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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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它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本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基础》以及老师的课堂讲述中,我总结归纳了经济法的特点如下:1. 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

2. 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比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此外,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 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作用上具有针对性和效益性。

4. 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因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具有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在我国的日常贸易中,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

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题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有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企业破产纠纷。

在我们遇到以上的经济纠纷时,我们要采取合理、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如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事发生经济纠纷时,若是在这些经济纠纷中受到了伤害,受害者想要起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在有效的时间内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诉讼时效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第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第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依我之见也就是说,对在20年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

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但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也包括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根据以上的介绍,下面我以一事为例,更进一步的说明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

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

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

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下面我就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该受法律的保护来阐述一下。

由以上的知识概括我们可以得知,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

因甲跟乙约定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因此,本案的时效应从1999年11月4日的下个月即1999年12月4日计起,正常情况下应到2001年12月3日止。

“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不是时效中断的理由,而“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及以下的监护人未定可以中断时效。

至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时,时效还有5个月。

至2001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时中断的时效恢复,从这时再继续计算5个月的诉讼时效,即应到2002年1月3日止。

2002年2月3日向乙主张权利,显然是超过诉讼时效1个月。

因此,不该受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便是我对经济法律纠纷的举例和理解。

经济法对于我们国商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重要。

学好经济法,擅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我们要争做国家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篇二:经济法学院2010年度工作总结 - 欢迎访问华东政法大学精…
经济法学院2011年度自查报告
2011年,经济法学院在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重要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建设和谐经济法学院贯穿于学院工作的始终,努力打造法学特色育人环境,积极开展学科建设,认真抓好科研工作,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技巧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培养高层次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主线,积极而富有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在党务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党务工作情况
(一)坚持政策理论学习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教学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
政治理论学习,如座谈会、观看录像、实地调研、考察等,使广大党员在学习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的新任务以及对当代党员的新要求,从而加强党员同志的党性教育,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认真抓好党建工作
经济法学院党委继续组织两个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坚持过
好每两个月一次的组织生活,通过组织生活提高党员同志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同时,还通过各个党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包括支部内的自评、互评和党支部的总评。

而对于新党员的培养,学院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以学院党校为依托,在青年教师和广大学生中培养、发展新党员,充实党员队伍,并于今年完成第七、八期党校培训。

同时,组织发动建党90周年“创先争优”一系列活动,开展纪律教育活动,还配合学校组织部完成新任干部的考核工作。

(三)不断健全党政工作制度
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本部门重大事务的处
理和决定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

健全班子工作制度,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决定本周
具体事宜。

班子成员坚持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有1—2人在岗,及时处理各种事务。

二、教学工作情况
经济法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坚持“市场引导教学、
地缘渗透教学、科研促进教学”的改革方向,采取“定期巡查教学秩序”质量监控措施和“学生投票制、教师互评”的质量自评措施。

截止目前,我院开课总数达40余门,其中专门为本院开设的特色课12门,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平竞争法、信托法、票据法、银行法、环境法、保险法等课程,为全校开课30余门。

其中,双语课程15门,新开必修课2门,限选课4门,任选课1门。

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门,另有1门课程正在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市级教学名师1名。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院认真组织本科生参加科研,在学
校年度科研项目申报中,经济法学院中标的学生占全校三分之一强;经济法学院组织的校代表队参加了全国首届金融法知识竞赛,击败北京大学代表队和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等劲旅,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

此外,经济法学院现有教育高地建设项目3项。

以上总经费
超过100万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院着力从两方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重点培养学科
的新生力量。

从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信息库建设、成果激励等各个方面,为本学科的中青年研究人员提供支持,充分发挥其科研优势和学术特长。

另一方面结合学校的人才引进机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拔尖人才。

(二)加大教师业务学习力度。

1.继续坚持“业务学习月月讲”活动。

在每周三下午的院
内活动中,请相关专业老师针对学科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问题或者是自己正在研究的课题向大家作汇报讲解,然后由在座的各位老师提问,展开讨论。

2.加强校际交流与实务合作。

我院还加强了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实践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了各种类型研讨会,到实际部门调研,为教师搭建了发挥自身优势的平台。

我校与亳州市检察院、上海电气集团等单位签定了合作交流协议,并开展了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

3.积极开展各种凝聚力活动。

我院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
各项活动;协助老师办理平安保险理赔事宜;参加校级各类教学比赛;慰问生病、生育教职工6人次;探望经济法学院离退休教师。

院领导还带领全院教职工开展了多次集体活动,这些都进一步增强了我院融洽气氛。

四、搞好科研建设,教学成果丰硕
本年度,我院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了包括“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上海市经济法教学研讨会”、“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2011年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信托法制的发展与中国《信托法》的修订”、“票据法修订研讨会”、“公司法律论坛”、“经济法重点学科2011年度建设会议”、第三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暨预算法修订研讨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理财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海市保险法青年论坛、2011年金融法论坛等在内的大中校小各类型研讨会12次,资金总投入约160万。

上述一系列研讨会的组织召开,形成了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良好互动,提高我校经济法学科的良好声誉。

经济法学院高度重视并具体组织、指导对各级各类课题的申
报工作,包括下载表格、调配力量,帮助制作可行性报告,本年度,我院申报各类课题15项,其中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课题12项;出版专著10本,发表核心期刊论文6篇,投
入资金约100万。

五、学生工作情况
本学期,我院学生工作在学生处统一指导下,以落实稳定工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立足点,扎实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1.学生科研工作。

过去的一年,学生科研工作依托团委和青年经济法研究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举办学生沙龙等活动10多场,教务处本科生教学项目立项数全校最高;本科生学术论文竞赛获第1名;全国首届金融法竞赛二等奖。

2.学生培养工作
首先,通过讲座、座谈会、读书会等各种方式丰富学生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如举办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等。

同时,突出专业特色,拓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共建,开辟新的实习渠道,并将实习与就业联系起来,使学生在课外、校外不断增强实践经验,掌握更多的工作技能,为更快更好的就业创造出更多的经验和更广阔的空间。

第三,学院多次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分析各班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3.学生就业工作篇三: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

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合同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应当明确具体。

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即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邀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格、数量等。

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的报酬总和。

它是保证案件处理程序的重要支出。

)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不安抗辩权法定行使的条件(终止履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74)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以使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

(2)汇票必须具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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