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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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践行科技创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持续发展的关键。
华夏大地上数以万计的科研人员日夜努力,拿出了许多重大成果。
然而,由于资金瓶颈、技术壁垒等因素等阻碍了这些创新成果的变现,这是制约科技创新的最大短板。
因此,从2015年5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始,为加速科技成果落地与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不断地推进该法的实施。
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
第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科技成果的管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为了健全科技管理体系,防止各种弊端,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打破了各个分散的管理机构,集中成立管理机构,专门肩负起科技成果管理职责。
这其中,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在各地成立的标准化硬件和软件平台,将提供统一的技术转化服务和管理规则,进一步加速科技重大成果的转化进度。
第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衡量科技创新实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为此,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加快科研实验室、大学、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机构与市场的联系,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见效,创新成果变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
在金融风险、绩效考核、人才政策和税收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让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落实于社会实践中。
第三,鼓励科技成果集成应用。
科技成果的集成应用能够为扩大科技的应用范围和广度,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服务。
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要鼓励消化吸收、整合科技成果应用
于生产与服务领域。
这将有利于解决部门之间信息难以共享、重复研究等问题,使科技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更广泛辐射。
第四,推进政企合作模式。
政企合作模式旨在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刺激,引导企业和科技机构更多地参与科技创新,创造科技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则强调要促进政府和市场关系机制,建立更加开放和高效的科技管理平台,支持技术转化的资金保障,把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的引导与企业创新动力相结合,形成综合管理平台的新动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通过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配套建设,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的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借助政府和市场的合作,为科技成果落地提供了更加积极和全面的保障,为加快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升级奠定了有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