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
①不同朝代法制比较。
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
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
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
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
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
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还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学术成果的出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也应有新的理解和论述。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演变,并结合新的学术成果,对传统研究对象进行新的论述。
中国法制史的传统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法律制度为研究核心,涵盖各个历史时期的研究对象。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实践,例如夏商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以及汉唐宋元的法律实践等。
以法律思想为研究重点,探讨古代的法学流派及其影响。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流派、法律观念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例如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汉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及宋明理学的法律思想等。
以法律实践为研究手段,剖析案例的实际应用。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案例、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等,例如汉代“春秋决狱”的案例、唐代“登闻鼓”制度等。
然而,随着新的学术成果的出现和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新的拓展和深化。
具体来说,我们提出以下三个新的论点:研究对象应包括传统与现代部分,现代部分应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
在以往的研究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大多集中在古代和近代,而对现代法制史的研究相对较少。
实际上,中国现代法制史也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和转折点,例如1950年代的法律改革、1980年代的“严打”以及2000年代的反腐斗争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现代法制史的研究,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变迁。
研究对象应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以全面客观的角度进行研究。
法制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与这些方面相结合,从全面客观的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制史。
例如,在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时,应该将其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等相结合,以更深入地了解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历史意义。
法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对比及借鉴
法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对比及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不仅影响到了民众的生活和企业的经营,也反映出了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
因此,在法学视角下,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借鉴,可以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首先,从法律的来源和性质来看,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我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执法,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通过司法实践和判例积累而形成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法律体系更加注重普遍适用和灵活性。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提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促进法律的优化和创新。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方面,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在我国,法律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和法院,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强的行政干预和司法独立问题。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执行更加强调公正和平等,法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再次,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具有差异。
在我国,法律制定主要由国家进行,民众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民主程序和社会参与。
这种参与型的法律制定方式有助于促进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民众对法律制定的参与,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公众教育体系。
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内外法律体系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各国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法规和条约来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国际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加强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视角
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视角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和视角。
它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来分析和评估它们的异同、利弊和适用性。
比较法研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的多样性,并为法律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将从比较法的定义、重要性和应用范围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比较法的定义和目的比较法是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之间的异同的一种方法。
它的目的是通过比较来揭示法律的特点和本质,促进法学理论的深化和法律实践的改进。
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官僚制度、司法实践、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比较研究。
二、比较法的重要性1. 促进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比较法为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比学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本国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思路和建议。
2. 加深对法律多样性的认识比较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和认识不同法律制度的多样性。
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实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并加深对这些差异背后原因的理解。
3.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比较法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基础。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法学者可以交流彼此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从而推动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和交流。
三、比较法的应用范围比较法的应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
以下是比较法在几个常见领域的应用范例:1. 比较法与宪法研究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
比较法能够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宪法的制定原则、组织结构和权力配置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为宪法研究和宪法改革提供参考。
2. 比较法与刑法研究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分支。
比较法能够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国家刑法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从而为刑法的改革和刑事司法的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3. 比较法与商法研究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行为的法律领域。
法制史对比
☆☆
五刑与刑罚原则
☆☆☆
唐宋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
罗马法
☆☆☆☆☆☆
英国法的渊源
☆☆☆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
【司考法制史大纲新旧对照】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
旧对比,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说明:本文 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对于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2011
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在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
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 l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 (Code NapolSon)))与(德国民
法典)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特点
法 制 史
【司考法制史考点增删说明】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l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
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
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
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二卷当代大陆卷
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二卷当代大陆卷(上)目录曾炳钧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蒲坚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和范围问题韩延龙略论卢梭的政治思想——为纪念卢梭诞生二百五十周年而作叶孝信唐《律疏》系据《永徽律》考张晋藩中国古代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张希坡《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曾宪义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的国家与法权刘海年唐律的阶级实质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方克勤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选举制度林榕年略谈法律的继承性游绍尹论秦律的阶级本质和基本内容杨景凡关于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高潮试论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散文邱远猷国家以法制为先——重读《资政新篇》和《立法制諠谕》乔伟荀韩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兼论荀况所属学派的性质问题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爰书”许显侯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和运用陈鹏生略论诸葛亮的法治观韩延龙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林中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潘华仿略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饶鑫贤《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对象商榷肖永清论两汉刑法的基本原则杨堪评谭嗣同反封建的政治法律思想蒲坚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张梦梅基督教会与教会法在西欧封建统治中的作用陈盛清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郭成伟略论北宋惩治“贼盗”的《重法》张大元谈法学词语的训释问题周枏罗马《十二表法》俞荣根孔子法律思想探微徐静琳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历史考察徐轶民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张警《七国考》《法经》引文真伪析疑林榕年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兼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高潮略论李斯孔庆明“铸刑鼎”辨证李力秦刑徒刑期辨正从希斌《周易》中记载的周代刑法怀效锋明代中叶的宦官与司法张彩凤试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发展演变叶孝信试论《唐律疏议》赵晓耕试论宋代的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林向荣应当大力开展法学史研究游绍尹试论中国法的产生规律——兼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若干特点乔伟论法制建设中借鉴历史经验的几个问题马建石对儒法两家犯罪学说的研讨马小红“格”的演变及其意义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罪的立法与实践俞鹿年中国职官的起源与国家的形成饶鑫贤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要李启欣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及其发展郑秦清代的民事审判与调处息讼制度曾尔恕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初探刘广安简论清代民族立法钱大群《唐六典》性质论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吕世伦菲希特的法律思想探讨徐尚清回顾与思考——剖析查士丁尼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活动陆昕从沈家本的生平活动看其变法的核心史彤彪中西方法律思想家法律价值观的比较思考——兼议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段秋关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演变与更新郑定天理、国法与人情:中国传统刑法中的孝道孙守煌论康德的法哲学思想高恒论中国古代法学与名学的关系李贵连《法国民法典》的三个中文译本汪汉卿许衡的法律思想张建国论文帝改革后两汉刑制并无斩趾刑曲可伸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比较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前景王立民阴阳五行说与我国古代法律健从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交融看澳门法律制度的未来由嵘关于法类型划分问题的思考钱大群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杨师群商鞅变法的性质与作用问题驳论皮继增法学家的成长与法典编纂朱勇论中国古代情与法的冲突江兴国试论中国封建王朝的谏诤制度及对君权的制约机制梁凤荣论北宋前期治吏惩贪的特点何勤华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律文化近代化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冯卓慧罗马法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哲论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高积顺“狱”的法文化考察袁兆春析孔氏家族宗族法对当时国家政权的影响郝铁川法典的法家化严存生自然法、规则法、活的法——西方法观念变迁的三个里程碑陶广峰清末民初中国比较法学的产生徐永康中国百年宪政梦的追寻杨永华边区民主政治建设与净化执法环境沈厚铎试析中国古代的赦马志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若干成因质疑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绪论周训芳世纪上半叶大众思想启蒙与社会制度取向胡旭晟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我国法史研究新格局评析杨鹤皋程颢、程颐法律思想研究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之变迁于语和王宠惠法律思想与实践评述陈汉生法治、吏治:历史与现实叶秋华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二卷当代大陆卷(下)目录肖周录陕甘宁边区的破产立法张大元《明史·刑法志》勘误示例冯潇论晏子的法律思想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的办案方法阎晓君两汉“故事”论考王云霞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田涛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程汉大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张少瑜先秦兵家法律思想概要张铭新论中国古代法的双轨式公法体系曹旅宁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陶毅婚姻无效制度的历史考察与借鉴丁凌华宗祧继承论戴建国唐“天宝律令式”说献疑夏锦文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洪永红非洲习惯法初探付子堂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探索龙大轩羌族习惯法文化的民族个性及其儒家化倾向张全民髡、耐、完刑关系考辨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高鸿钧心寄治邦苏亦工大志与王法辨徐祥民中国古代法制研究中的几个思维定式及其消极影响——兼论战国前法制研究的方法刘惠荣洛克对英国近代宪政制度的贡献唐永春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方立新从权力制衡角度探索监督理性——质疑现行检察监督兼及权力监督系统的历史学、比较学的思考柏桦明清州县的监狱李交发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张兆凯朱元璋重典惩贪得失新论杨一凡科学地认识中国法制史吴建璠商鞅改法为律考杨景凡关于荀子的法律思想的几点看法倪正茂论隋律对北周律之因袭孙光妍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之回顾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启示录——关于比较法的思考曾代伟《大元通制》渊源考辨周少元近代西方刑法新旧派理论对《钦定大清刑律》的影响刘艺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简论邱远猷张之洞与清末法律近代化李玉生魏晋律令分野的几个问题汤唯宗教文化的法律定位——兼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的变革趋向曾宪义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辨正——兼论古代礼与法的关系胡留元卜辞金文法制资料论考刘斌敦煌所出买卖、借贷契约考评谷春德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与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兼论批判继承和借鉴问题李昌道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析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林明多元思想背景下的伦理法制——兼议东晋南朝法律思想的时代特点吴永明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刘星历史主义法律移植研究与接受法律移植的社会共识建立宋四辈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制约因素的法律文化分析张生《大清民律草案》摭遗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郑祝君美国公司制度理念变迁张国华法家的法律思想概述王宏治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赵昆坡略论中国古代立法制度的发展张希坡长者风范学术知音——记同陈守一同志交谈有关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吕丽古代冠服礼仪的法律规制徐忠明权利与申冤:对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杨育棠《盟水斋存牍》点校札记张伯元古代判例考略霍存福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的比较李秀清《撒里克法典》若干问题之探析林乾从“法与天下共”论对君主擅法的限制张仁善论中国近代司法文化发展的多层面冲突赵元信《清秋审条例》及其董康陈金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康德法治论解读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现代性诠释王立中国古代环境法律史论要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关于“业”的表达及其意义马长山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张中秋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马作武孔子杀少正卯考论蒋传光论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张晋藩中华法系特点再议汪世荣判例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功能徐爱国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程春明仔细对待福柯——一个可能影响法律思想的后现代主义理论评说钱福臣道德态势与社会控制模式需求定律——我国接受西方法治思想与模式原因的新解读潘佳铭从宗法社会到公民社会——法治建设的逻辑进程方慧论我国清末民初宪政中民族观的变化张培田先秦时期债流转的史实补析徐世虹汉律中有关行为能力及责任年龄用语考述刘笃才中日近代宪政道路不同选择的历史约束条件——兼论中国近代宪政与革命的关系徐立志《大清民律草案》现存文本考析王圣诵论中国户政制度编后记编后记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逐渐向文明的更高层次迈进,为中国法律史科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
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
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更加复杂。
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从20 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80 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
在这一过程中,学界对于传统研究的局限已经有了清醒认识。
苏亦工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一文中认为,法史学科方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片面向历史学靠拢,热衷于研究史料、考订史实的方法,忽视了专史研究“专”的特点,出现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被史学界同化的趋势,因而强调法律史学研究应当从法的角度入手。
①笔者认为我国法史学科局限的症结所在:中国历史上法律并不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存在,而是始终与道德、政治及天理等因素密切联结的,在学理上缺乏对于法律本体论及认识论层面的反思。
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传统,在运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和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时,难免走样,或者如苏亦工所说的片面地向历史学靠拢。
二、法学的“三度”---法、史交叉学科的审慎与创新(一)法学的“三度”: 规范、事实与价值为解决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症结,确立法史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正当地位,我们应当在本体论层面获得对法律的重新确认,即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在谈到中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时,不时以极端教条的方式主张的两种观念一直处于冲突之中。
一方面,一种观念是模仿或借鉴西方国家最新的法学观念、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一种观念是发展和改变中国古代的传统制度和理论。
现在法典已被制定出来并得以通过,有时这两种观念就成为批评新法典或为之辩护的基础,而且,在经由解释和适用来发展这些法典的过程中,这两种观念又一次进行了交锋。
在中国法典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取得以前,就两种观念的进路必须进行基本的澄清。
如同过去的世纪中眼见的那些进路模式和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法典所带来的浪潮中诞生的,那些行将予以阐释和适用的现代法典一样,我们对中国法的解释和适用采用的进路是历史的还是分析的?在我看来,一度被主张的所谓“衡平解释”已经随它得以充分施展的极权政体一道发生了变化;而社会法理学的方法与期望的目标和达致目标的手段的关联要大于与中国从何处去找打造自己法典的材料及法律执行的问题的联系。
从19世纪的历史理论的立场出发,每个民族必定有它自己的法律。
无疑,不能指望法律造就一个伟大的民族。
更有可能的情形在于,是民族形塑了法律而非法律造就了民族。
然而,在与西方世界接触以前,中国人民并没有造就自己的法律,他们与西方民族一样受到现代世界运输和交通的强烈影响,而古代制度和理论尚存在的民族寥寥无几。
进而言之,当革命之后的中国兴起了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需要时,中国已没有时间在过去的法学、政治和伦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如果可行的话,渐进的转型也是更好的选择。
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理论看来,——这一理论是由萨维尼推动的,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并于19世纪末期和本世纪伊始得到了英语世界的广泛认可——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现的。
只能发现法律而不可能创设法律是历史法学不易之教义。
法典和制定法不过是已有法律的宣言,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给出权威的表述。
法律被视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或体现。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作者:————————————————————————————————日期:浅谈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摘要:中国法律史学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的法学基础学科。
对中国古代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的历史传统,这也使得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较为发达。
但是运用近代西方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并按照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建立中国法制史学科,则开始于二十世纪初期。
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将西方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视为非马克思主义而加以排斥,结果形成研究方法的呆板与单一,严重妨碍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法学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顾名思义,其学科特性中既有法学的成分,也有史学的成分;而且由于其专史的性质,因而应当侧重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然而,在对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对象大都需要从浩瀚的史料中采撷的原因,现代法学出身的学者往往处于弱势。
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
所以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
①但是由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相同对象上的侧重点的不同,一味的追求考据必然会使法律史的研究陷入纯历史的境地,而忽视了法律史学本身应当作为法学研究的专门领域而存在的前提。
我们还应该注意研究的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
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方法不仅是法律史研究中避免呆板、单一的需要,而且是法律史向纵深研究所需要的。
本文拟从多个角度探寻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研究方法作不同的分类。
比如按照哲学的观点,传统上我们将研究方法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
不过这两类又可以作进一步的分类,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主义可以划分为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也是我国解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我们研究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方法。
中国法律史研究新探
研 究 历 史 ,史 料 是 一 个 基 本 前 提 ,这 是 毫 无 争 议 的 。那 么 。什 么 是史 料 呢? 史料 学 已有 很 多 的讨 论 。而 我又 非这 一 方 面 的行家里手 ,自然没有资格置喙其 间。不过,在学 习中国法律 史 的时候 ,我 也 曾碰 到 过 一些 问题 ,产 生 过一 些想 法 。这里 , 我仅 仅从 “ 史 料 与理 论 ”相 互 关联 的角 度 来议 论 一下 中 国法 律 史研究 的史 料 问题 。 要 之 ,研 究 对象 变 了 ,史 料会 跟 着变 ; 理 论 方法 变 了 ,史 料 同样 会 跟着 变 。正是 基 于 这样 的认 识 ,从 一般 意 义 说 ,所 有存 留 至今 的 各种 历 史文 本 ,全都 可 以 成为 中国法 律 史 的材 料 。 虽 然 中 国法 律史 学 科 的危 机 有诸 多 外 在 因素 ,诸 如 在 市场 经 济 的 影响下 ,更多学生弃法律史学而择民商法学等实用学科 ,但笔 者认 为 ,中 国法 律 史学 科 之所 以面 临危 机 的 重要 原 因在 于 , 囿 于 既有 方 法 的 陈 旧及研 究 目的 的含 糊不 清 ,中 国法 律史 学 界 既 未 能 向其 他法 学 学科 贡献 学术 智 慧 ,又未 能 对 我 国现代 法 治 建 设产 生 应 有 的影 响 ,中 国法 律史 学 在法 学 学 科群 内理所 当然 地 被边 缘化 。 中国法 律 史 研究 之 所 以具 有 为 现代 中 国法 学及 制 度优 化 提 供 学术 智 慧 的可 能 ,乃在 于 中 国现 代社 会 所 面 临 的 问题 与诸 多 法 律传 统 息 息相 关 ,传统 社 会某 一 法律 问题 所 面 临 的困境 及 其 解 决 方法 有 可 能作 为 我们 解 决 当下 类 似 问题 的 借鉴 。尽 管在 文 本 层 面 中 国旧有 的法 律概 念 、法律 制 度 等与 现 代法 律 概 念 、法 律 制 度等 发 生 了彻 底 断裂 ,但 这并 不 意 味着 文 本之 外 的 其他 中 国 旧有 的 法律 传 统 在 现 代 社会 完 全 失 去 了 影 响力 。 一 些 研 究 表 明 ,诸 多 中 国法 律 传统 及 其 变形 至 今仍 然 在 延续 。此 外 ,法 律史学者还可对我 国历史上存在的优秀法律传统进行发掘、分 析 、总结 和 概 括 ,深 入考 证 和 阐释 我 国传 统 法 律 的价 值 理念 、 制 度设 计 、司 法适 用 技术 等 ,寻找 我 国传统 法 律 中 的制 度理 性 和 智 慧 。 因此 ,面 向 现代 的 中 国法 律 史研 究 通 过联 系过 去 与现 在 ,有 可能 化历史 之成 败为 思考 当今 问题之 智慧 。
关于比较法律史的几点思考
关于比较法律史的几点思考
比较法律史是一门研究历史法律的学科,它由两个不同的国家或民族的法律系统的比较出发,试图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似处和不同处。
比较法律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和理解每个法律系统的基础和发展历程,指导人们更好地制定更根本的法律,进而满足当代社会的需要。
第一,在比较法律史分析和探讨中,可以看到不同社会范围内对平等权利的认知。
比如,欧洲历史上一些体系要求暴力或不公平待遇,而中国则视之为非常克制的行为,但在实践中,这种暴力待遇的变化究竟是受到什么影响的,以及如何影响了已有的制度,是值得观察的重要内容。
其次,比较法律史分析允许人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那些涉及政治和精神信仰最深厚的旧制度。
国家变迁伴随着当时的政策、思想和宗教改变,历史记录可以得出哲学和行政思想背后的内容,以及如何影响当时和现在对等权利有所不同的要求。
第三,比较法律史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人类思想如何在不同文化时期发展,如何由更宏观的角度看待政策的本质和发展趋势。
比如,古希腊的法律体制反映了希腊社会的宗教信仰和哲学智慧,中国法律体系反映出其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而美国乃至欧洲法律则反映出一种追求分散权力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思想。
最后,比较法律史可以有效地指导国家法律规划和司法实践,帮助在当今充满复杂性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下构建一个秩序性强、原则性强、决策决定性强的法律框架。
人们可以通过比较法律史的研究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学习应该遵守哪些原则,思考现有规定是否尽可能地符合当今社会需要,如何从历史中汲取经验,让现行法律可以被认可并取得成效。
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
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史实”与“史识”作者:孙文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如果中国法制史研究缺乏伦理法的基础理论,就会缺乏灵魂,失去活力和存在价值,可见伦理法的重要性,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理论,它深刻地描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认识,对法制环境的认识,以及当时的行为标准和对中国传统法的追求,按照西方的分类可以将我国古代法分为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与当今的法制技术相比较,古代的法律似乎缺乏相应的法制价值,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法律的落寞。
关键词:中国法制研究;史实;史识如果我们用西方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结构来研究中国的法制史,就会造成史实和史识的混淆,如果我们仍然没有作为,就会让史实被史识所掩盖,要想区分好史实和史识,需要我们以现代的思维辩证的来看传统的法律文化,而不是用现代的思维方式去改造中国的法律文化。
用西方的法制来类比中国的法制史,因为没有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会造成无法真正研究中国的法制史,所以我们在对法制史进行研究时,一定要有学术作为基础。
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法制史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其形式表现为“国家与法权历史”也被列入当时的法学课程,后来有人提出要将它改名为“中国法制史”,但是这项提议没有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会的成立才将名字变更过来,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发展迅速,也拿出了丰富的研究成果,1997年确认了以1984年编的教材为体现的学了体系,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了中国古代部门法史,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在丰富的文化成果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本中国法制史教材是《中国国家与法制历史》,但是还没有广泛的被使用,《中国法制史》这本教材才是我们国家第一本统一的教材,其内容包括多种研究方法:历史学,政治意识形态,制度学等等,这些研究方法也是我们传统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与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相同,从事历史学研究的学者可以不需要再经过额外的学习而从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但是,中国法制史和历史学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他们是两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
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法学与史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但在很多时候它们都需要使用印证方法,以验证理论的可靠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和史学之间的差异是否会导致印证方法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呢?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法学和史学的印证方法不完全相同。
在法学中,常用的印证方法是通过对法律文件、法律原则和案例的分析,来验证理论的可靠性。
在史学中,印证方法则是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考古证据的分析,来证实历史事件的真实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学和史学的印证方法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法学和史学使用的印证方法是非常相似的。
例如,在研究某个历史事件的法律影响时,法学和史学都会使用法律文件和案例来印证它们的理论。
此时,法学和史学的印证方法有很多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需要依靠法律文件、案例和历史文献等来印证它们的理论。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法学和史学的印证方法有所不同。
例如,在研究一个历史事件的实际影响时,史学家可能会参考历史文献、考古证据和其他类型的资料,以验证某个理论。
而在法学中,印证方法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例来验证某个理论。
这两种印证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似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则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法学和史学的印证方法的不同之处可能会导致它们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
例如,在研究某个历史事件的法律影响时,如果法学家只关注法律规定和案例,而不关注历史文献和考古证据,那么其得出的结论可能会与史学家得出的结论不同。
同样地,如果史学家只关注历史文献和考古证据,而不关注法律规定和案例,那么其得出的结论可能也会与法学家得出的结论不同。
因此,在研究历史事件时,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的比较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它们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才能够在得出结论时准确无误地指导实践。
对于法学和史学的学生来说,掌握它们的印证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并应用所学的知识。
总之,法学和史学都需要使用印证方法来验证理论的可靠性。
尽管它们的印证方法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相似的。
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
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中国法律史调研报告一、引言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
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调研,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内涵,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变革。
二、古代法律制度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借鉴并丰富了礼法制度,其核心思想是“礼治”,即以礼制约权力,使国家得以稳定和治理。
代表性的法律著作有《周礼》、《仪礼》等。
封建社会时期,立法者逐渐兼具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特征,法律以律条形式体现,如《汉律》和《唐六典》。
三、法律主体的变迁中国法律主体的变迁从获得权力的贵族阶层逐渐转变为国家,体现为统一的法制。
自唐宋以来,封建帝国逐渐加强中央集权,司法权逐渐从地方权力转移到中央官员手中。
清朝时期,太平天国、癸未民变等起义反对封建王朝的暴政,为中国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
四、法律思想的演进中国法律思想的演进是中国法律史发展的重要方面。
在思想上对法律的解释和认识逐渐丰富,从传统儒家的“礼治”到近代的法学思想,思想观念不断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引入为中国法学思想打开了新的思路,这种思潮深刻地影响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五、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制度。
宪法是中国法律制度的根本法,重要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同时还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法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积极推动法治进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六、法律实施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其中包括法律实施的落地难、法律适应社会的滞后性以及执法力量的不足等。
此外,在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和知识产权问题也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七、结语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调研,我们看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进轨迹。
从古代礼法到现代法治,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
虽然面临挑战,但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提升法律实施效果和司法公正,以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需求。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内容提要]“比较法制史”无论是作为一种学科分类,还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长久以来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
早期的法制史学者不仅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还在《比较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学者们也很重视比较法制史。
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应着眼于全球化,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尽快构建比较法制史的理论体系,发挥其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
[关键词]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新视角六规范冲突的根源——文化冲突对于前面分析和概括的五个方面的规范冲突,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规范背后的文化冲突。
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家族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冲突首先分析一下个人主义及其在规范层面的体现。
尽管人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对个人主义多有贬斥,但是毫无疑问,现代西方的法律是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而我们当前实行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法律的移植或借鉴。
就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来说,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在某种意义上是精辟的、恰当的。
所谓个人主义,是指在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的一种观念和准则,这种观念和准则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人具有优先于国家与社会的地位,社会是个人之间的联合,国家是为了个人的目的才建立起来的。
个人主义对天赋人权理论的形成、对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设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体现和反映在其中。
由于本文中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所以这里只分析个人主义在现代婚姻法和继承法中的体现。
在婚姻法中,个人主义主要体现为婚姻制度从财产制发展为契约制,婚姻的缔结和消灭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个人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等方面。
在《继承法》中,问题稍微复杂一些。
仅就私法意义上说,现代继承法是关于个人死亡之后,其财产权如何转移和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第一,继承的对象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比如共有、集体所有等等,那么必须按照某种形式把相应的份额分割到被继承人名下,继承才能进行。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关于《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上)(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比较法制史”无论是作为一种学科分类,还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长久以来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
早期的法制史学者不仅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还在《比较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学者们也很重视比较法制史。
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应着眼于全球化,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尽快构建比较法制史的理论体系,发挥其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
[英文摘要]As either a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subject or an important methodology,th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has beencausing people's more attention since the End of Qing Dynasty.The Chinese researchers had made great achievement In their teaching and studying by using It.To face th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of the legal globalization In 21 century,the Chinese legal history must turn the old views just in time,and the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should play a key part in the Chinese legal education.[关键词]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新视角 key word: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Chinese legal history/New view也许人们会认为,比较法制史属于比较法学的范畴,抑或等同于外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制史无甚关联。
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
新世纪、新视角、新境界——寄语新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新的一个世纪到来了!这个新的世纪对于人类将意味着什么?是和平相处共同进步,抑或兵戎相见彼此杀戮?是增进理解交融文化,还是自封霸主强加于人?是步人后尘东施效颦,还是知彼知己自强自立?我能肯定,一切有思想、有胸怀、有境界的人,在新的世界到来之时,都必然会思考这些问题,尽管他们思考的角度和深度可能完全不同。
而作为一个民族灵魂的载体,一个民族文化与精神的承担与宣扬者,文化人更应该对此有所思考、有所认识、有所宣扬。
况且,中国的文化人历来都是把自己的命运和社会、民族、国家紧密在一起的。
认真考察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知道它实际上完全是中西法律文化结合的产物;从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操作程序、诸多法律原则以及整个法制结构体系上看,甚至可以说它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或移植。
这种继受或移植之所以能够完成,正是因为19、20世纪之交中国实行法律改制过程中,当时的法律工作者们自觉不自觉地采用了法律比较的方法进行了立法。
而在此之后的整个20世纪,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总体讲无不与法律比较或比较法学密切相关。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与发展显然更与比较法学有直接的关联。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完全应当归功于比较法学;换句话说,在当代中国史上,比较法学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对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兼容并蓄,对于整个中西文化的交融发展,无疑做出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贡献,理应首当其功。
如果说20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首先是并非完全自觉地从具体个别的法律比较开始,然后逐步发展到有清醒意识地予以一般和系统的研究,那么,在21世纪中,在我们已经而且必然要面对的国内国际新形势下,比较法学者的工作应是什么呢?进一步说,将比较法学引向深入和广泛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呢?概括来讲,我认为21世纪的中国比较法学者们,应该以既有的比较法学成果和积累为基础,以新的法学视野和更为成熟的法学方法,追求更高的学术思想境界,从而为完善具有自身特征的中国法律制度,为把中国真正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为促进中西法律文化乃至人类文化的深入交融,做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应有贡献。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中国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这里对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并对法制史学科未来的发展作一个展望。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历史回顾法制史作为一个学科是近代的事,它是随着西方学科的介绍、西式学校的建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奠基时期(1900-1930年)。
这个阶段,还停留在对中国传统法制资料的梳理以及翻译外国的研究成果上,代表作品有:孙荣:《古今法制表》(1906年),徐德源:《中国历代法制考》(1912年),庄泽定:《中国法制教科书》(1916年),郁嶷:《中国法制史》(1921年)、薛允升的著作《读律存疑》(1905年)。
程树德的《九朝律考》(1927年)。
译著类主要有日本学者的浅井虎夫:《中国历代法制史》(1906年)和《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1919年)等。
《中国历代法制史》运用西方的法学式学科分类方法,将中国历代法制横向分类为法源、刑法、诉讼法、民法等十三目,这种分类研究办法,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建构了框架,其影响甚远。
除通史类研究外,部门法史研究也渐受学者关注。
二十年代徐朝阳即出版了《中国刑法溯源》、《中国古代诉讼法》。
这一时期主要是用运用,汇总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的时期,进行基础性研究。
一些史料汇集性的著述,象徐德源编、孙大鹏补辑《中国历代法制考》(北洋大学,1912年),以《通考》类目为基础,并、删诸目,系用传统的治史方法整理法制史料,显受明清以来考据学术风气的影响。
另一方面,随着西学东渐,植入西方的法学理论来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制现象。
王世杰用享利、梅因的“秘密法时期”理论分析中国早期法律的公布问题,徐朝阳认为《尚书》所载的“明启刑书胥占”即是公开审判,钧金之制为诉讼担保等。
这种研究方法,陈顾远谓之曰:“以现代的法理、政理而言事”。
(二)发展时期(1930-1949年)。
前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科在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作了良好的辅垫。
比较法律史
9/5郭琛比较法律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功能):布洛克:检验假说;确认特性;设定问题其他:文化认同,培养开放性、多元性思维;放弃前见法律比较时注意点:1、比较的单位;时间或空间上的关联性,不能流于罗列2、比较方法的限度:各国个别性的限制;研究者的价值认识;无法提供历史想象(学养,历史学术力)对中国法制史的启发:中日法律现代化的比较9/12王银宏宪法审查德意志模式与中国样式之历史考察1、宪法审查概念宪法审查(中性)、司法审查、违宪审查。
2、起源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大法官“最高法院的独立宣言”Robert von Mohl3、主要职能自然法/上帝之法的有限性→宪法的优先性→宪法审查:排除违宪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基本权利自然法内容:自然权利→基本权利形式:具有最高效力→法的等级观念↓中世纪“基本法律”观念→1356 《金玺诏书》《禁止复仇条例》、《选举让步条例》↓↓在北美←英格兰柯克的司法审查理念专制主义/绝对主义↓↓反抗母国的暴政议会胜国王(“议会主权”)↓↓理念与实践理念未实践↓↓“马伯里诉麦迪逊”没有成文宪法的宪法审查(判例)↓在欧洲的影响→德意志地区保罗教堂宪法:帝国宪法奥地利帝国:最高帝国法院→1867 “十二月宪法”帝国法院/国务法院/行政法院↓1919 德意志奥地利宪法法院:凯尔森德国→魏玛宪法→拒斥宪法法院式审查→1951:联邦宪法法院德国模式主要职能:保护公民权利、审查政府行为(限制政府权利)4、宪法审查的权力来源两个问题:谁可以修改宪法?抵抗权(反抗权)能否/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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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下)
[内容提要]“比较法制史”无论是作为一种学科分类,还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长久以来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
早期的法制史学者不仅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中运用比较法制史的方法,还在《比较法制史》的教材编写上作了有益的尝试。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学者们也很重视比较法制史。
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应着眼于全球化,及时转换研究视角,尽快构建比较法制史的理论体系,发挥其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中的积极作用,以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
[关键词]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新视角
六规范冲突的根源——文化冲突
对于前面分析和概括的五个方面的规范冲突,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规范背后的文化冲突。
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家族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冲突
首先分析一下个人主义及其在规范层面的体现。
尽管人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对个人主义多有贬斥,但是毫无疑问,现代西方的法律是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而我们当前实行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法律的移植或借鉴。
就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来说,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在某种意义上是精辟的、恰当的。
所谓个人主义,是指在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的一种观念和准则,这种观念和准则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人具有优先于国家与社会的地位,社会是个人之间的
联合,国家是为了个人的目的才建立起来的。
个人主义对天赋人权理论的形成、对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设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体现和反映在其中。
由于本文中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所以这里只分析个人主义在现代婚姻法和继承法中的体现。
在婚姻法中,个人主义主要体现为婚姻制度从财产制发展为契约制,婚姻的缔结和消灭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个人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等方面。
在《继承法》中,问题稍微复杂一些。
仅就私法意义上说,现代继承法是关于个人死亡之后,其财产权如何转移和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所体现的个人主义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第一,继承的对象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比如共有、集体所有等等,那么必须按照某种形式把相应的份额分割到被继承人名下,继承才能进行。
第二,个人主义的现代继承法又是和个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相适应的。
由于个人几乎总是生活在家庭之中,所以个人的独立性、个人财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等等,严格受到家庭制度和社会伦理的制约,因此也可以说,关于财产继承与分割的不同制度是源于不同的家庭制度和社会伦理的。
在西方国家,由于个人主义的发展,婚姻制度已经从财产制发展为契约制,家庭是独立、自由、平等的男女双方的结合,因此家庭的财产来自双方各自权利的让与,家庭是后于个人而产生的,个人死亡后,家庭也就消灭。
另外,由于资本主义分工的发展,家庭的经济和生产的功能萎缩,家庭的作用主要在于生育后代,以及满足非经营性的感情和心
理的需要。
由于性质上和功能上的变化,家庭的范围通常限于夫妻和未成年的子女,家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这种共有可以还原为个人的财产。
家庭因夫或妻的死亡而消灭后,死亡的一方可以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个人的财产,于是继承得以发生。
第三,由于继承的对象是个人的财产,所以根据同样是体现了个人主义精神的所有权原则,被继承人在生前既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对自己死后财产的继承做出安排,后者体现为遗嘱自由。
在现代继承法中,只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并在内容上不违反禁止性规定,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
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实行法定继承。
总之,遗嘱自由是所有权原则的延伸,也是所有权原则的贯彻和保障。
第四,继承人也是以个人的名义继承应得份额的,在继承人之间,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次分析一下家族主义及其在规范层面的体现。
在分析之前,先界定一下我国传统中“家”的概念。
对于中国的“家”,滋贺秀三曾在《中国家族法原理》中深入、细致而不乏精辟地分析过。
费孝通在其名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乡土中国》和《生育制度》之中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也多次进行过富有启发性的阐述。
在这里,限于篇幅,我不能展开他们的论证过程,而只把他们的结论性意见引证出来。
[11]在传统中国,当人们说到家时,他可能在下列意义上使用:(1)在广义上,指由同一个祖先分家而来的家系,又称为“同宗”、“家族”、“自家”等,[12]这种家是以男性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群,在结构上属于人类学中的“氏族”。
[13](2)在狭义上,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
活共同体。
(3)有一些话语,多少可以伴有指称财产的语感,譬如“家破人亡”这个成语。
[14]概括起来看,家就是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或现实性的集团,或者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
[15]当人们说到家时,他可能指的是其中的一种含义,也可能同时包括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含义。
中国人关于个人和家族的关系的观念和现实,可以打一个比喻来说明。
如果一个人死了,那么他在法律上的人格就消灭了,作为个人,他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对于一个公司或政府组织来说,某个成员死了,甚至是领导死了、法人代表死了,并不意味着公司就解散了,政府组织消失了,公司或政府组织还将继续存在。
在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中,家庭并非是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的目的才成立的;相反,家庭是先于个人存在的,个人附着在家族中,家族自身就是一种事业,家族就像一条河流,绵延不绝,家族中的每一个成员,只不过是处在这个河流中的一段而已。
[16]个人对于家庭而言,具有附属性:个人因为家族而存在,个人因为属于某个家族而获得社会关系的规定性,个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接过祖先基业,把家族事业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
正如杨懋春所指出的:“人和土地(一般来说就是财产)就是中国农业家族的两根支柱。
”[17]人员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是家族事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和继承在内的社会秩序都是以事业的这两个方面的发展为目标进行安排的。
千百年来,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不断强化,家族观念变成了一种信仰,社会的道德、伦理,乃至政治和法律制度都是以家族主义为基准和核心建立和培养起来的,社会的道德和伦理
形成费孝通所谓的“差序格局”,国家则变成了家的扩大。
当然,家族主义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而是和父权政治、君主专制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这些因素合起来形成了传统法律的基本原则:三纲五常。
家族主义对婚姻关系和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包办婚姻。
这是因为,家庭是一种事业组织,家庭中的个人是为这个事业服务的,因此在婚姻问题上,家族事业的维持和发展的需要,是先于个人感情需要的。
甚至,事业发展往往排斥感情,比如,为了权威和纪律的需要,父亲对儿子的感情必须隐藏,而表现出“严厉”的形象;即使是在家中,只要别人在场,丈夫如果表示出对妻子有一些亲密的感情会被认为是不妥当的,结果会成为人们背后议论的一个话题。
[18]因此,和谁结婚不仅仅是个人娶媳妇的问题,[19]更重要的是为家族添加新成员的问题。
家族为了延续和发展的需要,对新成员有许多特别的要求,例如身体健康,能够生育(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能够和原有的家族成员和睦相处,有教养(遵守纪律),没有传染病,能够劳动,等等。
这样,在家族发展的需要和个人感情的需要发生矛盾时,在家族主义观念下,个人的好恶要服从家族的需要,这也是焦仲卿、陆游的婚姻悲剧的由来。
要从家族的角度选择配偶,这需要家族的负责人来决定,于是包办婚姻由此产生。
当然,包办婚姻并非仅是权力,同时还是责任。
具体体现为要为儿子修房子、娶媳妇,这不仅仅是作为父亲的责任,而且是作为家族长河中一环的责任。
[20]在生活比较艰辛、彩礼非常高的兴县农村,为了完成这一责任,村民往往要付出毕生的努力。
当然,同样也是这个责任,成了村民们生活的目标,力量
的源泉。
因为绵延不绝的家族长河融入了村民们的希望和信仰,并超越了个人的生命的局限而使自己获得永生。
同样,家族主义深刻地影响了家庭财产的承继。
在分析这种影响之前,笔者先讨论一下两种“家”的关系。
根据前面的界定,一种家是指家族,我们不妨称为“大家”;一种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我们不妨称为“小家”或“家庭”。
前面提到,人员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是家族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而其中人员的增长是以男性子孙的数量体现出来的。
一个男性子孙意味着将来要成立一个小家,男性子孙越多,这种小家就越多;这种小家越多,就意味着作为家系的总体的大家就更加兴盛,于是家的事业就实现了人丁兴旺的目标。
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在某种意义上,小家的增加和财富的增长是成反比的,因为小家越多,财产分割的分母就越大,而作为主要财产的土地,社会的总量是相对有限的,并不必然随着劳动力的增加而增加。
这样一来,家族事业发展的两个方面,即人员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就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何克服这个矛盾,就成为婚姻和继承关系安排的一个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