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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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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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制树立起道德标杆
10月13日,在佛山黄岐,一面包车将2岁女童撞倒碾压后逃逸,路人无人伸援手,接着第二辆车也从女童身上碾过。18个路人经过,都没救援或报警,直到一名拾荒者发现后将她扶起,呼喊救人。10月21日,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提前凋谢。冷漠,刺痛了人心。在惨案中,司机的凶残、路人的拒救,交织成了面色冷漠的众生相。痛感、悲悯心匮乏,仿佛“人性方向盘”失灵的推土机,横冲直撞,尽情碾压着道德伦理的底线.
早前频频发生的“老人摔倒无人敢扶”事件,让人感慨:十三亿中国人扶不起一个跌倒老人。而在这场“摔与扶”的博弈中,道德同样受了“重伤”。有德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失德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长此以往,只会让人们“心安理得”于自己在危难面前的不作为。
灾祸与“冷漠围观”结伴而行,已是当下尴尬的情景。每次“老人倒地无人扶”,都会被作为道德滑坡的“标本”;频仍的“助人为祸”,总能激起“好人难做”的嗟叹。“女童被碾,路人旁观”的悲情场面,不啻为“冷漠流行症”的再度发作。车辆两度碾压,18人无
一搭救,冰冷的看客姿态,印证着道德底线下移的喟叹。
若按“人心向善”的道德想象,女童被撞,肇事者当迅即救人,稍减良心上的负罪感,路人也当积极伸手相助。然而,一切都被反转过来了:司机逃了,路人视若无睹,“敬畏生命”俨然是纸上空谈,少管闲事式的明哲保身,才被奉若信条。对善美信念的放弃,构成了人心的暗区。于是乎,幼小生命,差点毁于车轮下,抑或被集体冷漠葬送,失去了尊严——幸而,拾荒者打破了辛酸局面,慷慨施救,以朴素的悲悯情怀挽住气若游丝的生机。
个体境遇,总是世态的微观映射。女童的突遭劫难,投射了人际关怀的冷暖。那些围观者,剥离了冷漠的标签,也是普通的民众。他们未尝就不懂,没有人是座孤岛,相互搀扶才能同舟共济;“乐于助人”是传统的人伦美德,漠视生命,会让良知溃散。或许换个语境,他们也会痛斥“铁石心肠”,呼吁人性回归。可一旦轮到自己做“路人甲”,他们就打起酱油,从“审丑”向“示丑”自然地角色切换,原因何在?
究其症结,不过是“行善有风险”,出手不得不谨慎。将道德流失归咎于“世态使然”,是公众一贯的逻辑转化。你看,“彭宇案”殷鉴在前,“做好事遭恶报”,谁还敢冒险救人?理由看似铿锵,其实是伪命题——真正道德,理应跳出物化的代价考量。行善成本,不应是冷漠的通行证。
社会学家孙立平在《国人的冷漠是如何铸就的》一文中,将审丑麻木视作一种“轻度罪恶”。正是冷漠、歧视等庸常之恶,衍生出信任割裂。消解沉疴,需要人性规约的拾级而上:道德令,被人们视作底线性的信仰。“人们一切不幸的根源,不是饥荒,不是火灾,也不止是那些作恶者,而在于他们各自为生”,托尔斯泰如是说。打破“流沙格局”,构筑人际关怀,需要价值秩序的重新梳理——在社会储藏室里,多放置些“人本关怀”。人性复苏了,道德方能走进“春天里”。
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公民的社会操守和职业规范。如何才能克服现实中的种种困境,向道德模范学习,做一个维护社会公德、坚守私德底线的人?如何拯救社会道德底线的沉沦?
面对“老人倒了无人扶”、“带着摄像头才敢做好事”、“守信者被不诚信者在竞争中击败”等等冰冷的现实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障碍,向道德模范学习,做一个维护社会公德、坚守私德底线的人?
首先,社会整合机制运行中的失当对社会信任状况造成了一定的毁损。社会整合就是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的排斥与分裂。社会整合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及其传播载体;二是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执行机构。近年来之所以形成“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与这两个方面的运行不当密切相关。
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都是社会整合机制的关键要素。它们的运行
水准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信任状况具有巨大影响。近期在处置此类纠纷案件时,有的司法机关执法缺乏应有水准。“彭宇案”等的处理,或证据不足,或真相不明,法院判决表述、推断片面、主观,难以服人,非议巨大,产生了强烈的社会负面效应。如“彭宇案”的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来判断彭宇之责。这些判断的依据中透出“法官”对于今天社会道德状况的预设:人都是自私的,怎可能有公德。而更有些政府部门没能充分预见到此类事件潜在的巨大社会效应,反应迟钝,使“小事件”造成大热点。
在社会失范严重的今天,重建社会道德的着力点必须放在建立完善的制度上面,即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社会制度、机制和规范的信任基础之上。通过完善有关法律的方式来为社会规范提供援救,用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和助推社会文明。着力点之一是,在社会中建立具有长效的惩罚机制,其最重要的功能是阐明一个社会其成员不被允许的行为取向。这种机制的威慑力,无疑会极其有效地强化着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却是敏感的诚信意识,并竭力维护好自己的诚信档案。让助人者不要再受冤屈,让获助者不能随意诬陷,应该成为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目标,例如,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规定一个人“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新加坡则建立了这样的惩罚机制:如果获助者事后反咬一口,则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接受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罚款惩处。那么,对于相关机构或部门,是否也应该建立
一定的法律法规呢?
依靠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实属初级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通过法律厘清底线,可望能够重新树立起人们的信任感。
司法保障的完善是当务之急,一定要让公德行为者免受利欲熏心者的反噬,再者就是行政法规的完善,让公德行为者能够享受应有的人身、利益保障。然后才是表彰、奖励等层面的制度保障。显然,前两者是基础,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补上的短板,唯有基础夯实了,对道德模范的表彰、奖励才会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
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来推进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遵守规范从认知开始,逐渐加以接受,直至实现内化,最后达成服从。于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控制便得到了根基性的生长。因此,社会信任的建立便从一个敬畏法律的阶段,进入一个享用法律的阶段。
因此,道德建设亟待制度呵护。只有用制度筑起道德建设的“防风墙”,才能让行善的火炬不熄,让为恶的习气难入。这其中,涉及司法、行政、教育等多个层面,如,加快立法,奖善惩恶,凭借法律的威慑力让道德走得更远、更顺畅;加强“诚信工程”建设,确立各社会阶层的道德规范制度;大力推行道德教育,重建社会信任,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等。
公德涉及公益,自然应由公权力提供制度保障,这是一个常识。那么在孝道、诚信、敬业等“私德”领域,是否需要公权力的制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