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哈伦能源2×330MW热电联产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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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哈伦能源2×330MW热电联产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17
•【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83号
•【施行日期】2017.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哈伦能源
2×330MW热电联产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内发改价字[2017]183号
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内蒙古哈伦能源2×330MW热电联产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阿发改价字[2017]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85号)精神,同意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330MW热电联产项目自投入商业化运营之日起按每千瓦时0.2502元执行,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22176元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