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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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
限制通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25
•【字号】嘉政发〔2016〕22号
•【施行日期】2016.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限制通
行的通告
嘉政发〔2016〕22号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进一步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全时段、全区域限制通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限制通行车辆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执行任务的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限制通行时间
2016年6月1日起,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
嘉兴市各县(市、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
请广大车主及时按规定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