货人或买方蒙受巨大损失。

可以说,L/C是银行开立的保证付款的文件而非保证交货的文件为这类金融诈骗提供了机会;且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提单、发票、保险等文件的真伪、真实性等不负责任”,文件欺诈因此很容易成功,特别是卖方与船东勾结伪造提单更易成功,这说明现行国际结算制度存在漏洞;受害人的警觉与素质不高,也是导致诈骗发生的原因。

文件欺诈获利巨大,加之容易逃避罪责,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大规模地卷入其中。

文件欺诈严重影响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信用功能,其存在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国际贸易结算诈骗的非暴利性使其未被引起足够认识,各国及国际社会对此立法和打击都不力;国际上无相应配套的立法措施和专门的强制机构对国际贸易结算诈骗予以制止或实施完全有效的控制和管辖;受害人、其他当事人、案犯所在国和任何其他第三国对打击文件欺诈的态度与所做的努力也不尽一致,各自考虑本国的利益,难以产生互相协调的得力措施。

国际社会已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事宜提上了议事日程,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所要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应该是伪造提单等商业单证的文件欺诈犯罪。

四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 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 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港口拥挤, 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 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

如不得已“预借提单”时, 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 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则应采取紧急措施, 果断追回全套单据, 重新缮制, 决不可有侥幸心态。

因为, 从法律责任看, 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 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而货物却装上乙船, 无需细查, 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 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

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 而且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 出口商应对有关装运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二) 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国际海事局提议, 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控制其流通。

提单的纸质、式样都应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三)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 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 则往往容易出事, 后悔莫及。

所谓资信情况好,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 有相当可观的资产, 且经营状况好, 有履约能力; 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 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防止文件欺诈最有效的方法是与资产有保障、信誉良好的人进行交易;发现L/C与提单不符且确有证据时,银行应当停止对外付款,相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对信用证下的钱款进行冻结;如果对伪造的提单暂拿不出有力证据,可向银行出具保函,保证由于银行采取配合措施一旦给银行造成损失时由申请方负责赔偿,从而达到停止对外付款以防止损失的目的。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

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

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
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
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

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

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

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

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参考文献
[1] 任丽萍,陈伟.国际贸易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M].国际商会第500 号出版物,1993.
[3] 陈志友.进出口贸易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财税金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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