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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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案情介绍:
今年4月,林某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500元/月;经考核转正后,工资增至1000元/月。

一个月后,公司以林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并支付了500元工资。

当林某某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后,遂要求公司支付300元工资差额。

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就工资标准已约定在先,且林某某在试用期内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释法:
公司必须向林某某支付300元的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无论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算,还是依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的实际工资均明显与之相违。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给林某某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违法性决定了虽有约定在先,但对林某某并无约束力。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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