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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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受害乘客可
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
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
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
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
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
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
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
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
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
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
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
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