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买社保怎么办,补充协议怎么写保险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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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买社保怎么办,补充协议怎么
写保险补充协议
员工不买社保怎么办,补充协议怎么写不买社保,这个问题比较严重。

不是员工买不买,而是企业上不上。

如果非得不买,建议直接从工资扣除。

避免法律风险。

如果个人实在不愿意上保险,一是讲解,二是协议的话,不仅每页都要签字,最好有公示,或者录音为证据,或者拍照,签字时候拍照。

或者通过工会。

一定要留足证据。

不在本公司工作在本公司上保险的怎么写补充协议挂靠参保。

基本可以了。

具体全面。

有一方面没有说清,就是社保局哪个月调整基数。

如果按此合同执行到2011年11月,公司会受损的。

因为一般社保是2011年1月开始调整基数,执行社保年度的省份2011年7月调整基数。

所以合同里应写明调整日期。


第二个就是押金问题,如果二年后停保,押金不够停保月缴
纳费用的。

因为社保基数发生了变化。

所以押金要多一点。

另外就是办理社保的手续费。

办理社保时需要劳动合同的,都是要花钱的。

还有一点就是各方违约的处理。

如果乙方不及时汇钱怎么处理。

社保会产生利息或滞纳金的。

希望能给你建议,这种挂靠合理不合法。

谨慎为之。

有关是否交保险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不用补充,法律有规定养老基本保险一定要交的,就算劳动者同意不交,也不行。

这样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最后劳动还是可以要求用工方补缴养老保险!
平安保险出了保险合同怎么做如实告知补充具体情况不详,只能问询自己的代理人,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或者拨打平安客服电话95511,核实具体的相关情况。

补充告知的文字说明,请仔细阅读,对于其中的关键部分,应询问代理人,做到清楚明白的投保签字签名。

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写保险含在工资之内!我想起诉单位返还单位应该承担的保险费会赢吗?按规定保险金应个人承担一部分,公司承担一部分,如果全部让你自己承担,相当
于公司没给你缴纳保险,是你自己交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你要起诉他肯定会赢。

劳动合同里的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项怎么填写如果你们有特别的约定,那就在相应位置填写,如果没有的话,直接将相应位置划掉,不填即可。

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公司就不用给员工上五险一金了?10分从法律的角度看,那个协议时无效的,试用期也需要缴纳保险的
劳动合同中补充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何区别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属于公司的重大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里有没有这个内容?《签合同时补充协议注明:本人自愿放弃社保》... 30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条文上用“应当”,表明第四十六条为强制性规定,不能以
约定的方式排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也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
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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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向银行借了多少?
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
内容包括
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单是什么? 保险合同都包括什么? 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年安保
险超市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
(1)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其内容构成有:A.主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B.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C.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包括其他法定应记载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2)从条款的拟定上看,其内容构成有:
A.基本条款。

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由保险人拟定。

B.特约条款。

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

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

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

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

如果保险标的的
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

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

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

2)转让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

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

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

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5.保险价值。

6.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自然时间界限和行为时间界限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保险法》第9l条第1款第l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递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痰或死亡对,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监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换言之,即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之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该工程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入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3. 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工程建设标的额巨大、风险因素多,建筑事故造成损害往往数额巨大,而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相对有限,这就有必要借助保险来转移职业责任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这类保险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尤为重要。

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风险的频繁而产生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保险基础: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

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

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

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

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

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

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
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

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

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

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
汇的必备文件之一。

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

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

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

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余下全文>>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就是保险公司))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骸条款。

基本条款就是2楼所说的,附加条款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的条
款。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包括哪些内容?汽车保险是保障汽车出现意外时的一种理赔关系,主要是为保证汽车行驶安全的一个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包括: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保险标的。

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

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

(五)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六)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

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否还可以选择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解除
借款合同的管辖
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否还可以选择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约定管辖的法院需是法定管辖法院范围内的法院,如果不是,这种约定无效,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起诉。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认为,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处适用的是“贷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贷款”所在地即贷款行为发生地。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有签订合同的话,还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最新司法解释是如何界定借款合同司法管辖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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