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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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号】豫政办[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通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豫政办[2008]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04年6月9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行为、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对有关内容作出了新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通告》中关于车辆免征范围的条款作如下修订:
将《通告》第五条“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上述免费车辆通过收费
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
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出租他人使用。
”修订为“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3.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收公路通行费的车辆。
上述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
免费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出租他人使用。
”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